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公會一百年 一部正義史,百年法制夢
來源:新聞晨報
日期:2012-12-16
作者:趙磊 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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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中路301號律師公館舊址
肖允 本版圖片(除注明外)

□12月8日,上海律師公會成立100周年紀念大會現(xiàn)場。

□參觀者參觀位于復興中路301號的上海律師公會展示館
晨報記者 趙磊 吉建富
無論時間流逝,或是滄桑巨變,都永遠抹不去真實的記憶,更不會令正義的精神,掩埋于歷史的塵埃之中。而當人們?nèi)ブ厥皻v史記憶的時候,一個地方不能不說——復興中路301號,上海律師公會舊址。翻閱著里面記述歷史的黃頁,眼前滿是前輩律師為國家民族獨立、社會公平正義奔走的足跡,耳邊仿佛響起他們在激濁揚清、慷慨陳詞的回響。
出庭證章必戴
“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這是封建制度中,對于公堂之上出現(xiàn)的“訟師”形象的精辟概括和總結(jié),而他們的形象則伴隨影視劇中一些角色的演繹,而為人津津樂道。
但,鮮為人知的是,實際上,作為中國近代法治進程不可獲缺的一部分,律師與訟師雖然一字之差,但反映出了重大的社會變遷。律師的角色呈現(xiàn)于近代社會,他們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翻閱中國法制史,既往的傳統(tǒng)司法制度中,沒有律師這一專門職業(yè)。到了中國近代,伴隨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的產(chǎn)生,外國律師的執(zhí)業(yè)身影出現(xiàn)在中國。
在上海,辛亥革命前的租界內(nèi),有了本土律師活動的身影,但為數(shù)很少,他們一般都依附于當時的外籍律師事務所,而對于他們的情況,如今也知之甚少。
江浙區(qū)域是中國最早出現(xiàn)律師組織的區(qū)域,但律師組織最初的籌建卻是無序的。1912年3月,時任內(nèi)務部警務司長的孫潤宇呈文孫中山,建議施行律師制度:“誠以司法獨立,推檢以外,不可不設置律師與相輔相制,必使并行不悖,司法前途可達圓滿之域。”
1912年9月,民國政府頒布了《律師暫行章程》,其中,特別強調(diào)律師組織的地域性。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同年12月8日,上海律師公會成立。
如今,上海律師公會舊址陳列館內(nèi),還珍藏著律師公會的會員證章,白底稱藍花點綴,繪在其中的天平、筆及書,寓有“公平刀筆,煌煌法典”之意。律師公會規(guī)定,上海律師凡出庭辦案,或者從事正式法律活動,必須佩戴公會所發(fā)證章,上刻編號,以防有人假冒,欺詐民眾。
先行打破性別限制
如今,沒有多少人知道,這個旨在“匡扶正義 建立法治”上海律師公會成立之初,并無自有的辦公場所,曾輾轉(zhuǎn)多個地方租借場地辦公。
1926年,上海律師公會選址貝勒路572號建立辦公樓。1928年,由上海律師籌款75700塊銀元,在現(xiàn)今的復興中路、黃陂南路路口所建造的辦公大樓落成。1929年10月,上海律師公會正式遷入辦公。
如今,這幢大樓已經(jīng)歷上世紀改建及擴建,從原來3層,加高到5層,成為銀行的辦公地點。而大樓內(nèi),樓外的陽臺和扶手,樓內(nèi)的旋轉(zhuǎn)大扶梯也已拆去,加裝了電梯。路經(jīng)此處,或許難以想像,這曾是諸位律師頻繁出入,暢談交流的“一方樂土”。
這里,當時成了上海律師的“娘家”,大樓正式投入使用前后,也迎來了上海律師公會的鼎盛時期:1927年,會員323人;1929年,430人;1931年,816人;1936年,1340人。會員人數(shù)不斷增加,使上海律師公會在抗戰(zhàn)爆發(fā)前,已經(jīng)成為國內(nèi)規(guī)模最大的地方性律師組織。
這個“娘家”對律師權(quán)益被侵犯,也是毫不含糊:1930年8月,律師張星垣出庭為中共地下黨員、記者吳蘇中辯護,結(jié)果遭到警備司令部稽查員毆打。為此,上海律師公會專門致函對方,要求嚴厲查究,并記錄在案。
上海律師公會還出現(xiàn)了女律師的身影。并不為眾多人所知的是,而1912年9月施行的《律師暫行章程》中,仍受傳統(tǒng)觀念影響,規(guī)定擔任律師最基本的條件是“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的男子”,這意味著律師是一種男性專屬的職業(yè),女子不得參與。
1927年夏天,上海律師公會公開主張取消律師的性別限制,到1927年年底,國民黨南京政府頒布新的《律師章程》及《律師登錄章程》,取消了對律師性別的限制。隨著律師性別限制的取消,女性律師數(shù)量開始明顯增長。女律師的出現(xiàn)也開始受到上海媒體的關(guān)注。1932年3月28日,《正義》記者王劍夫在《律師公會改選詳聞》中報道女律師楊志豪“交際圓活”、周文璣“辯才敏捷”、朱素蕚“文筆犀利”。1934年3月,《晶報》介紹:“海上女律師,如史良、方劍白、羅亮、楊志豪、李彩霞諸女士,頗著稱法界?!?
