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yè)二十多年,經(jīng)辦訴訟案件不下千余件。做訴訟代理律師,最終判決非贏即輸,因此從兩方代理律師來看,總有一方是敗訴,概率似乎是百分之五十。所以律師遭遇敗訴,也是一種“常態(tài)”,不應因此而感到郁悶。但作為一個有責任心和進取心的律師,敗訴往往也可以比勝訴更能悟出不同的門道,學到更多的東西。
何謂敗訴?我自認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本就處下風的官司,從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來看,對自己代理的一方不利,輸官司在所難免。作為代理律師應盡力而為,盡量為自己的當事人減少損失,爭取利益就是了。另一種是未能按現(xiàn)有法律框架,有效達到預期的目標,這是真正的敗訴,也即民間和業(yè)界所稱的“冤枉官司”。本人所辦的兩例此類敗訴案件,著實使我糾結良久。
一、老太太摔傷卻未能獲得過錯方的賠償
陸老太已90余歲,常年住在上海一幢三層樓的老式洋房里,平日里還有年近70歲的女兒相伴左右,照顧她的生活。陸老太雖年事已高,但是思路清晰,日常的生活起居大部分都可以自理,甚至還能操持一定的家務,鄰居們都用“神清氣爽”來形容這位90多歲高齡的老人,均稱實屬不易。老太太住房的南面有一個大曬臺,為三樓幾戶居民共用。幾年前,某物業(yè)公司因漏水對該曬臺進行了大修,在曬臺上鋪了一層厚十幾厘米的水泥,導致出入曬臺的臺階高差由原先的15厘米增加到了25厘米。陸老太久未從此臺階的門內(nèi)進出,2009年某日她從曬臺返回室內(nèi)時,因臺階落差過大而摔倒骨折,后經(jīng)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陸老太手術完出院后,只能終日臥病在床,不僅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上也遭受了巨大的創(chuàng)傷。兩個70歲上下的子女伺候90多歲的老母親,三個老人的生活全部亂套,陷入嚴重的困境。為此陸老太子女向維修曬臺的物業(yè)公司提出了索賠。而物業(yè)公司不予理睬,只是在陸老太摔傷處偷偷地補添了一級木制的臨時臺階。因此,陸老太于2010年12月向該物業(yè)公司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
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我提出了以下觀點:
1.被告具有過錯行為。陸老太在經(jīng)該物業(yè)公司修繕曬臺時增高10厘米以上的臺階踏步上摔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對臺階高度明確規(guī)定:“公共建筑室內(nèi)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本案被告某物業(yè)公司在對原告陸老太居住的房屋外曬臺進行修繕時,使得其中一級臺階新增高度0.1m,導致了內(nèi)外臺階的高度差高達近0.25m,嚴重超標。物業(yè)公司補添了一級臺階的做法,顯示其也意識到原來臺階高度存在的不合理性。這一不合理是可以由現(xiàn)有的簡單技術彌補的,但是在案發(fā)之前,不知是由于為了節(jié)省修繕成本還是修繕時的疏忽,對該存在隱患的臺階未作任何彌補處理,也正是這一過錯行為,才導致原告陸老太摔倒受傷。
2.陸老太在修繕過的臺階處行走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該臺階屬公共部位,盡管曬臺有兩個出入口,但均是曬臺進出的通道,陸老太偶爾走其中的一個也是正常行為,在摔傷前眾所周知,她身體健康,神志清醒,因此行走此道,毫無過錯。法庭審理中對原告進行的鑒定,也反映出原告“儀態(tài)尚整,情感尚協(xié)調(diào)”,且從問答中也可見其思維清楚,對答切題。她從事基本生活所需的行走是沒有過錯的,本人和家屬不應承擔責任。
但法院最終的認定和判決卻是:
——本案系爭房屋房齡較長,維護修繕時受房屋自身限制較多,若要求其按照現(xiàn)行新建建筑物的國家標準進行修繕,并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且現(xiàn)臺階高度難以認定存在明顯瑕疵。
