銀行請律師來審查購房者的貸款資格和還款能力以規(guī)避風險,卻強迫購房者為此“埋單”。經(jīng)北京市消費者協(xié)會和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的努力,這一持續(xù)8年之久的不公平做法,終于在北京被畫上了句號。此舉意味著,今后在北京市辦理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不必再為最高達貸款總額千分之三的律師費埋單了。(1月24日《中國青年報》)
銀行請律師幫助審查借款人的貸款資格和還款能力,其目的在于為銀行規(guī)避風險。律師既然是為銀行服務,那么銀行就應該支付相關費用,不能將收費轉嫁到消費者頭上?!矗览硎嵌嗝春唵味逦?,可銀行愣是強行收取了8年,而且全國其他地方仍在繼續(xù)收齲既然“律協(xié)和銀行業(yè)協(xié)會均承認上述收費慣例不妥”,那么,“房貸律師費”實際上就可以被定性為“亂收費”。
在執(zhí)法部門治理亂收費的過程中,我們經(jīng)常聽到的是“退還多收費用”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外加“罰款”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可到了銀行這兒就完全不一樣了:其一,亂收款項無須退還;其二,無須承擔任何亂收責任;其三,完全可以再發(fā)一塊大勛章,以獎勵其“為了減輕群眾負擔”而主動采取的高尚“行業(yè)自律”行為?!瑯邮恰皝y收費”,對待上的差距咋就這么大呢?
一方面想收就收,另一方面不收全靠“自律”,如此進退自如,想不亂收費肯定都難———當然,在銀行的字典里,也許根本就沒有“亂收費”這個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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