為“七君子”辯護
翻閱往事的記述,發(fā)生在上海的不少事件,都有上海律師公會的聲音,更有上海律師不懈奔走的身影。
會審公廨,是租界時期舊上海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審判機構(gòu),俗稱“會審公堂”或“混合法庭”,負責審理租界內(nèi)華人或華洋之間民事訴訟的專門審判。
辛亥革命后,中國會審官棄職逃匿,外國領(lǐng)事團便乘機接管了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此后,不只是涉外案件,即使是租界內(nèi)純粹華人案件,也由外國領(lǐng)事會審,租界司法權(quán)完全被侵奪。
上海律師公會1924年起,就一直為收回會審公廨、廢除外國在華司法特權(quán)而努力。公會先是派代表前往北京請愿,敦促北洋政府加快解決這一問題。隨后有律師為代表通電江蘇省政府,提出收回公廨事務應改由江蘇省政府主持的建議,得到了江蘇省政府的同意。后經(jīng)過與駐滬領(lǐng)事團多次協(xié)商,簽署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暫行章程》,將會審公廨改為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使上海地方收回了不少司法主權(quán),但臨時法院仍存在外國領(lǐng)事觀審制度。
在1929年12月16日,上海律師公會執(zhí)監(jiān)會議推選代表董康委員前往南京,向司法、外交當局提出改組臨時法院的要求,還明確提出了具體辦法。隨后,中國政府就上海公共租界司法機關(guān)設置辦法與英、美、荷蘭等國公使展開正式討論,并于1930年2月簽訂了《關(guān)于上海公共租界內(nèi)中國法院之協(xié)定》。依據(jù)協(xié)議,廢除領(lǐng)事官員出庭觀審制度,設立新的特區(qū)地方法院。至此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所遺留的問題得以基本解決。
為程序正義保障奔走同時,上海律師也為民眾權(quán)益的不受侵犯而積極努力著。
1925年5月,公共租界發(fā)生巡捕鎮(zhèn)壓愛國學生的“五卅慘案”,震驚了整個社會,也讓上海律師界無比憤怒。6月9日,會審公廨開庭審理。原告是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屬的老閘捕房,被告是因5月30日上街揭露日本紗廠殺害中國工人顧正紅事件而被捕的學生。何飛和梅華銓兩名律師作為辯護律師,出庭為學生辯護。
法庭上,雙方激辯,原告的英籍律師將這一事件指控為“暴動”,認為“實際上純?yōu)檫^激主義”,并將其看作是受共產(chǎn)主義影響所致。而這,遭到了兩位律師依據(jù)事實的嚴厲反駁。
“全副武裝的巡捕面對的是手無寸鐵的學生,說學生暴動完全是無稽之談,學生走上街頭是要將中國工人被殺事件告知民眾,并無暴力行動,如果不是巡捕過度處置,事即易了。”原告律師要求將被告逐出租界,但由于中國律師的有力辯護,法庭并未采信,并當庭釋放了無辜學生。
中國近代史上,發(fā)生多起重大事件,都與上海律師緊密相關(guān):“西安事變”發(fā)生后,上海律師公會出具了律師函,為促進抗日統(tǒng)一戰(zhàn)線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抗日救國浪潮中,上海律師發(fā)出了停止內(nèi)戰(zhàn)、抗日救國的呼聲,因國民黨阻撓,發(fā)生了震驚中外的“七君子事件”,而策劃于貝勒路572號的“全國各界救國聯(lián)合會”,就是這起事件的導火索。
國民黨當局以“危害民國罪”,將救國會領(lǐng)導人逮捕。其中,沈鈞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時4人為上海律師公會會員。在國民黨當局公然對沈鈞儒等提起公訴后,兩次開庭中,“七君子”對起訴作了有力批駁,重申愛國無罪。張志讓、張耀曾等上海律師公會的一大批會員組成律師團挺身擔任庭審辯護工作,在法庭上為“七君子”作了義正詞嚴的辯護。宋慶齡等也發(fā)起了“救國入獄運動”。在全國各界的強大壓力下,“盧溝橋事變”爆發(fā)20余天后,國民黨當局被迫釋放“七君子”。
在汪偽政府當政期間,上海律師公會以暫停登記的方式停止執(zhí)業(yè),以示抵制。
1930年代開始的法律援助
民族大義前,上海律師義無反顧的選擇,令人欽佩。更令人不為所知的是,他們還主動擔當著扶危濟困的社會責任。
