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 4年11月2日,鄭律師與一家財產(chǎn)保險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訂立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30萬元,年保險費率為千分之零點四,共投保25年,保險費合計為3000元。
2007年6月初,鄭律師歸還了全部房貸后要求與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并退回剩余年份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提出了苛刻的退保費率要求,要按年保險費率千分之零點八計算,理由是從起保到退保的實際保險期限不滿5年,按照公司的內(nèi)部規(guī)定,年保險費率為千分之零點八。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還提供了一張《操作說明》,載明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的退保公式,規(guī)定:保險年限5年(不含)以下,年保險費率為千分之零點八;25年(含)以上,則為千分之零點四,并告訴他這是公司內(nèi)部規(guī)定的,而且經(jīng)保監(jiān)會備案。
但鄭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所謂的內(nèi)部規(guī)定,對外沒有約束力;并且,當初訂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合同的時候,根本沒有看到這個附表。于是,鄭律師不久前向紹興市越城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年保險費率千分之零點四進行計算,即判令被告退回保險費2546元。10月18日上午,原被告雙方進行庭前調(diào)解。被告方代理人表示,私下里給鄭律師300元的補償,希望原告撤訴。對此,鄭律師堅決不同意。
最終,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的年保險費率千分之零點四進行計算,即退回原告保險費2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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