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眾多的修改條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辯護與代理”。因為它涉及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相關規(guī)定的銜接問題,讓律師辯護有望走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三難”困境。 正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曾全程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所言:“辯護制度的完善是此次修改最令人滿意之處。” 1. 兩法相關規(guī)定未銜接 據(jù)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宋英輝教授介紹,2007年修訂后的律師法,很多條款與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在律師會見權方面,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而律師法則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只要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無需事先征得偵查機關的批準,并且整個會見過程和內容不被監(jiān)聽。 在律師閱卷權方面,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而律師法則進一步擴展了律師查閱案件的范圍,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在律師調查取證權方面,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時,必須事先征得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同意,如果是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控方證人搜集證據(jù)時,還需要經過檢察院或法院的許可。而律師法則規(guī)定律師憑律師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即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而無需征得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同意。 2. 未銜接造成律師辯護受困 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在接受采訪時談到,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銜接,造成辯護律師深陷各種困擾甚至危難之中。比較常見的是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 有調查表明,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意愿在下降,一些地方有律師辯護的刑事案件不僅數(shù)量不足1/3,而且辯護律師意見不被重視的情況也非個別。 “現(xiàn)實中,雙方各持己見。律師要求按律師法行使權利,但偵查機關卻搬出刑事訴訟法來‘說事’。雖然律師法規(guī)定了律師的會見權,但并沒有規(guī)定有關部門不執(zhí)行怎么辦。”北京市朝陽區(qū)律師協(xié)會刑法研究會秘書長劉克濫律師說。 劉克濫也承認,盡管為解決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相關規(guī)定的銜接問題,相關部門作了一些努力,但是收效并不明顯。律師會見難依然存在,律師調查取證仍舊困難重重,律師閱卷權也不能完全實現(xiàn),而且缺乏有效的救濟機制?!奥蓭煼ㄔ趯嵺`中被未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架空了?!?不少律師反映,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經常會被偵查機關以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而阻止。只要偵查機關不同意,律師就無法會見犯罪嫌疑人。據(jù)了解,目前,偵查機關阻礙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基本分為五種:“本案涉及國家機密,不能會見”、“辦案人員出差,得等他回來”、“太忙,沒時間安排”、“馬上就移送審查起訴,不安排會見了”、“已經會見兩次了,不再安排會見”。 今年春節(jié)剛過,劉克濫就遭遇過一次典型的會見難。當時,需要到某看守所會見一名因涉嫌非法經營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據(jù)律師法規(guī)定,代理律師憑“三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劉克濫向偵查機關提交了會見的格式文書及律師證復印件,要求會見,卻被告知:“回去等通知吧!”之后他每天打電話,或直接到偵查機關找辦案人詢問會見時間,往返五次均無結果。 這樣的遭遇,在很多刑事辯護律師身上都發(fā)生過。 江蘇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薛濟民這幾天很忙,不是忙案件,而是忙著幫上海一名律師協(xié)調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事宜。這名上海律師在南京某區(qū)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很長時間了,連犯罪嫌疑人都沒見上。 “應該說,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實施后,公然不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有所好轉,但區(qū)、縣一級的公安和檢察機關仍然會找出各種理由婉拒律師會見。”薛濟民說得很坦誠。 湖南省秦希燕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每每談起律師“三難”問題,總是很氣憤,“偵查機關經常以‘案卷沒有整理完’為由,不讓你看卷,即使讓你看了,也是一些技術性的鑒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案件事實和訊問筆錄都看不到,有的甚至只讓看目錄,不讓看內容”。 3. 進步之處在于兩法銜接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實現(xiàn)了與律師法的銜接。 比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薄稗q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同時,根據(jù)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的切實需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還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陳光中介紹,在偵查階段,律師的地位原來一直不明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偵查階段的律師明確為“辯護人”,新增一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眾多專家認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基本上解決了律師“三難”問題,其進步之處在于解決了與律師法的銜接,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tǒng)一。 宋英輝說:“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加以修改,使之與律師法相互銜接與協(xié)調,可以消除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各種制度性障礙,避免辦案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相互推諉或扯皮,有效解決律師‘三難’等實踐中長期存在的痼疾。” 王敏遠則感慨:“在佘祥林、杜培武、趙作海等冤案、錯案中,辯護人都提出了無罪辯護的意見。這些意見,今天看來理應受到重視,當時卻被忽視。現(xiàn)實表明,修改刑事訴訟法,加強辯護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促進職權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具有積極意義,對保障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律師中也引起了強烈反響。 全國律師協(xié)會常務理事、湖北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柳平很興奮,“這次刑事訴訟法較為充分地吸收了律師法的修訂成果,律師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修訂后的律師法實施時,我們律師看到了一線希望,但現(xiàn)實并不如想象的那樣。希望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不再讓我們失望。”薛濟民認為,關鍵還在于執(zhí)法人員的觀念需要改變,如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律修改得再好,也是一紙空文。法律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下一步要解決具體操作的問題,還需執(zhí)法部門作出相應的補充解釋。同時,他認為刑事訴訟法還應明確如果違反規(guī)定,剝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該如何處理問題等。 秦希燕則提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沒有涉及律師在場權,而這是避免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最直接方式,因為一般而言,偵查人員不可能當著辯護律師的面,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他建議,應該把保障律師在場權納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之中。 |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