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本文有部分刪節(jié))
摘要:我可以負責地說,如果大家都能嚴格依法辦事,對我連停業(yè)的處罰都不應當有,更不要說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了。
關鍵詞:行政處罰 民告官
J:你好,我是N報記者,在一些媒體上看到你和其他幾名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被A省司法廳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的報道,有幾個問題不太明白,想向你了解一下情況,可以嗎?
L:我們總以為自己看到的世界是真實的世界,事實上,改變思維模式,從另一個角度去看世界,可能會給我們的思維帶來天翻地覆地變化。
J:你的意思是……?
L:你是一個上流記者,遇到問題沒有人云亦云,知道問為什么,知其然還想知道其所以然。
J:呵呵,我想知道你們既然因為“行賄”被吊銷了執(zhí)業(yè)證書,為什么還要狀告司法廳,把“丑事”弄得沸沸揚揚的,好象唯恐天下人不知似的?
L:這才是本案的關鍵問題所在,那就是我認為我沒有“行賄”,因為“行賄”是一個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J:這個問題我從其他媒體的報道中看到,A省司法廳認為你的行為不叫犯罪,只是一種行賄行為,他們有權認定。
L:這個問題是省司法廳在行政復議中提出的觀點,他們稱之為“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行賄”。后來因為我要求他們就“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行賄”作出一個概括,說明它的法律依據和構成要件,指出它與《刑法》中的行賄和《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法》第四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違反規(guī)定……向法官……送禮”有何區(qū)別之后,省司法廳就不再提這個觀點了。
J:據說A省司法廳的處罰決定書是經過復議機關維持的,你對此有何意見?
L:其實,復議機關的同志對A省司法廳的處罰決定是很有微詞的,并且他們也認為處罰不當,所以后來這個案件在復議機關放了一百一十天才“維持”下來。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的時間為60天,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我認為其中的緣由引用《南方都市報》的記者對本案報道中提到的一位檢察官對檢察院的抗訴案件敗訴的解釋來說明是再恰當不過的,“在司法實踐中,上級法院都是偏向下級法院的,就象老子對兒子一樣,因為下級法院經常接待上級法院,和他們建立了良好的感情,所以上級法院一般不會采納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在這個問題上,上、下級法院都是這樣。上、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更是這樣。
J:從法律上講,你認為復議機關不應當維持A省的處罰決定?
L:司法部辦公廳在2004年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執(zhí)業(yè)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對違紀違法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包括向法官行賄并經法院判決生效,確認屬實”的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必須按照處罰權限作出處理”。而在本案中,并無法院生效的判決對我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給予確認,因此,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不僅是違法的,也是與司法部上述《通知》相矛盾的。但我可以理解,他們畢竟是上、下級關系。
J:可以不可以這樣認為,你的“行賄”行為已在F市烏東區(qū)法院針對受賄法官的判決中得到認定?
L:不可以的。因為在那個案件中我僅僅是一個所謂的證人,并且是一個沒有被通知到庭質證的證人,更重要的是任何一個公民對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都有權提出上訴、申訴,如果說烏東區(qū)法院的判決能夠對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進行認定,那就是置證人對法院的有罪認定不能上訴和申訴甚至連到庭辯解的權利都沒有的境地,這是古今中外任何一個國家的訴訟法都不可能出現的情況。因此,如果說司法部上述《通知》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的話,那么這個“向法官行賄并經法院判決生效,確認屬實”、之說中的“法院判決”,應當是指法院針對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的判決,而不是指法院針對他人的判決。對這個問題,我在《最富“幽默”的判決》一文中已有較為詳細地說明,你可以上網看一下。并且中國老教授協會政法委員會在針對本案的論證意見中也明確指出:“直接將刑事案件中認定他人的事實適用于認定L行賄是難以成立的”。
J:我明白了,這就是說現在并沒有法院針對你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作出判決,所以司法廳不能以“行賄”來吊銷你的執(zhí)業(yè)證書。
L:對,我們可以看到《公務員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f/200504/20050428150743.htm》中也有關于公務員不得“貪污、行賄、受賄”的規(guī)定,如果司法廳的這個邏輯成立的話,只要一個貪官交待某個公務員曾給他送過錢,那么,無論這個貪官交待的是真是假,是多是少,也無須通知這個公務員到庭質證,不必經法院對這個公務員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作出認定,這個公務員連任何申辯的機會都沒有,就得無條件地下崗,這對那個公務員來說公平嗎?這樣下去,我們又會出現多少冤、假、錯案呢?
