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國賓阻止了交警的“合法傷害權(quán)”
日期:2007-05-18
作者: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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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大眾法律服務所主任李國賓,因不滿郴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的“超速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將之告上法庭。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判決撤銷郴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對李國賓超速罰款500元、扣駕駛證6分等處罰決定。(5月17日《三湘都市報》)
郴州至資興公路,不到25公里的路段,設立了限速標志牌和雷達測速牌達40塊之多。李國賓在被交警部門認定他違法超速的“郴資桂”高等級公路176公里處,發(fā)現(xiàn)340輛車通過這一路段,沒有一輛車不超速。如按每輛車罰款額500元計算,此路段交警一上午便可罰款17萬元。交警這種隨意設置限速牌與罰款的權(quán)力,無疑是一種“合法傷害權(quán)”,即運用國家暴力機器獲取暴利的權(quán)力。防范“合法傷害權(quán)”,重要的是要敢于和善于運用訴訟的力量。我們看到,眾多人在這種明顯不合理的限速罰款面前噤聲,但李國賓卻不信邪,多次與交警交涉,并堅決起訴,在面臨司法訴訟的情形下,交警大隊請求李國賓撤訴,并承諾退還500元罰款,賠償2000元??磥?,貌似強大的“合法傷害者”也懼怕權(quán)力的制約。
防范“合法傷害權(quán)”,還需要借助于媒體的力量。在現(xiàn)代社會,許多執(zhí)法者盡管大肆進行“合法傷害”,但是他們卻不敢見諸陽光,畢竟公眾的力量是強大的。前些年,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之所以為貪官污吏們所害怕,并非電視臺享有處分他們的權(quán)力,而是這種曝光讓他們無以遁逃。
防范“合法傷害權(quán)”,更需要激活人大代表手中的權(quán)力,用代表的權(quán)力來向“合法傷害權(quán)”開刀,向“合法傷害者”問責。對于郴州事件,代表們完全可以通過向政府領導進行質(zhì)詢、提出罷免案,進行專門視察,約見有關部門負責人來解決問題,關鍵是代表要勇于激活這些權(quán)力。
“合法傷害權(quán)”貌似強大,不過,在民權(quán)面前,它終究是一個“紙老虎”。但不要指望“紙老虎”會自己跑掉,我們還得敢于和善于運用權(quán)利,將“合法傷害權(quán)”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