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七天可退貨“三包”尚需完善 律協(xié)舉辦“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討會法律專家熱議維權焦點
來源:新聞晚報
日期:2013-06-09
作者:茅冠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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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電話訂購,郵購……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的消費理念和方式也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為適應新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2013年4月28日通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日前,市律協(xié)民事業(yè)務委員會舉辦了專題研討會,與會專家對上述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研討。
“消保法”20年來首次做修改
據記者了解,此次修正案草案從以下幾方面做出了重大修訂: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完善了 “三包”規(guī)定;加大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從明確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明確經營者的舉證責任、強化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的責任等方面,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從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方面,規(guī)范了網絡購物等新消費方式等。
劉巍嵩律師在研討會上表示,這是我國近20年來首次啟動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次修改遵循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充分考慮了消保法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應經濟發(fā)展的轉變,并對消協(xié)的管理職能有了新的定位和認識。
“三包”規(guī)定尚需進一步細化
目前,網購逐漸成為了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這種消費方式不易辨別商品真實性,投訴量一直居高不下,公眾也一直有關于消費者 “后悔權”的討論。對此,此次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同時,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之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的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雖然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了網購七天內可以退貨,但與會專家認為,關于 “三包”的標準和適用問題,還存在有待探討的地方。羅興律師表示,三包有效期規(guī)定 “7天退15天換”,但這一期限開始受到新型產品的沖擊,如電子設備和汽車,由于此類商品要發(fā)現(xiàn)問題的周期較長,三包的效果還不及售后服務?!斑€有一些虛擬產品,如家用機器人,調適過程就要半年一年,可是早已過了三包期。”
朱晶晶律師則分享了她朋友的一個真實案例:她朋友在某網站上訂購機票后欲改簽,但網站要求支付5%的改簽費。而如果想要退票,則要扣除 20%的費用。“航空公司的退改簽規(guī)則中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這是網站格式合同的定義,而且沒有向消費者解釋說明。由此案例可以看出,草案對網購交易設置的七天反悔期如何適用于航空票務領域是個問題。對于不宜退貨的商品,規(guī)定不能一刀切,對于法條的適用還應有探討空間。”朱晶晶表示。
勸誘性消費也應有“后悔權”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范強在研討會上透露,隨著消費熱點的改變,原“消保法”已顯得捉襟見肘,此次修正案草案可謂來得及時。 “隨著經營者的侵權形式越來越隱蔽,消費者的維權難度加大。如消費者信息的過度采集及泄露,修正案對此就有了相關規(guī)定。目前,很多商品和服務的種類在增加,但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比較滯后,且很多標準傾向于經營者。另外,草案對于消保委的職能中有增加強制性標準需征求其意見,個人認為如果增加行業(yè)標準會更妥當。 ”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韓強則對此次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學理上的探討。其表示,除了自然人,法人也具備生活消費的屬性,也應被列入“消費者”的行列。另外,“七日內退貨”的任意解除權規(guī)定適用于網購、電話、郵購等遠程購物,上門推銷等勸誘性消費暫未被列入。 “事實上,現(xiàn)在很多房產中介、汽車銷售人員、電子商務人員等都會進行勸誘性消費,此類消費者也應獲得任意解除權,但立法尚未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