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入罪欠缺實操性 象征意義大于本身司法效果
刑法修正案(八)在今年5月1日實施后,增設了10個新罪名。早前,司法界呼聲較高的“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終于見于其中。
刑法修正案(八)運行至今5個多月來,未見任何一起見諸報端的適用“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案件。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司法實務界人士指出,該罪實操性不強,其象征意義要遠大于本身的司法效果。
相關法律長期缺位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國際交往的增多,中國公民、企業(yè)越來越多地參與到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一些公民、企業(yè)通過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僅損害了中國的整體聲譽,而且對其他公民、企業(yè)形成一種惡性誘導。
此前,我國刑法并沒有將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這為這一行為留下了法律缺口。
尤其是2003年12月9日,我國簽署了《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該公約后,我國在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行為方面,缺少與公約相契合的法律。
在2006年10月召開的“國際反貪聯(lián)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上,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姜偉就曾提出,中國刑法中沒有將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有關的賄賂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無論是履行《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義務,還是維護國際交流秩序,都有必要增設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有關的賄賂罪名。
2008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提出了《關于修改賄賂犯罪刑法規(guī)定的建議》,其中建議要將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行為刑罰化。
劍指國際化商業(yè)賄賂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刑法第164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并增加一條表述:為謀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外國人行賄不會起到破壞中國政府威信的后果,所以處理上與對中國官員行賄不同,不按行賄罪處罰,而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處罰?!焙幽鲜⌒旅苁腥嗣駲z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局干警吳錦江認為,該罪的犯罪構成并無變化,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該罪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行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直接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的有序性、規(guī)范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行賄行為已經不僅僅存在于本國內,一些跨國公司為了獲取不正當國際利益往往會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官員行賄,對于這類行為以往的刑法沒有歸罪,所以修改本罪有利于打擊國際化的商業(yè)賄賂?!毙旅軝z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局局長韓偉說。
“履行公約規(guī)定的義務,是我國增設該罪名的直接立法背景。”吳錦江認為,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入罪,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國際社會的正常經濟貿易秩序,維護我國的良好國際形象。再者,對我國逃到國外的罪犯可以順利引渡,對贓物也可以及時追繳。
尚需司法解釋細化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長劉碩接觸過不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案子,但還沒有碰到“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案件。
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就10個新增罪名進行研討,涉及“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時,劉碩認為,該罪名實操性不強。
該罪賄賂的對象為“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但兩者的身份是否明確卻在學界引起爭議。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張建軍認為,根據公約中的規(guī)定,“外國公職人員”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行使公共職能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皣H公共組織官員”也包括兩類:一是受國際組織聘用的國際公務員,強調的是其職務特征;二是雖沒有受國際組織聘用,但受國際組織授權代表該組織行事的人員,強調的是其職權特征。
在劉碩看來,除去“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身份認定問題之外,法條中表述的“為謀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中的“不正當商業(yè)利益”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引起爭議。
對此,我國刑法學界持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應限于“國際商務活動”中,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限于“國際商務活動”中。
張建軍則認為,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應存在于國際商業(yè)活動之中,而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則無此要求。
“設立該罪的象征意義要大于其本身的司法效果?!眲⒋T說,設立該罪是要契合公約實現(xiàn)履約責任,表明國家對打擊商業(yè)賄賂的態(tài)度,保護國內外合法競爭的企業(yè),維護世界經濟發(fā)展的合法秩序,“其主要是起到一種震懾作用,要解決該罪操作性不強的問題,還需要更加細化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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