——涉案房屋于2006年9月已經(jīng)修繕完畢,原告及其家屬對曬臺層高增加的客觀情況、原告的身體狀況是知曉的,一般而言,原告及其家屬能夠通過自身注意避免危險的,其應當切實履行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現(xiàn)其放任危險或者不小心造成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原告應自行承擔因本人過失造成的損害后果。
因此,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請的判決。
此判決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一般按常理,此類案件,作為弱勢受傷的一方,且被告又存在明顯的一定的過錯,法院會判被告承擔全部或至少一部分責任,進行一定的賠償。敗訴之后,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我一直在思考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個結果,要分析法院的判案思路,不得不先回歸本案的背景。
發(fā)生案件的這種老式洋房,上海還留有上千幢。這種老式洋房里通常住著四五戶人家,有的甚至七八戶,而且以60歲以上的老年人居多。本案看似只是涉及一場意外,但是處于和陸老太相同生活狀態(tài)的人成千上萬,此案如果法院判賠這道門一旦打開,今后就會有成批的類似案件涌上法庭。說實話,像這種上世紀30年代以前的老式建筑,要徹底按照現(xiàn)行的安全、技術標準來整修是不可能的,這不僅牽涉到修繕成本和人員安置成本,就是以現(xiàn)有的技術來說,也難以做到使其建筑標準達到現(xiàn)在新造的房屋一樣。尤其是一些消防設施,目前能做到的也只是簡單的預防和勉強的補救。因此,由于早年建筑設計的缺陷給當代人帶來的生活不便和影響在所難免,像本案陸老太一樣,遭受意外傷害的人即使不能說多如牛毛,恐怕也不在少數(shù)。但是法院為了簡單地保護物業(yè)管理單位的利益和可能帶來的麻煩,寧可犧牲無辜一方的利益,這是不妥的。因此,除了司法部門應該在司法實踐的制度設計上進行司法救濟,作為律師也應考慮可行的變通和調(diào)解方案,配合法院走出判決的“兩難”境地,從而實現(xiàn)己方一定利益的保障。
二、婚姻中遇騙,損失慘重,司法卻難以救濟
李女士與孫某(男)在MBA培訓班中相識。認識之初,孫自稱是名校高材生,未婚,是公司的高管,為了有更大的發(fā)展,進修企管課程。如此的鉆石男,很得李女士青睞,兩人閃婚成家。結婚之后,孫以項目投資巨大,資金暫時短缺為由,多次向李女士借錢周轉。為取得對方信任,孫還拿出了他所稱的與合作方A集團的合同文件,上面有雙方的簽字蓋章。既然是夫妻,又有蓋章生效的文件相證,李女士對丈夫投資需要資金一事深信不疑,多次拿出自己的婚前財產(chǎn)借給丈夫投資周轉,累計達一百多萬元人民幣。直至某日,李女士在打掃房間時,偶然發(fā)現(xiàn)丈夫平日里時時上鎖的書房抽屜打開著,里面竟然有大大小小不下20枚公司印章和私章,其中也包括合作方A集團的公司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隱情暴露,李女士大吃一驚,急招丈夫回家說明緣由。孫倒也干脆,面對敗露的丑行,一口承認過去的陳述都是假的,而且以往還因有此前科而被處罰過?,F(xiàn)在想找個好點的女孩成家立業(yè),重新做人。并稱時至今日,愿意聽憑李女士的任何發(fā)落。痛不欲生的李女士為此到處走訪,要求懲辦這個騙子。但得到的答復是:因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無法認定是男方騙她錢。
事已至此,李女士只能采用最直截了當?shù)慕鉀Q方式——盡快辦理離婚手續(xù),割除“毒瘤”。意想不到的是,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生效后的一周內(nèi),李女士卻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告是孫的朋友,聲稱孫在數(shù)月前因做生意所需向其借了人民幣30萬元,并出具了孫所寫的借據(jù)和收條。因借款時間是在李女士和孫婚姻存續(xù)期間,故將她一并告上法庭。
