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不合法
日期:2011-04-01
作者:吳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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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湖輪胎事件還在持續(xù)升溫。在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壓力之下,4月2 日錦湖公司開始了首輪召回,質檢總局在其官網和官方新聞中都明確了此次召回的責任主體是錦湖輪胎(中國)公司,因為是其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了召回報告,同日國家質檢總局也責成天津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錦湖輪胎天津工業(yè)有限公司召回活動加強監(jiān)督。4月11日,質檢總局的官網上又公布了第二輪的錦湖輪胎的召回公告,不過本輪召回的責任主體卻變成了北京現代、東風悅達起亞、長城汽車三家整車廠家。這里給廣大車主和消費者帶來了一個困惑,就是履行召回義務的主體到底應該是整車廠家還是輪胎件供應廠家?國家質檢總局在這個問題上一直是語焉不詳躲躲閃閃的。由誰負責召回也的確是一個法律爭議的問題,我的觀點是:由錦湖公司來召回問題輪胎是合理但不合法。
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都規(guī)定了一般情況下最終成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與購買人、物主建立法律關系,無論是買賣合同關系還是產品質量關系。現代社會的一大標志就是高度的分工化和專業(yè)化,標的物的零部件制造商如果也和購買者產生法律關系的話,那么我們的法律關系將會變得異常龐大和紛繁復雜,法庭的被告席得再增設幾十個席位不成。因此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規(guī)章――《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也秉承了這種法律原則,在該法的第三條第五條都明文規(guī)定了:履行缺陷汽車召回義務的責任主體是汽車制造商(如果是進口汽車則是進口商),因此,由零部件廠商錦湖公司而非整車廠家負責召回是和我國現有法律相違背的。但是,在問題輪胎的召回問題上,整車廠家也真有話要說,像這種純輪胎的內在質量問題整車廠家的確是沒有什么大的過錯,有錯的話也無非是挑選輪胎供應商時過分以價格作為參考指標而導致看走眼選錯供應商了,而且高度專業(yè)化在汽車行業(yè)顯得尤為明顯,導致在問題輪胎的檢測、復查、維修和更換上整車廠家都沒有足夠的工程師技師和專業(yè)的儀器設施,水平技能估計也是輪胎廠家更勝一籌,更不要談庫存?zhèn)浼墓臀锪?,從召回的實際效果來看輪胎廠家更適合負責召回工作。另外,從國際慣例上來看,汽車零部件產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是整車廠家負責召回,但因輪胎設計制造或工藝導致的內在質量問題一般是由輪胎廠家負責召回,讓輪胎廠家召回的另一個原因就是有一些舊車車主因車輛行使里程過長輪胎磨損后已自行用其他品牌輪胎替換整車廠家出廠時配置的原裝輪胎。如史上后果最嚴重的輪胎質量事件當屬2000年的福特探險者SUV,據報道因使用普利司通的輪胎導致車禍喪生的就有271人,受傷者高達三千多,美國國會進行了專門的調查和聽證,最后產生了史上最大規(guī)模的輪胎召回案。不過,那次650萬只輪胎的召回是由普利司通公司來實施完成的。
當然不是說因為美國允許輪胎廠家進行召回,所以整車廠家就可以袖手旁觀對召回不承擔任何責任了。美國在1966年制定了聯邦法律――全國交通和汽車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 ),該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死傷率,為了實現該宗旨整部法律就是圍繞著對汽車整車和零部件的安全標準及行政部門和汽車廠商有關各方的職責劃分而展開的。美國的國會立法和法院判例都確認了在對因零部件質量導致的整車質量和召回問題上,整車廠家和零部件廠商是承擔共同和個別的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這和連帶責任非常近似,不過對于整車和零部件廠家來說是沒有責任主次之分的??