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從嚴格審議法條細節(jié)做起——聚焦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分組審議
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楊維漢 崔清新 陳菲)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草案條款“字斟句酌”,提出了各自修改意見建議,以期這部法律更加完善,能夠充分體現(xiàn)“保障人權”的立法理念。
“可以”改為“應當”直接賦予權利
修正案草案中對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等幾種情形,規(guī)定“可以取保候?qū)彙焙汀翱梢员O(jiān)視居住”。
南振中委員說,草案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賦予應當享有的權利,而不應再由公檢法機關在“可以”或“不可以”之間自由裁量。建議將“可以取保候?qū)彙焙汀翱梢员O(jiān)視居住”修改為“應當取保候?qū)彙焙汀皯敱O(jiān)視居住”。
不能給違法取證開口子
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希望刑訴法草案對“非法方法”能夠進一步舉例說明,進行細化。
草案規(guī)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
對此,張淑琴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她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收集的物證、書證,到什么程度算是“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很難判斷。這樣規(guī)定會為違法取證開口子。
因此,張淑琴建議刪除“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這幾個字,或者直接規(guī)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收集物證、書證,對該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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