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更應將著力點放在改革尚不適應市場經濟法治建設要求的現行司法體制上,讓司法權回歸姓“公”、姓“民”和姓“廉”,從體制、機制上消除司法對于企業(yè)、地方利益和行政權力的依賴甚至依附,確保各級司法機關的獨立、客觀和公正
□熱點聚焦
游 偉
據中國廣播網3月27日報道,權威信息顯示,今年6月底之前,全國各地的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將全部劃歸地方進行管理。這是我國司法機構體制改革的一件大事。
人們注意到,我們在推進司法權的依法、公正、獨立行使方面長期以來都步履維艱。這不僅表現在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傾向依然存在,甚至直到今天,還依然存在某些司法體制上的部門化、企業(yè)化現象。其實,早在本月中旬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參加全國人代會湖北代表團審議“兩高”報告時,就透露了中央批準鐵路檢察院轉制脫離鐵路企業(yè)并劃歸地方的信息,飽受法律學者和社會各界關注與詬病的鐵路司法姓“鐵”的問題,終于等到了獲得根本性解決的機會。
在鐵路系統(tǒng)內單設公安、檢察和法院,是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上的一個“怪胎”,也可以說是一個“污點”。由于歷史原因,在計劃經濟年代,鐵路公安即已獨立存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為了配合席卷全國的“嚴打”戰(zhàn)役,整個鐵路系統(tǒng)迅速建立起隸屬于自己的三級檢察院和法院,專門負責審理各類涉“鐵事”案件。
事實上,鐵路系統(tǒng)在我國是政企合一的,但除了鐵道部屬于正部級國家機關外,省市一級的鐵路局及其所屬分局,早已成為企業(yè)性質。因此,鐵路系統(tǒng)公安、檢察和法院機構,就成了國有企業(yè)管轄之下的行使國家治安、司法權的機關,它們的人事、財政和物資裝備等全受鐵路企業(yè)的管控、配置和調度,似乎成了國家司法統(tǒng)一體系之外的“獨立王國”。在此之前,民航、交通、石油、林業(yè)、礦山等企業(yè)和機構,也都實行過類似“獨立”的體制,但它們早已紛紛改革、脫鉤,使公安、司法權力回歸姓“公”,只有“鐵老大”依舊長期維持現有體制不變,成了司法機構體制改革的最后一個“堡壘”。
鐵路系統(tǒng)內的“檢察官”和“法官”,并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身份,但卻行使著國家檢察權、審判權,也無需通過國家統(tǒng)一的司法考試,更不經人大的正式任命。他們的實際身份依然是企業(yè)工作人員。這樣的體制安排和司法者的身份,雖有“歷史的原因”,但顯然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及現代法治理念、司法精神不相符合。人們不僅由此會對鐵路司法的獨立性、客觀性產生懷疑,甚至會直接質疑其“司法權”的正當性、合法性。這也正是中央批準對“鐵路司法體制”進行徹底改革的重要原因。
吳邦國委員長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上,莊嚴地宣布“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人們也親身體驗到中國法律從無到有,從粗疏到細密,不斷走向完善的過程。但也必須看到,法治的構建并不僅僅表現在作為“紙面法律”的各類規(guī)則的建立和完備方面,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以及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安、檢察、法院體制,使司法真正依照其自身的規(guī)律運行,讓法治深入人心,才是法治的目標。
由此看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不過是我國邁向法治國家理想目標的重要步驟,我們更應將著力點放在改革尚不適應市場經濟法治建設要求的現行司法體制上,讓司法權回歸姓“公”、姓“民”和姓“廉”,從體制、機制上消除司法對于企業(yè)、地方利益和行政權力的依賴甚至依附,確保各級司法機關的獨立、客觀和公正,真正承擔起憲法和法律賦予它們定分止爭,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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