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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解讀新刑訴法:程序正義越來越被重視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日期:2012-03-16         閱讀:7,818次



專家解讀新刑訴法 稱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發(fā)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發(fā)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概覽 

卞建林

編者按 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便于廣大群眾以及司法實務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決定》精神,本報開設“‘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專家解讀”專欄,約請參與刑訴法修改起草論證工作的訴訟法學專家對《決定》的主要內容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順利通過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進行過一次修訂,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訴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內容涉及到100多處,修改比例超過總條文的50%,修正后的條文總數已達290條,并且增加了新的編、章、節(jié),可以說是一次名副其實的“大修”。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指導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fā),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二是堅持統籌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三是堅持著力解決在懲治犯罪與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次刑訴法修改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適應新形勢下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需要,著力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符合我國國情和司法實際,有很多亮點和創(chuàng)新之處,是一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發(fā)展和健全完善。  

一、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  

本次刑訴法修改一個最突出的亮點,就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事訴訟法總則,并在多項具體規(guī)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貫徹和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是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刑事訴訟活動是國家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其訴訟過程與訴訟結果均與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堅持統籌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既要有利于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為此,本次刑訴法修改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總則第2條,既有利于彰顯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  

本次刑訴法修改在很多具體訴訟制度和程序規(guī)定中都注意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例如,在完善證據制度中,明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完善強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強調檢察機關在批準逮捕后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guī)定;在完善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完善辯護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在完善偵查程序中,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guī)定,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在完善審判程序中,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完善上訴不加刑原則,規(guī)范發(fā)回重審制度;在完善執(zhí)行程序中,增加社區(qū)矯正的規(guī)定;在增設的特別程序中,設置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等。  

二、改革偵查程序,健全強制措施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偵查居重要地位。一方面,由于犯罪的特點,使得偵查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成為破獲犯罪、確定被告人不可或缺的程序。非經偵查,無從收集固定證據;非經偵查,無從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因此,偵查是起訴的前提和基礎。另一方面,偵查以國家強制力做后盾,偵查活動的開展以限制甚至剝奪有關公民的法定權利為代價。偵查權力的任何不當行使或者異化濫用,均可能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犯。因此,健全偵查程序,規(guī)范偵查行為,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任務。本次刑訴法修改,著重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防止濫用。其主要內容為: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規(guī)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guī)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加規(guī)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并根據偵查犯罪的實際需要,增加了嚴格規(guī)范技術偵查措施的規(guī)定。  

強制措施對于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按照現代訴訟理念,強制措施應當具有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雙重功能。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無論制度設計還是實際運作,均存在功能泛化甚至異化的傾向和現象,如賦予強制措施懲罰教育、刑罰預支、證據發(fā)現以及犯罪預防等額外功能,對此應當予以規(guī)范和改革。本次刑訴法修改重點完善了逮捕、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和程序,以及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guī)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本次刑訴法修改將刑訴法關于逮捕條件中“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guī)定細化為以下情形: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為保證檢察院正確行使批準逮捕權,防止錯誤逮捕,本次刑訴法修改增加規(guī)定了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對羈押必要性繼續(xù)審查的程序。  

此外,本次刑訴法修改還將監(jiān)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規(guī)定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方式,并明確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和執(zhí)行實行監(jiān)督。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現行刑訴法規(guī)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綜合考慮懲治犯罪與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本次刑訴法修改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作了嚴格限制,明確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  

三、規(guī)范司法行為,遏制刑訊逼供  

規(guī)范司法行為,是我國司法改革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刑訊逼供是司法實踐中久禁不絕的一種丑惡現象,不僅嚴重侵犯人權,損害司法公信力,而且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此次刑訴法修改,在規(guī)范司法行為、遏制刑訊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在堅持“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規(guī)定不動搖之外,又增加規(guī)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fā)生于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本次刑訴法修改明確規(guī)定,在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增加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并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實行錄音錄像的制度。此外,本次刑訴法修改還正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規(guī)定對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四、完善辯護制度,擴大法律援助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為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強化法律援助,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律師辯護長期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老大難問題,本次刑訴法修改在完善辯護制度方面具有很多亮點,取得長足進步。首先,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的辯護人身份,將現行立法關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guī)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其次,保障了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本次刑訴法修改規(guī)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在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經偵查機關批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再次,保障了律師閱卷的權利。本次刑訴法修改規(guī)定,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均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此外,為貫徹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加強對訴訟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維護司法公正,本次刑訴法修改還進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具體表現在:第一,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本次刑訴法修改將此適用對象擴大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形。第二,提前了法律援助的適用時間。現行法律規(guī)定,法律援助只發(fā)生在審判階段,只適用于具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伴隨著立法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本次刑訴法修改同時將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明確當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規(guī)定適用法律援助的各項情形時,有權得到法律援助。第三,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樣,均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辯護的義務和責任。  

