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為何不能“反戈”一擊
日期:2008-07-03
作者:傅達林
閱讀:2,544次
如果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反戈一擊”,由辯護者變?yōu)榭馗嬲?,那么法庭上的控辯平等結構就被打破,原本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告人因為失去基本的程序性權利保障,而根本無力抗擊控方的強勢指控
“我認為李崢的行為比詐騙罪還嚴重,應該屬于合同詐騙或是非法集資什么的……”北京首個經(jīng)濟適用房詐騙大案昨天在昌平法院開審。
在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的律師竟然在法庭上為被告作“罪重辯護”,令法庭一片嘩然,隨后被告李崢向法官申請,要求該律師“回避”。
這樣的新聞,首先會讓人聯(lián)想起一些影視劇中那激動人心的場景:富有正義感的律師在出庭辯護時,突然“反戈一擊”,不僅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盡數(shù)抖出,而且請求法庭從重判處其當事人。這樣的情節(jié)不僅極度渲染了律師的正義之舉,而且迎合了普通民眾最樸素的正義感,所以總會得到許多掌聲,辯護律師“背叛”刑事被告人的行為于是成為一種正義的選擇。
但是,理性的法治似乎總是與人們的普通感覺相隔甚遠。不少法治國家不僅大多立法禁止律師“背叛”當事人,而且還賦予了辯護律師保密的義務----即律師不得將當事人透露給自己的犯罪信息披露給法庭。這樣的規(guī)定在我們看來可能有些難以接受,這不是鼓勵律師去“包庇”犯罪?其實不然。
按照法治原義,律師行業(yè)的產(chǎn)生是基于當事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律師本身就是公民的法律代言人,律師的權利就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的本質就在于以當事人利益為重,站在被告的立場與公訴人對抗,以形成一種控辯對等的結構,這樣便于法官發(fā)現(xiàn)真實、“兼聽則明”、作出公正的決斷。如果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反戈一擊”,由辯護者變?yōu)榭馗嬲?,那么法庭上的控辯平等結構就被打破,原本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告人因為失去基本的程序性權利保障,而根本無力抗擊控方的強勢指控。在這種失衡的刑事訴訟結構里,不僅被告人的權利被忽視,而且司法公正也失去了基本的程序平臺。
現(xiàn)代法治文明的標志之一,就是權界群己、職責分定,各個主體必須恪守本職,這構成了正常社會秩序的基礎。在我們的訴訟文化里,律師曾一度被定位為國家法律工作者,扮演著社會正義使者的角色。在這種律師國家化的環(huán)境里,我們贊賞那些“反戈一擊”的“良心律師”,批判那些“包庇犯罪”的“黑心律師”,尤其是那些為被告人依法作無罪或罪輕辯護的律師,經(jīng)常被我們斥為“昧著良心賺錢”?,F(xiàn)在看來,這樣的價值定位本質上背離了律師職業(yè)的初衷,也弱化了律師在構建法治中的功能。因為從根本上說,律師依法維護和張揚當事人權利,犯罪追訴機關依法偵破和控告犯罪,司法審判機關恪守中立、公正裁判,各方只有在恪盡職守基礎上,才能推動法治秩序的生成。辯護律師的“反戈”或許在個案中具有伸張正義的價值,但卻從根本上違背了律師的職業(yè)屬性。
所以,無論是基于純粹的正義良知,還是出于嘩眾取寵的噱頭,辯護律師為被告做“罪重辯護”的個案都值得我們警示。至少從中我們應當明白一個道理,雖然律師有拒絕為當事人作辯護的自由,但卻沒有“反戈一擊”的權利。在一個當事人權利代言人的角色里,辯護律師的哪怕是基于正義的“背叛”行為,也不值得贊賞,因為這種行為的背后不僅僭越了控方的領地,更傷害了律師對于法治的終極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