我接受李女士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本案中李女士的無辜和孫某的劣行十分清楚,而且借款的虛假性也顯而易見。訴訟按程序如常進行,不出所料,第一被告孫某一直不露面。作為代理人,我煞費苦心,從各種不同角度對借款證據(jù)進行了駁斥,并對其虛假性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揭示。然而,因原告又輕易取得了借據(jù)上孫某簽名真實的鑒定,我方還是無可挽回地遭遇了敗訴。而且原告早已根據(jù)同為被告的孫某提供的線索,查封了李女士的財產(chǎn),順利地執(zhí)行到了她的財產(chǎn)。為此李女士大病一場。對這個敗訴,我也一直耿耿于懷。
這樣的案件,這樣的婚姻悲劇,讓人感嘆。而作為一名律師,一名司法共同體的成員,我又情不自禁地這樣思考:審理涉及夫妻雙方共有財產(chǎn)的案件,應該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fā),《婚姻法解釋?穴二?雪》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卑凑瘴覈橐龇ǖ倪@個規(guī)定,作為配偶,就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讓人擔憂的是,以本案為例,雖然夫妻雙方已經(jīng)離婚,但是男方完全可以和第三人串通,偽造出在婚姻關系續(xù)存期間的借條,并以此為由,向女方索要財產(chǎn),孫某就是這樣輕易達到了目的。照此辦理,如李女士還有財產(chǎn)可榨,第二張、第三張借條,第二場、第三場官司還可能繼續(xù)出現(xiàn),這對女方的傷害是不可估量的。
婚姻糾紛中出現(xiàn)上述情況不是少數(shù)現(xiàn)象,偽證情況也常有發(fā)現(xiàn),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盲區(qū)。對此,我一直在探索走出盲區(qū)的法理依據(jù)。2010年11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一出,我就特別關注與之相關的夫妻離婚時對外債務處理的新的司法解釋,但直至其正式頒布,仍未見有所突破。
我的上述兩個敗訴案件,涉及的其實均是弱勢群體和相對強勢管理部門之間及可能善意的第三人和無過錯的配偶之間的利益衡平原則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體現(xiàn)的問題。所以,這些案件反映的核心問題,還是法院審理原則和司法救濟原則的制度設計問題,律師似乎難有很大作為。但我想,作為執(zhí)業(yè)已有幾十年經(jīng)歷的老律師,既不能光著眼于“一城一池”的得失,也不能對這些問題熟視無睹。作為司法共同體成員中的一份子,在辦案之余,應為我國法制建設、司法制度的發(fā)展盡自己應有的責任。
俗話說“春江水暖鴨先知”,作為在司法實踐第一線的法律人,我們對案件有著與審判人員不同的審視角度,理應為司法制度建設提供有參考價值的、建設性的立法建議。這是我在上述兩個案件敗訴后新的體會和發(fā)自于內(nèi)心的自我要求,我也已經(jīng)將之付諸行動。
作者簡介:嚴錫祥,中共黨員,上海海若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執(zhí)業(yè)近30年,承辦過2000多件各類民事、商事等案件。九十年代初,主攻房地產(chǎn)領域,對該領域業(yè)務諳熟。因有法律和經(jīng)濟管理教育雙重背景,故常能跨界思考問題。
作者簡介:吳海,光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士、同濟大學在讀法律碩士,具有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資格、助理古玩鑒定員資格。2001年7月開始執(zhí)業(yè)。曾獲“上政杯”上海司法行政系統(tǒng)辯論賽亞軍、總決賽優(yōu)秀辯手,虹口區(qū)律師檢察官辯論賽最佳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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