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矛盾高發(fā)、多發(fā)、頻發(fā),人民群眾對司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公民權利和尊嚴、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和期待更加強烈,人民法院執(zhí)法辦案的任務越來越重、難度越來越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有效回應社會關切,既是我國司法人民性的應有之義,也是轉型期司法必須擔當起的社會責任和時代使命。另一方面,探尋并遵循司法規(guī)律,是人民司法與時俱進的必然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司法工作推動我國由法制社會成功轉型到法治國家所應承擔的歷史使命。
司法因應社會需求產生,為解決糾紛矛盾而存在,因而必須回應社會關切。司法既不能置身社會之外,無視國情社情民情,也不能不考慮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一味追求法的價值而罔顧其他社會價值。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充分認識司法在定紛止爭、救濟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促進經濟社會良性發(fā)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認真體察社情民意,審視個案的社會意義,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避免簡單執(zhí)法、機械判案,防止矛盾激化,切實防范因民事糾紛、行政糾紛處置不當而引發(fā)刑事案件,尤其要防范因敏感案件或重大復雜案件處置不當而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甚至是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法治是一種實踐的事業(yè),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yè),它所應當關注和回應的就是社會的需要”,司法活動更是如此。在社會轉型期,強調司法回應社會關切,就是要高度重視與民生有關案件的依法處理,要緊緊抓住人民群眾關注的公共安全、權益保障、公平正義等問題,立足于解決現實矛盾糾紛,充分發(fā)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合理、有效地適用法律;要拓寬矛盾糾紛解決渠道,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好各類案件,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司法在解決矛盾糾紛、維護權益、實現社會管理和公平正義中的功能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同時,還要因應社會需求,及時完善司法政策,充分發(fā)揮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的作用,適時提出司法建議和立法建議,為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提供司法支持,進一步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與發(fā)展。
在回應社會關切時,要切忌脫離“司法”這一基本語境盲目地“回應”社會需求,要注意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司法活動回應社會需求。實踐中個別地方把諸如抽調法官抗旱救災等也視為司法回應社會需求的做法,無疑是對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的誤讀、誤用。此外,司法在回應社會關切時,還要注意避免因“回應”的方式、方法不當導致“司法”工作顧此失彼或得不償失,要防范片面強調司法的社會效果甚至以保障司法的“社會效果”為借口而置法律效果于不顧,尤其要防范為了使“各方面都滿意”、“息事寧人”而“和稀泥”、不講原則甚至公然違反法律辦案。因為這種做法看似解決了矛盾糾紛,實際上卻從根本上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背離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損害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賴和對法治的信仰,進而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司法規(guī)律是社會規(guī)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活動所內含的必然趨勢和特征,具有客觀性、普遍性等特征。在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理想的過程中,必須注重探尋司法規(guī)律,并遵循司法規(guī)律,要防范因對司法權或司法職能定性、定位不準而在社會轉型期迷失自我,尤其是要處理好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之間的關系,恪守權力界限,既要防范和抵制行政權和其他權力不當干預司法,也要注意防止司法權不當行使,避免出現司法缺位、錯位或越位現象。例如,“司法關注民生”這一議題意味著,一方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切實增強群眾觀念和群眾感情,廣開民意溝通和表達渠道,傾聽民意,關注民情,另一方面必須把握好“度”,要充分認識到尊重民意不能抹殺審判的依法獨立性和中立性,關注民生也必須要依法辦案。
遵循司法規(guī)律要求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恪守司法職責,堅持執(zhí)法辦案第一要務,堅持依法獨立辦案,堅持司法中立、不偏不倚,確保司法公開。同時,在司法活動中,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還要堅守司法基本立場,固守公平正義底線,發(fā)揮司法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功用,不僅要使紙面上的法律和抽象的正義能夠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而且要充分發(fā)揮司法的價值引導功能,通過抑惡揚善、扶正祛邪,維系社會公共準則,維護和弘揚社會公共道德。此外,司法活動還要嚴格遵守司法基本準則,切實貫徹落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遵守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遵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guī)定,確保司法在法制軌道上運行,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保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會轉型期,無論是回應社會關切還是探尋司法規(guī)律,都要重視人的因素,要重視司法主體作用的發(fā)揮。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切實增強司法應對和解決轉型期復雜問題的能力,司法人員必須通曉法律,精于事理,品行端正,能夠依法獨立地進行價值衡量與判斷,恢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另一方面,也要理性地認識到,司法不是解決矛盾糾紛的唯一方式,甚至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司法不可能滿足社會的一切需求。盡管司法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社會公眾也期盼司法能夠承擔更多責任,解決更多社會問題,但是必須正視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正視司法現狀中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充分認識司法自身的局限性,認識到司法并非萬能,紛繁復雜的社會問題也遠非司法所能涵蓋,更不是僅靠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良好愿望和努力就能解決的。因此,在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回應社會關切的同時,必須重視探尋司法規(guī)律,努力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李玉萍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