現在的事實是,在許多因受賄被判刑的法院院長、檢察院的檢察長和公安局局長的判決書中,也有收受下屬的禮金被認定為受賄的,而相應送錢的法官、檢察官和警官并沒因之受到任何處罰,這是因為大家都知道,受賄和行賄并不是必要共犯,那些送錢的干警并沒有謀取不當利益。因此他們現在該干什么還在干什么,甚至當地的紀委還主動到有關單位宣布涉案的干警不會因此在晉級、提撥等方面受到任何影響,這也正是有關紀委對我國刑事法律的正確把握。
J:你認為烏東區(qū)法院對涉案法官的刑事判決存在什么問題?
L:先說程序方面,它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guī)定通知證人到庭(其他證人都通知了,唯獨沒有通知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證人),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guī)定讓證人到庭在法庭上當庭質證。
再說實體方面?!缎谭ā返?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涉案法官在收受我禮金的時候(且不論數額多少或是否真實),我一無任何請托事項,二沒為我謀取不當利益,何來“受賄”之說?對此,有原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建民受賄一案可佐,安徽池州市中級法院在審理后,對王建民收禮后回贈貴重禮物的也沒有認定為受賄。甚至對王建民收受“安徽某物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杜某現金9萬元,價值77.4萬元門面房一間的指控,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為杜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而沒有認定為受賄。這是2006年8月20日《法制日報》公開報道的案例。而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余斌受賄一案時,對公訴機關對余斌收受王某、李某10萬元的指控是這樣認定的:“余斌收受王某、李某10萬元的事實雖然存在。”但“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指控的被告人余斌收受王某財物與此業(yè)務交給王某來承擔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因此,余斌收受王某5萬元不屬于事后受賄,而為非法所得。另外,李某所購土地使用許可證應由臨湘市綠化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辦理,其送給余斌的5萬元沒有具體請托事項,檢察機關也沒有提供雙方有請托合意的證據,被告人余斌提出的收受此兩筆財物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對照上述《刑法》第385 條的規(guī)定及兩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在涉案法官收受我禮金的行為,不論其數額大小及真?zhèn)?,并不存在受賄問題。然而,烏東區(qū)法院卻錯誤地將收受禮金認定為受賄。
J:你認為A省司法廳依據法院對涉案法官的判決書對你作出處罰有什么問題?
L:剛才已經說過,依法涉案法官收受我禮金的行為連受賄都不是,甚至連違法所得都算不上,特別鞏某收受我的禮金,不僅有還禮,并且雙方互送錢物價值相當,若嚴格計價,鞏某送給我錢物的價值甚至大于我送給他的錢物價值,這怎么能與行賄受賄沾上邊兒呢?我可以負責地說,如果大家都能嚴格依法辦事,對我連停業(yè)的處罰都不應當有,更不要說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了。
現在退一步說,假設烏東區(qū)法院對涉案法官的判決一點兒都沒錯,咱們再來分析一下我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
《刑法》第389條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那么,什么是不正當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案要件時要嚴肅查處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三條明確指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在這里,我沒有謀取任何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利益,至于司法廳在處罰決定書中提及的我為了讓法官“關照”、“支持”、“協調”等情況,均不在上述規(guī)定的“不正當利益”之列。并且“關照”、“支持”、“協調”均為褒義詞,比如有關法官對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閱卷時間和地點的關照、對開庭時間沖突的協調以及對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正確意見的支持均為正當合法的,因而并不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J:有人認為有人受賄就必然有人行賄,這個說法兒是否正確。
L:不對,從剛才提到的法律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受賄和行賄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對此,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在針對行賄罪的解釋中指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送物的,不構成行賄,但是接受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仍可以構成受賄,立法上體現了國家對公務人員的從嚴要求,從這個意義說,并非任何時候行賄、受賄都同時構成犯罪,雙方并非必要共犯?!庇纱丝梢?,假設烏東區(qū)法院對涉案法官的判決完全是正確的,也不能直接證明我的的行為是行賄,況且這也僅僅是假設,而從事實上看,這個假設也是不能成立的的。
J:你能否講一講受禮與受賄的區(qū)別?
