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時歸個人”、“公婆給兒子買房、兒媳沒份兒”……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公布幾天來,一些規(guī)定再次引起熱烈討論。
從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財產”,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個人財產分割制,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采用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爭議房屋的產權,再到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將不動產登記效力引入,整個婚姻家庭法律規(guī)則正在從“家庭財產制”到“個人財產制”的方向發(fā)展。3個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也都是為了明晰家產歸屬,減少分割難度,方便法官審理離婚案件。
司法解釋不是另立新法,是對已有法律在適用過程中面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讓案件審理更具操作性。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確定的財產歸屬原則,是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在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很多輿論把這條規(guī)定解讀為“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份兒”,但是,按照規(guī)定,“父母給女兒買房,女婿同樣沒份兒”,并非偏向任何一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個人婚前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銀行按揭貸款的,離婚時,如果協(xié)商不成,房屋屬于支付首付款的個人所有;第二,夫妻共同還貸,應考慮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有專家評價,世界各國立法通常將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計入婚姻共同財產,而我國《婚姻法》沒有這項規(guī)定,這次的司法解釋將“增值屬于共同財產”寫進去,應該算是一定程度的突破。
“難道大家在結婚的時候就想著離婚嗎?”有網友表示,司法解釋是針對法官的審判工作制定的,不是用來指導公眾生活的。也有學者指出,如果說婚姻法新解釋對現(xiàn)實中人們的婚戀觀沒有任何影響,是不可能的;但是依靠一個司法解釋來改變社會關系,也是不可能的。面對同一個司法解釋,自由主義者從中感到了財產分割的公平,對個人財產的保護,符合其對自由而有個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傳統(tǒng)主義者則認為司法解釋讓離婚越來越簡單,是在摧毀我們的婚姻家庭倫理和秩序,使家庭成為最小的股份制公司;在司法者那里,是將復雜的婚姻家庭財產關系轉化為技術性規(guī)范,更容易析產息訟。
曾經參與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論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現(xiàn)在的婚姻家庭案件多數(shù)是財產利益之爭。法官審理案件在有限的時間內要“案結事了”,所以不得不依靠一些技術性規(guī)范來斷案?!盎橐龇ń忉屩饕窍Mㄟ^更細的規(guī)則處理具體的婚姻家庭糾紛。說白了,是指導法官斷案用的,要好用、實用,并不是我們老百姓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一般行為準則”。(記者 王亦君)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