五、健全審判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審判程序的改革完善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頭戲,涉及內容廣,修改條文多,改革力度大。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對現有程序加以改革完善,包括庭前審查和準備程序、一審普通程序、一審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二是增設特別程序,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程序。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和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與審判程序有關,但又不限于審判程序。  

為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本次刑訴法修改考慮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qū)分案件的不同情況,進一步完善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擇其要者,簡述如下:  

第一,調整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完善第一審程序。本次刑訴法修改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時,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程序等都作了補充完善。此外,在證據制度部分,為保證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實際上是與庭審程序改革相關的重要內容。同時,還根據審判實踐需要,對審判期限作了適當調整。  

第二,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對發(fā)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一是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本次刑訴法修改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增加規(guī)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上述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二是為避免案件反復發(fā)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guī)定:對于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三是為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避免發(fā)生在上訴案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的情況,增加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此外,本次刑訴法修改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程序。  

第三,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本次刑訴法修改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補充修改,主要是增加規(guī)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第四,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jiān)督,本次刑訴法修改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時增加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五,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補充完善。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予以糾正,有利于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本次刑訴法修改對現行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補充,主要涉及對申訴案件決定重審的條件,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法院審理,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zhí)行等內容。  

六、強化訴訟監(jiān)督,維護司法公正  

強化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監(jiān)督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通過對“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初步研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增添了訴訟監(jiān)督的內容,擴展了訴訟監(jiān)督的范圍。  

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jiān)督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刑事立案監(jiān)督、刑事偵查監(jiān)督、刑事審判監(jiān)督、刑事執(zhí)行監(jiān)督。此次刑訴法修改,為強化檢察機關的訴訟監(jiān)督職能,擴展了檢察機關訴訟監(jiān)督的范圍,增添了訴訟監(jiān)督的內容。例如,關于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監(jiān)督問題。“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增規(guī)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除此之外,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了“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程序”。強制醫(yī)療程序,盡管不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強制醫(yī)療其實質是剝奪了被申請人的人身自由。為了保證強制醫(yī)療程序的正確適用,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必須發(fā)揮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作用。本次刑訴法修改除了在強制醫(yī)療程序注意設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程序外,增加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yī)療機構的執(zhí)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nbsp; 

第二,豐富了訴訟監(jiān)督的手段,明確了訴訟監(jiān)督的效力。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行使訴訟監(jiān)督權時,因缺乏監(jiān)督手段或者監(jiān)督效力不明確而影響監(jiān)督的實效。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注意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適當增加了訴訟監(jiān)督的手段,明確了訴訟監(jiān)督的效力。例如,在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強化偵查監(jiān)督方面,“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fā)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對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憋@然,發(fā)現違法行為是糾正違法行為的前提,要強化檢察機關的偵查監(jiān)督,首先要保證檢察機關的知情權和調查權,因此授權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非法取證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同時,為了改變實踐中監(jiān)督滯后的情況,也為了保障檢察機關的知情權,以便適時開展監(jiān)督,立法明確有關機關在采取某種訴訟行為或者作出訴訟決定時,要將相關行為或者決定同時告知檢察機關。例如,“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guī)定,監(jiān)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此外,針對實踐中監(jiān)督乏力、監(jiān)督效果不明確的問題,本次刑訴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補充性、強制性的規(guī)定。例如,為了減少不必要的審前羈押,“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增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且規(guī)定,檢察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后,“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nbsp; 

第三,強化了訴訟監(jiān)督的責任,健全了訴訟監(jiān)督的程序。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不僅是國家公訴機構,同時還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因此,檢察機關應當妥善處理好所承擔的訴訟職能與訴訟監(jiān)督職能的關系,著力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合法權益。此次立法修改,注意強化了檢察機關履行訴訟監(jiān)督職能方面的責任。例如,為維護辯護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辯護人依法履行職務,“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guī)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糾正?!?nbsp; 

除了以上內容外,本次刑訴法修改還對證據定義和種類、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督管理,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回避權,辯護人對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及處理機制,中級法院的管轄范圍,社區(qū)矯正執(zhí)行等作了補充和完善。  

綜上所述,通過此次對刑事訴訟法的“大修”,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走向民主化科學化,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重要任務,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愈來愈為人們所認識和重視。我們期待,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使我國的刑事程序法治真正邁上一個新臺階,為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作出新貢獻!  

(作者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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