1926年,人力車夫陳阿堂拉著醉酒的日本水手去十六鋪碼頭,到了目的地,日本水手不僅拒付車錢,而且還動手毆打陳阿堂,導致最后陳阿堂傷重不治。
陳阿堂的家人委托律師吳凱聲辦理此案。吳凱聲代表陳阿堂家人直接與日本駐滬總領(lǐng)館交涉,提出賠償要求,并將交涉的情況向社會公布,得到了上海各界的聲援。經(jīng)過再三交涉,以及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日本方面決定將打人水手送往日本長崎法庭審判,并將吳凱聲的訴狀以及證人證詞一并送往長崎。最終,打人水手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付給陳阿堂家人撫恤金3000元。
1934年,上海律師公會成立了志愿者性質(zhì)的組織:貧民法律扶助會,并啟動法律援助。扶助會有3項任務:就法律問題為貧民釋疑解惑;為貧民證明法律關(guān)系;為貧民辦理有正當理由的訴訟事務。女律師朱素萼1928年畢業(yè)于上海法科大學,1930年開設律師事務所,曾是貧民法律扶助會志愿者。她在《近代社會變遷中的上海律師》中回憶說,如果刑事被告沒錢聘請律師,法院將從貧民法律扶助會中為被告指定辯護律師。只要所承擔的案子有理,具有正義性,她和不少志愿者都會出庭提供法律援助。
1947年6月,“貧民法律扶助會”變更為“平民法律扶助委員會”,同時通過了《上海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辦法細則》,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扶助的范圍。
作為一個行業(yè)組織,上海律師公會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思想在于:貧苦民眾在法律上應受救助,是文明國家的通例,凡不能出資延聘律師的勞動團體及勞動群眾,遇有困難民、刑訴訟,或訂定重要契約及各種法律行為的協(xié)議,均可由救助機關(guān)派員代為辯護,或負責為之代理,不取報酬。當時律師公會還規(guī)定,法律援助工作由志愿加入的上海律師公會會員組織,預先抽簽決定值日會員,每日一人,輪流按日接辦請求扶助案件,若查實當事人“確系貧苦無力延請律師”,則應“無償代為辦理”請求扶助案件。
開產(chǎn)權(quán)保護先河
作為近代司法實踐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上海律師公會的律師們,對近代中國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始創(chuàng)于清朝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上海童涵春堂國藥號在國內(nèi)外久負盛名,作為一家經(jīng)營中藥材的民族企業(yè),經(jīng)過幾代人的艱苦創(chuàng)業(yè),從開始時的單開間門面小店,不斷拓展經(jīng)營業(yè)務,成為同行業(yè)的佼佼者。童涵春的盛名也引來了不法之徒的覬覦,1936年,有人使用“童函春”為名開設藥號,混淆視聽,使不少被蒙騙的民眾遭受損失,同年童涵春藥號委托上海律師公會李文杰律師代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李文杰律師為“童涵春”藥號起草了刑事自訴狀,請求法院依法懲罰商號仿用者,其中指出,被告明知“童涵春”商號名稱聞名遐邇,并已注冊,竟以讀音相同、字體相似的“童函春”為名開設藥號,以亂視聽,欺騙公眾,請求法院判決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在李文杰律師的努力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即終止使用“童函春”之商號名稱,并賠償自訴人所蒙受的損失。
1936年10月魯迅逝世,社會各界在哀悼的同時,紛紛提出編輯和出版《魯迅全集》。1938年8月,600萬字、20卷本的《魯迅全集》在上海正式出版。該書出版后,引來不法之徒企圖盜版翻印。上海律師公會受許廣平委托處理此案。周錕、李文杰、儲纮律師代魯迅夫人許廣平女士、《魯迅全集》出版社所擬“警告意圖翻印《魯迅全集》者啟事”。啟事手稿中強調(diào):近來風聞出版界有人意圖欺罔公眾,謀取不法利益,竟擬將《魯迅全集》翻印發(fā)行,顯系盜竊版權(quán)、侵害法益行為。盡管各地盜版印刷《魯迅全集》著作的情況仍然存在,但上海律師公會的警告啟事在上海地區(qū)還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