L:這個問題在《刑法(分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中有明確說明:“①受禮與受賄的行為方式不同。受禮一般是公開進行的,而受賄則總是在秘密狀態(tài)下進行的。②受禮與受賄的時間契機不同。受禮的對方一般是以逢年過節(jié)、生病住院、婚喪嫁娶、子女當兵、升學等家庭有關的重要問題為契機。而受賄的對方一般是在謀取利益前夕,謀取利益的過程中,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③受禮與受賄的財物數額大小不同。一般來說,禮品的數額比較小。④受禮與受賄者為對方謀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況下送禮者不要求受禮者為其謀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送禮者也要求受禮者為其謀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禮與謀取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即送禮與否及其數額大小不會影響受禮者為送禮者謀取利益。受賄者為對方謀取利益的方式,則是以收受財物及其數額的大小,作為為其謀利益的必要條件。”法律界有一句名言:“離開犯罪構成就沒有犯罪”,這就是說你要認定哪一個人犯了什么罪必須要從犯罪構成上去對照分析,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構不成行賄的構成要件,他就不存在行賄的問題,并且即使構成行賄的構成要件,依法也應由人民法院用判決書去認定,行為人若不服該判決,他還應有上訴和申訴的權利。而對于本案而言,并沒有任何一個法院針對我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作出判決,我何來“行賄”之說,而沒有“行賄”,司法廳對我的處罰就是錯誤的。
J:我聽明白了,只是媒體一直都在這樣炒作,說你們是行賄。
L:那是司法廳的作為,他們在本案尚未開庭時就向省內媒體發(fā)出了新聞通稿,在開庭前部分媒體就先入為主,發(fā)出了“6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行賄法官被終身封殺”、“向法官行賄六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被罰終身‘閉嘴’”,在開庭前司法廳又用警車拉著十幾名記者到庭,又是拍照又是錄像,就連審判長都不知道這些媒體是哪兒來的。
J:我記得去年最高法院好象發(fā)布了一個媒體限令?
L:不錯,2006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向媒體發(fā)出限令,“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fā)表評論性或結論性意見”,可這些媒體有司法廳撐腰,就沒什么好怕的了,并且法院不會也不敢說什么的。
J:你對省司法廳這種通過媒體炒作的做法有什么意見?
L:感激不盡。
因為沒有省司法廳,這個案件我想炒也炒不起來,而本案只有炒起來之后才能引起一些象您這樣有思想深度的記者的反思:他們行賄了,被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為什么還敢狀告省司法廳?我在《2006,中國法制的理性之年》一文中這樣說過,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國的法律已走上了新的理性之路,我們的許多人已學會了透過現象看本質的觀察事物的方法,在遇到法律事件時已習慣于用理性的眼光去考量,這正是我們在黨和政府構建和諧社會 http://www.dffy.com/special/hexie/hexie1.htm理念的指導下,民眾法制觀念提升、社會民主進 步的標志。畢竟只會盲從當傳話筒的記者會越來越少,畢竟沒有省司法廳的炒作,您以及《南方都市報》、《鳳凰周刊》的記者是不會來采訪我的。最近還有幾家媒體還包括一家電視臺要來采訪,我是來者不拒的。因為只要給我說話的機會,我就要利用好這個機會來宣傳社會主義的理性法制觀念,這也是一個法律工作者的義務,因為我熱愛自己的祖國,我希望我們的法律進一步理性起來。對待任何一個人,哪怕他是殺人犯,我們也得嚴格依法辦事,該殺的殺,不該殺的決不能殺。而對于違紀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來說,他違了什么紀就受什么樣的處罰,司法機關不應憑自己的好惡想怎么處罰就怎么處罰,如果在連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的合法權益都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那么也就沒有法制可言了。
J:聽說你還對本案的管轄問題提出過意見?
