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師事務所建議審查“火車票強制保險”的合法性
日期:2007-05-10
作者:農(nóng)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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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的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通過郵寄的方式,將一份建議書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請求依法對《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撤銷。
絕大多數(shù)乘坐過火車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我們所購買的火車票票價中包含了按基本票價2%收取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更不知道該保險涵蓋的范圍是什么,如何索賠。而這項“火車票強制保險”的依據(jù)是,1951年由當時的政務院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認為,該條例在建國之初的歷史背景下并無不妥,但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其在立法內(nèi)容和立法技術上都表現(xiàn)出一定的滯后性,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
該所的黃金榮律師告訴記者,“改革開放之后,飛機、輪船、汽車旅客的意外險均已改為自愿保險,唯獨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仍屬強制保險,所以應該與其他運輸方式中旅客意外傷害險保持一致,采用自愿投保的原則。此外,從立法技術上看,該條例對保險金支付范圍列舉過于粗略,覆蓋面過窄,許多傷殘情況未能包含進去,顯然不妥?!蔽覈kU法第107規(guī)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fā)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黃金榮指出,“這意味著,在我國,保險業(yè)務必須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經(jīng)營,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承保人是鐵道部,鐵道部不具有從事保險業(yè)務的資格,更不具備經(jīng)營強制保險的資格,明顯與保險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备鶕?jù)《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旅客之保險費包括于票價之內(nèi),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費;旅客不論坐席等次、全票、半票,保險金額都是2萬元。黃金榮說:“這無疑是在沒有正當法律依據(jù)的情況下增加了旅客經(jīng)濟負擔,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而且票價相差大的旅客所交納的保險費也有較大差額,但最終保險金額都是2萬元,這對投保人是不公平的,也是對公民財產(chǎn)權的變相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