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先生訴稱:2004年12月3日,原告受被告指派擔(dān)任江海公司的法律顧問,由于江海公司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所以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的案件受理費2010元以及公告費500元均由原告墊付。2006年9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江海公司給付被告法律顧問費50000元,同時負擔(dān)案件受理費2010元,經(jīng)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江海公司把法律顧問費以及案件受理費給付被告。但是,當(dāng)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約定的提成比例提取律師個人法律服務(wù)報酬時,多次遭到被告拒絕。同時,被告也拒絕返還原告代其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公告費以及其他支出的實際辦案費用。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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