L:對,這個案件是在全國較有影響的案件,應當由省城中級法院作一審,但我的提級管轄意見被駁回了?,F在最高法院正在考慮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問題,但我想最高法院也僅僅是考慮到狀告縣級政府的案件由中級法院指定異地管轄的問題,而對狀告省級政府的案件能否由最高法院指定異地跨省管轄也是值得考慮的。從我們這個案件上看,完全有這個必要。你想,司法廳長再提撥就可能是省政法委書記、省高院院長或省人大法工委主任什么的,甚至可能是分管政法工作的副省長或副書記,一個基層法院敢違背他的意愿,撤銷他的處罰決定書嗎?最近有媒體報道,山西省富平縣法院的一個法官叫王亞光,他在“民告官”案件里想堅持一點兒“原則”,被打擊報復,丟了飯碗,申訴了十二年才恢復了工作。所以法院判決我們敗訴,我盡管不服,也沒什么怨言,咱總不能為了自己的事讓法官丟飯碗吧?
J:既然如此,你為什么還要提起行政訴訟呢?
L:我是想通過訴訟讓更多的人去理解理性執(zhí)法的重要性,透過這個案件我們才能理解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無辜者被當作殺人犯判處死刑。刑訊逼供,不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我很慶幸這不是一件殺人案,否則我是死定了。
J:你對你的行政訴訟有信心嗎?
L:說實話,我沒抱任何希望,二審法院也不可能改判的,因為省城中級法院院長行政級別遠沒有司法廳長行政級別高,司法廳長以后很可能就是中級法院院長的上司。因而,二審也沒有希望改判的。我在上訴狀中僅要求法院對我的行賄行為應由誰來認定?如果非得說這個行為就是行賄,就請說明這個“行賄”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與《刑法》中的行賄有何區(qū)別?與《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法》第四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向法官送禮”有何區(qū)別?司法廳違法提前扣證六個月后才開始調查,在聽證后超過處罰期限12天才作出處罰決定書,是否屬于程序違法的問題作出合理解釋。如果法院能對這些問題作出合理說明并提出法律依據,再對司法廳的處罰決定作出“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判決,我們會服氣的?,F在的情況是,司法廳和一審法院的判決都對這些問題均避而不談,只是生硬地說他們的處罰“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這不能不說是“民告官”的悲哀。
J:這些問題你在一審中提過嗎?
L:這些問題我從聽證以及申請復議和向一審法院起訴,每次都提,但他們都回避了,一點兒法理都不講,只稱司法廳的處罰決定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予以維持。2007年9月30日,由中國老教授協會政法委員會針對本案作出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認為,司法廳的處罰決定書并未對我“在聽證過程中提出的質疑作出必要的答復,也沒說明相應的理由”,“聽是為了證,證是為了用,故聽證筆錄要作為作出決定的根據。如此輕率地對待聽證,也就使聽證失去了意義,從而也就難以澄清事實”。
J:《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還提出什么意見?
L:專家的意見與我在前面提到了意見是基本一致的,畢竟對法律的正確理解是應當相同的,該意見書強調:“尤其是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涉及L的部分未經過其質證,一方面是L曾經提出過質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規(guī)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直接將刑事案件中認定他人的事實適用于認定L是行賄是難以成立的”。
J:我從網上查詢過,外省對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的處罰好象都不像你們省這樣子的。
L:是的,比如江蘇省2006年12月4日和2007年4月24日發(fā)布的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處罰信息都表明,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向法官送錢的行為,因為沒有人民法院認定為行賄,都是按《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法》第四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向法官送禮”去處罰的,僅僅是停業(yè)幾個月到一年不等。另外,A省司法廳自己網站上轉發(fā)的河南省2007年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處罰信息中也表明,在河南相同情況也是按《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法》第四十四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處罰的,而廣東省司法廳的網站上還有一份粵司罰決字[2004]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以某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向法官行賄15萬元,決定吊銷其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執(zhí)業(yè)證書。此后,廣東省司法廳又發(fā)出了《關于恢復某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執(zhí)業(yè)身份的通告》稱: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行終字第44號判決,經研究決定恢復該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的執(zhí)業(yè)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身份。這說明這位被處罰的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通過行政訴訟撤銷了廣東省司法廳的處罰決定書。
J:如果二審敗訴后你怎么辦?
L:繼續(xù)申訴。申訴才是我的信心所在,我可以把我的“民告官”經歷寫成一本書,宣傳理性司法的重要意義,還可以通過不斷地申訴直到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我堅信只要我們國家的法律一直向著理性的方面發(fā)展,我就有希望申訴成功。
J:你曾說過你做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只做到50歲,你現在已經過50歲了,為什么還要申訴?
