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狀告車管所注銷駕照案二審敗訴 法院認為駕照被“系統(tǒng)注銷”不會被認定無證駕駛
日期:2007-09-04
作者:李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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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張國狀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違法注銷駕駛證案件8月30日下午二審宣判,律師敗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市車輛管理所僅在網站上將張國的“駕駛證狀態(tài)”顯示為“系統(tǒng)注銷”,而該行為只是車輛管理機構實施注銷駕駛證這一注銷行政許可行為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該環(huán)節(jié)不能單獨發(fā)生法律后果,不會產生行政管理相對人被認定“無證駕駛”等情況。
因此,認定律師的起訴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北京律師張國今年4月12日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張國在訴狀中說,今年3月14日,有交警告訴他,其駕照已經被車管所自動注銷,原因是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他登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發(fā)現(xiàn)駕駛證狀態(tài)顯示“系統(tǒng)注銷”。之后,張國通過“注銷考試”,領取了新駕駛證。張國認為,車管所自動注銷其駕照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于是把車管所起訴到了法院。
后來,張國在網上發(fā)現(xiàn),全國有近百萬人的駕照因未提交身體健康證明而被自動注銷。
6月19日,朝陽區(qū)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原告張國的起訴。
朝陽區(qū)法院認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的“駕駛員積分查詢結果”一欄中“駕駛證狀態(tài)”顯示的狀態(tài),不是對社會的公示。故原告張國以“系統(tǒng)注銷”字樣為據,要求確認被告“自動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予以撤銷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行政訴訟立案條件。張國當即提出了上訴。
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談話”,這時車管所提出了新的意見:網站上“駕駛證狀態(tài)”顯示“系統(tǒng)注銷”,只是對駕駛人的一種提醒。駕駛人如果仍持證上路駕駛,交警不會按無證駕駛處理,也不會處罰。達到注銷條件后仍然有一個寬延期。如果要注銷駕駛人的駕駛證,車管所會出具一個注銷決定書的,并且進行公告。
對車管所的新說法及法院的裁定,張國表示不能接受。
“如果車管所的說法是真實的,那它就是有法不依,行政不作為。”張國說。公安部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大貨車駕照每年應當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如果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應當注銷并收回駕照;沒收回的,應當公告作廢。
張國告訴記者,他提起本案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為包括自己在內的百萬個駕駛人討個說法,重要的是為促進法制建設作出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