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李女士與王先生是再婚夫妻,婚后并無子女,王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2005年10月6日,新達律所受立遺囑人王先生的委托,為其出具了律師見證書、遺囑、見證人證明等,王先生在遺囑中表示自己名下的房產在自己去世后歸妻子李女士所有。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后,其子在2006年5月31日用一紙訴狀將李女士推上了被告席,起訴要求繼承父親王先生的遺產。北京市東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有欠缺,因此不予認定,依據法定繼承判決分割了王先生所有的房產,即房屋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給付其子房屋折價款16萬余元。判決后,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后也認定:王先生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駁回了李女士的上訴請求。
據此,李女士認為,這是新達律所的過錯給自己造成了財產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新達律所賠償因其所做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而給自己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新達律所與王先生之間存在委托代理的服務合同關系。李女士作為王先生所立遺囑的受益人,按遺囑可取得王先生所有房屋的所有權,其在王先生所立遺囑不被法院認定后,雖也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但被法院判令支付給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
法官認為,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和收取相關報酬的同時,負有與此相對應的高度注意義務。律師如果違反高度注意義務,就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新達律所在為王先生提供法律服務時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其出具的律師見證書因存在瑕疵而未被法院認定,故對于李女士支付給其他繼承人的房屋折價款及其承擔的案件受理費、評估費等,作為李女士受到的損失,由新達律所給予全額賠償。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一審宣判后,被告北京新達律所不服,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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