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承諾函是否屬于保證合同?
日期:2011-04-01
作者:許建添陳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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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09年1月5日,A公司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一份,約定由銀行向A公司提供融資。同日,A公司的股東B向銀行出具承諾函,承諾:“一旦中國法律法規(guī)允許本人提供保證,本人將在收到貴行書面通知后,為A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若貴行要求本人簽訂標準格式的就A公司在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之保證合同,本人應予配合。”貸款合同簽訂并且銀行收到B出具的承諾函后,銀行依約發(fā)放了貸款。2010年1月,A公司還款出現(xiàn)逾期,銀行立即書面通知B,要求B履行承諾函之承諾,為A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后A公司與B均未向銀行還款,銀行遂以A公司及B為被告向某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立即還款,并判令B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筆者接受銀行委托,代理了該起案件。通常情況下,銀行對于貸款的審核發(fā)放較為嚴格,不太可能接受類似本案中承諾函的情形,而是直接與保證人簽訂格式文本的保證合同。因此,筆者對于銀行接受B出具的承諾函也感到意外,但筆者認為該承諾函內容具有明確的附條件承擔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是附條件的保證書,B在銀行通知之后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然而,一審法院卻駁回了銀行要求B承擔保證責任之訴訟請求。由于一審判決作出后,A公司的重組方代A公司清償了全部貸款,銀行與A公司、B均未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案的判決便在上訴期滿后生效。筆者對一審法院駁回銀行要求B承擔保證責任之訴訟請求的判決存有異議,卻未有上訴至二審的機會,因此,有意就本案向諸位求教,本案承諾函是否屬于保證合同?
二、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經過法庭調查,各方對欠款事實、承諾函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被告B亦承認收到銀行的書面通知,但被告B認為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審判長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為:一是銀行是否有權依據(jù)承諾函要求被告B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二是若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是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B的代理人提出,無論是從承諾函的內容還是形式看,承諾函都未表明被告B有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若貴行要求本人簽訂標準格式的就A公司在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之保證合同,本人應予配合”說明B與銀行之間并未簽訂保證合同,按照《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之規(guī)定,承諾函不屬于保證合同,B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三、筆者的代理意見
針對被告B的代理人所述意見,筆者在庭審中就被告B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闡述如下意見,并于庭后整理成代理詞遞交給承辦法官:
首先,承諾函具有明確的承擔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被告B出具給銀行的承諾函明確“一旦中國法律法規(guī)允許本人提供保證,本人將在收到貴行書面通知后,為A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被告B在函中具有明確的承擔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
其次,被告B承擔保證責任附有條件,且所附條件均已具備。被告B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的兩個條件,一是中國法律法規(guī)允許其出具保證給銀行,二是收到銀行的書面通知。本案中該兩個條件均已具備,被告B不具有法律禁止提供保證之情形,而銀行亦已書面通知被告B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被告B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再次,承諾函雖名稱為承諾函,但從內容上看實質為擔保書。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同時《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因此,被告B向銀行出具了具有承擔保證責任意思表示之擔保書,說明保證合同成立。
最后,承諾函的確不是銀行通常使用的標準格式的保證合同文本,但并非只有簽訂標準格式的合同文本才能成立保證合同,承諾函的內容中已有明確的承擔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保證合同成立?!叭糍F行要求本人簽訂標準格式的就A公司在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之保證合同,本人應予配合”之承諾,是出于銀行業(yè)務管理的需要,在有必要的情況下,銀行可能要求被告B簽訂格式文本的保證合同,以就保證人的權利義務進行更加明確約定。但該承諾的內容也只能說明被告B愿意配合銀行工作,而不能說明保證合同未成立。特別是承諾函中“若貴行要求……”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是否簽訂格式文本的保證合同是銀行的權利,而非成立保證合同的必要條件。
由于承諾函未明確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那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B應當對A公司的債務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四、法院駁回銀行訴訟請求的理由
一審法院駁回了銀行的訴訟請求,但判決書中駁回的理由卻只有幾行字“本院認為,從承諾函的名稱與內容看,承諾函并非保證合同。在保證合同未訂立的情況下,原告無權向被告B主張保證責任。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背@幾個字以外,判決書其他地方也看不到更詳細的判決理由。對于一個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法院判決書的理由卻只有寥寥數(shù)字,可謂惜字如金。但從判決書中還是可以看出,法院駁回銀行訴訟請求的直接理由是銀行與被告B未訂立保證合同,即“從承諾函的名稱與內容看,承諾函并非保證合同”,至于詳細理由為何,判決書并未明說,給當事人留下無盡的猜想。
五、未決的疑問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安慰函、承諾函缺乏明確的承擔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安慰函、承諾函不是保證書,出具安慰函、承諾函亦不具有保證擔保之法律效力。但特殊情況下,如在本案中,安慰函或承諾函的內容中具有明確的代為還款或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也構成保證合同。而法院在本案中并未解釋“為A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為何不屬于明確承擔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從而未對承諾函的性質進行充分論證。
我國現(xiàn)有法律并未禁止保證責任是否可以附條件,按照一般的法理,合同可以附條件,保證合同當然也可以附條件。本案中的承諾函已經具有明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同時對承擔保證責任附了兩個條件。據(jù)此,筆者認為本案中的承諾函應當構成保證合同,在條件成就的情況下被告B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然而,筆者的意見并未被法院所采納,判決書也并未闡釋詳細理由。雖然已經結案,筆者對本案的法律問題所產生的疑問卻并未隨案件結束而得到解答。因此,筆者有意就此疑問向諸位求教!
(作者單位: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