偠灾坏┏鍪?,要讓車主可以找到責任方,除非你們兩家或一家負責解決或賠償了事;如果你們兩家互相推諉踢皮球,那么你們兩家就得承擔共同責任,誰也跑不了,只有其中一家承擔責任了,才能讓另一家解除責任,也可比喻為美國式連坐。如當年東航在包頭的墜機案,死者家屬2005年在美國以飛行事故和飛機發(fā)動機設計有缺陷起訴承運人東航和飛機制造商加拿大龐巴迪航天公司和飛機發(fā)動機制造商美國通用電氣公司。2006年,三被告同意共同賠償32位原告1175萬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賠償約合人民幣300萬元,也簽署了和解協議,只是后來因東航反悔而沒有履行。
我們不得不承認,有時我們的立法也會像問題輪胎一樣有瑕疵乃至缺陷,所以美國的汽車安全法還規(guī)定了美國交通部部長必須在每年向總統和國會作年度報告,該年度報告需要包含事項之一就是立法修改建議以加強提升全國的交通安全的保護水準。我國從去年開始起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jiān)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屬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一旦立法通過將取代現有的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召回規(guī)定,從已公布的條例草案來看,依然將召回的責任主體設定為整車廠家。顯然我們的有關立法部門應當從此次錦湖輪胎事件中吃一塹長一智,如果認為錦湖負責輪胎的召回是合理的,那我們就應該修訂不合理的法律,完全有必要借鑒國外的立法,將召回的責任主體設定為兩家,也就是整車廠家和零部件廠家應當是共同和個別的責任,這種連坐制已被證明對保護汽車消費者有積極作用,如果我們不修正召回責任承擔主體的話,只會令本已脆弱的法律繼續(xù)蒙羞,因為明明白白的法律條文都可以不被遵守且政府主管部門也理直氣壯極為荒唐地為整車廠家的不承擔召回責任背書,法律不就成了連花瓶都不如的紙老虎了嗎?4月11日啟動的第二輪由整車廠家負責的召回是國家質檢總局尊重現有法律的一個體現,具體實施卻是由整車廠家和錦湖輪胎共同實施的,從這我們不難看出整車廠家和零部件廠商是不自覺地在承擔共同和個別的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除了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要從錦湖輪胎事件中吸取教訓,我們的執(zhí)法和司法部門也完全有必要對涉及使用了錦湖輪胎而導致的交通事故案進行重新復查,尤其是那些涉及人員傷亡的案件及肇事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仔細認真地分析排查這些事故和輪胎的因果關系或輪胎在造成事故的多種因素中的責任比例,以讓無辜者和受害者能討回公道或讓肇事者承擔其相應比例的責任。這里舉個去年在美國豐田門事件中引出的舊案。Koua Fong Lee,李柯方,一名老撾難民,2006年因駕駛一輛1996年造的豐田凱美瑞汽車在美國明尼蘇達遇一路口紅燈時失控發(fā)生追尾車禍,導致前車三人死亡,檢察官檢控李在汽車等紅燈時,他的腳踩上了加速器而導致車以每小時70至90英里的速度前行相撞,陪審團在2007年認定他過失殺人罪成立,法官判他入獄八年。他入獄后,因豐田事件在全美愈演愈烈,連受害者的家屬也加入到了營救他出獄的隊伍,因為他們當時就曾懷疑是豐田的剎車導致了本起車禍。不過,直到去年的四月兩位汽車機械專家重新檢查該車時還堅持認為剎車沒有問題。在他服了兩年半刑后的去年七月,正義終于姍姍來臨,經過四天的重新開庭及證人作證(有駕豐田車發(fā)生類似暴沖的許多司機作證),雖然1996年造的豐田凱美瑞并不在召回的車型系列中,法院卻注意到了當時他的車內還有他懷孕的妻子和其他親人,李一再聲稱當時他已經用力踩了剎車但卻無法制動的陳述終被法院認可了,法官表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了他的清白,他被無罪釋放。
就在今年的4月8日?熏一輛使用了錦湖輪胎的警車在三亞的高速公路上爆胎失控?熏導致車內警察一死四傷?熏 最終的事故調查結論還沒作出。我們希望錦湖輪胎沒有導致過任何嚴重事故,如果有的話則應迅速和全面地召回所有有問題的錦湖輪胎,避免再發(fā)生三亞警察這樣的死難悲劇;我們也希望沒有出現類似李柯方這樣的司法悲劇,但如果悲劇不可避免,我們希望冤屈能得以昭雪。■
(作者單位:上海匯業(yè)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