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0律師愿幫河南小伙向法院討公道
日期:2007-01-15
作者:侯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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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出生的河南小伙曹永凱被東莞市人民法院冤枉一事有了新進展。
1月8日,東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莫強,專門約見當地媒體記者,稱曹永凱案中無失誤。但駐馬店當地律師認為,東莞市人民法院的做法已經侵犯了曹永凱的合法權益,應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損失。
東莞市法院:曹永凱案中無失誤
1月8日,陳莫強在媒體見面會上稱,東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張繼雄在網上看到相關報道后非常重視。東莞市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各庭庭長立即進行了集體討論。之后認為,東莞市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是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的,并不存在操作失誤。該院2005年因被冒用姓名,收到“空降”判決書憤而起訴的案件有6宗。2006年開始,處理此類因自報姓名造成“烏龍”的案件,法院在接到投訴后,只要有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查證屬實,一般都交由審理原案件的法官進行補充裁定,更正原先的判決。
陳莫強說,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涉及犯罪嫌疑人自報姓名的,如果其中有10%的錯漏,而當事人都要求得到國家賠償的話,法院就沒法開展正常審理工作了。
專家:東莞市法院應擔主要責任
對此,河南政法學院法學教授肖遂康認為,平輿青年曹永凱被判了6個月有期徒刑,是典型的“烏龍”案,而東莞市法院召集當地媒體記者,稱“在曹永凱案中無失誤”,這是不成立的。東莞警方沒有查清嫌疑人的真實身份,有一定責任;東莞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未把握好嫌疑人的真實身份,也有責任;但東莞市法院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關,最終認定嫌疑人有罪無罪也是法院作出的。從事件本身看,曹永凱確實無罪,而東莞市法院認定其有罪,應承擔主要責任。
肖遂康還提出,因為此案是刑事案件,按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guī)定,曹永凱可以要求東莞市法院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
針對陳莫強的“無誤”說法,河南法學界很多人士紛紛發(fā)表不同看法。
河南仟方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孟國濤說,陳莫強的“無誤”說法,明顯是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從后來調查的事實情況來看,曹永凱本身根本沒有犯罪,而東莞市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沒能依法發(fā)現有關偵查和起訴機關的錯誤,并核實清楚真正犯罪人的身份,而是張冠李戴對無辜的曹永凱本人認定有罪還判刑,且判決書已送達曹永凱本人,這本身就是錯誤的,明明是錯案,東莞市法院不能僅僅下發(fā)一個更正裁定就算了。
對于東莞市法院2005年已發(fā)生6宗被冒用姓名收到“空降”判決書憤而起訴的案件,駐馬店中級法院一位法官稱,“我20多年的法官生涯中,還沒有遇到一宗這樣的案子。
河南裕達律師務所主任劉朝旺也說,他辦案十多年,從沒遇到過此類“烏龍”案,他對曹永凱的遭遇表示同情,經集體商量,他們所60余名律師愿為曹永凱無償提供法律援助,幫其依法討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