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欄作家
專欄·楊濤
修正后的《律師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律師法》中關于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修正來看,此次主要從以下幾點增加或者擴展了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其一,更確實地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律師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根據以往的法律,律師并不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往往需要得到偵查機關的批準,而且“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也就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之間談話往往受到監(jiān)聽。律師法的新規(guī)定,將使得律師無須偵查機關的批準,能在第一時間內會見犯罪嫌疑人,而且這種會見不受次數限制、不受監(jiān)聽,讓律師能更充分地與犯罪嫌疑人進行交流,充分吸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意見,為他們提供更為充分的法律服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其二,更確實地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律師法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而根據以往法律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F在律師法用“案卷材料”代替了原有的“技術性鑒定材料”,大大地拓展了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范圍,這將讓律師能提前知曉更多相關的證據材料,從而有更充足的準備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其三,加強了律師在執(zhí)業(yè)中的人身權利保護。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fā)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fā)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蹦壳?,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zhí)業(yè)風險還是比較高的,有些律師不但不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甚至自己也被司法機關羅織罪名失去人身自由。因此,律師法修正特別強調要保護律師的執(zhí)業(yè)中的人身權利,律師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偵查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對律師在執(zhí)法中的人身權利的保護。這些都將促進律師大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從而促進人權的保障。
應當看到,如何讓紙面上的法律得到更好的實施,仍是一項長期的課題。比如,在一些地方盛行的司法“潛規(guī)則”,對于尚未具備實施細則的《律師法》來說,可能仍是一項難題;比如律師的“會見權”,《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經由偵查機關批準。但如何界定“國家秘密”?律師可否進行申訴和復議?這些目前都還需要更詳細的規(guī)定;再比如法律盡管賦予了律師“閱卷權”,但由于“案卷材料”并無明確定義,可能在實際操作中引發(fā)律師與偵查、檢察機關之間的爭議;類似的,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也需要更加明確的界定,以減少分歧,方便操作,讓《律師法》更加切實地保障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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