L:我前面說過,我申訴的目的不是為了我自己,若是為了自己,我根本就沒必要去申訴,我手頭至少有三部成熟的小說和紀實文學等著我去寫,我相信我今后的稿費不會比我做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所掙的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費低。從這個意義上說,我還要感謝司法廳對本案的炒作,它將直接提升我紀實文學的銷量。
我認為,通過這次訴訟,省司法廳盡管可能會勝訴,但他們也明白自己的勝訴是多么艱難,他們在案外做了多少“工作”大家都十分清楚,并且他們的勝訴是以有損于法律尊嚴為代價的,他們以后對相同的情況決不會再作出與我們相同的處罰了。他們以后再也不會隨意扣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的執(zhí)業(yè)證書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我是在為正在執(zhí)業(yè)的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們打官司。并且我的訴訟行為會隨著訴訟發(fā)展,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你可以上網看一下嚴偉國、周帆寫的《對中國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最有益的忠告——安徽省司法廳對六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吊證”處罰存在的八大法律問題的探析》被多少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網站轉載,還有魏建國、周一等人發(fā)表的文章也被不少網站轉發(fā),更重要的是還有像您以及《南方都市報》、《鳳凰周刊》的記者們等一批善于改變思維模式,知道換一個角度看問題的記者們的支持,人們會漸漸地理解我們的。
中國現在需要的不是律師 http://www.dffy.com/lawyer/,而是理性司法的啟蒙教育家。
J:你還記得美國大法官克拉克在針對那些排除非法證據不理解,認為“只因為警察的微小錯誤就讓罪犯逍遙法外”的說法兒給予反駁時所說的那段話嗎?
L:“正是基于維護司法尊嚴的考慮,如果不得不讓一個罪犯自由,就應當讓他自由,這是法律讓他自由,摧毀一個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的法律,更嚴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憲法?!?br>
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才有必要讓我們的法律真正理性起來,我們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怎樣規(guī)定,我們就怎樣做,對違法的事件和做法我們必須去追究、去抵制,而不能象A省司法廳那樣,面對烏東區(qū)法院作出的程序和實體都存在嚴重問題的判決不去追究、去抵制,反而津津有味地“食用毒樹之果”,這就不是“維持法律的尊嚴”,而是對違法行為的迎合和縱恿。如果我們的司法行政機關都這樣對待違法行為,那還叫老百姓如何尊法守法信法?
J: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有一個新的提法兒,叫做“法制精神”,你是如何理解“法制精神”的?
L:這就是我剛才說過的內容,我們不能把法律庸俗化、邊緣化,我對“法制精神”的理解就是要把法律當作精神上的圣經去讀、去遵守,決不能越“雷池”半步。具體到本案中,那就是司法廳對烏東區(qū)法院存在明顯程序錯誤和實體錯誤的判決不但不能“食用”,還應力促有關部門對該案提出再審、糾正錯誤。而我們提起行政訴訟的受訴法院明知司法廳依據的刑事判決書有問題,并且司法廳也無權對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作出認定,同時,司法廳提前幾個月扣證、超期作出處罰又是嚴重的程序違法。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對司法廳的處罰作出“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判決。因為法律就是法律,它是我們精神上的圣經。如果大家對這些明顯地程序違法、實體錯誤視而不見,不追究、官官相護、閉上眼睛說假話,這就是“法制精神”缺失癥。
J:是的,我們現在真的需要一批熱愛自己的祖國,熱愛自己生活的社會環(huán)境的精英分子能致力于我們理性、平等、和諧的法律制度的建設,也許他們的努力暫時不能被人理解甚至被人嘲笑,但他們有理由相信自己向這個社會所提供的有見地的思想和有益于社會進步的行為,在他們自己被溶入歷史洪流之前,至少能激起些許浪花,而正是這微不足道的些許浪花,才積少成多,匯成波濤滾滾的歷史洪流。
L:這是我在《最危險的事是法律失信》一文中的結束語。
J:對,我覺得你這段話作為我對你采訪的結束語最合適。
L:希望我們攜起手來,為貫徹和執(zhí)行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法制精神”,推動我們國家法律的理性進步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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