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再次大修,引發(fā)各方高度關注。
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半個多月以來,各界紛紛以召開研討會、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等形式為修法建言獻策。圍繞沉默權入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近親屬可拒作證、秘密拘捕和特殊偵查手段的討論更是熱度不減。
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專訪著名法學家、全程參與論證刑事訴訟法修訂的陳光中教授。
兩次修法形勢大不同
京華時報:刑事訴訟法修訂案草案公之于眾后,各方熱議不斷,這樣一部程序法,怎么會引起這么大范圍的討論?
陳光中:刑訴法好像是用來打擊犯罪的,涉及的人很少,實際上涉及面很廣,說不定哪天落到自己頭上,因此大家關注很自然。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改,很多問題改動也很大,但當時反響沒有現在這么熱烈,僅限于在實務部門和有關的學者范圍內征求意見,那時候在立法的民主公開上不如現在。過去只有憲法是全民討論,也不在網上公布,客觀形勢不一樣。另外,在實踐中,一些冤案、錯案、大家平時關注的案例,同刑訴法的規(guī)定掛上鉤了。
京華時報:個人權利意識的提高是不是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陳光中:對,這是不得不正視的。15年前和15年后相比,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是人權意識的提高。刑訴法恰恰同保障人權關系非常直接,打擊犯罪的同時,怎么保障人權?人權意識的提高,導致對刑訴法的關注度很高,這本身也是社會的進步。
沉默權入法暫不現實
京華時報:在美國大片里,我們經??梢钥吹綀?zhí)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宣讀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國際上對沉默權一般如何規(guī)定?
陳光中:在國際上,對沉默權也有爭議,主要分兩派,大多數國家和美國一樣搞絕對沉默權,另一派如英國等,搞相對沉默權。美國的沉默權也不是沒有爭議,理論界、司法界也有爭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保留了沉默權,他們認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同沉默權聯系在一起。但前些年英國認識到沉默權不利于打擊犯罪,就做了改變,規(guī)定了4種情況嫌疑人不能保持沉默。這說明對沉默權本身沒有充分肯定,這也是國內沒有規(guī)定沉默權的一個因素。
京華時報:沉默權這次沒能入法,在意料中嗎?
陳光中:在意料之中。參加會議的學者,包括律師,幾乎沒有人要求提沉默權。目前不規(guī)定,我認為是可以理解的,條件不成熟。
京華時報:什么條件不成熟?
陳光中:實務部門都反對,認為規(guī)定沉默權不太符合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這在理念上還需要一個過程。在中國,口供在一定程度上不僅是證據的種類,而且還是重要的證據,實務部門對口供有一定的依賴性,認為規(guī)定沉默權不利于查明事實真相。
京華時報:阻力是不是主要來自偵查部門?
陳光中:據我所知,所有的實務部門差不多都不贊成沉默權。公檢法全都不贊成。理論部門大部分贊成沉默權,也有不贊成的。
如實供述條款應刪除
京華時報:有觀點認為,不得自證其罪的條款是相關部門的妥協(xié),在向沉默權靠近?
陳光中:我認為這談不上妥協(xié),只要還保留如實供述的條款,在實質上就沒有改變。沉默權不寫進去可以理解,但我堅持認為如實供述要刪掉。
京華時報:不得自證其罪和如實供述矛盾嗎?
陳光中:我不贊成現在草案的寫法,這樣的規(guī)定看起來有點滑稽。當然實務部門可以解釋為不矛盾,只是說應當如實回答,你不如實回答我也沒有強迫你要如何。但實際上,應如實回答,就是在法律上有這個義務,不如實回答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們通常講“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如實回答就屬于抗拒。盡管現在刑法上沒有這么規(guī)定,但實際上對量刑會有一定影響,可能帶來的就是從重處理。
京華時報:怎么解決這個沖突?
陳光中:我認為應當刪掉如實供述。但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規(guī)定,即告知他如實回答可從寬處理。就是說我鼓勵你如實回答,而不是規(guī)定你有這個義務。
京華時報:如果兩個條款并行,會帶來什么后果?
陳光中:這個規(guī)定不刪去,又不規(guī)定沉默權,不得自證其罪在某種意義上就會變成口號性質的東西。
秘密拘捕應限定時間
京華時報:修正案草案第84條(拘留后,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目前引起了很大爭議?
陳光中:原來的規(guī)定是有礙偵查的都不通知,任何案件都可以因此不通知。因此,很多學者提出這個要修改。現在的第84條,改成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等例外,縮小了案件范圍,首先這是進步和對偵查部門的約束。
京華時報:有人擔心兩種例外和“等”字會變成一個口袋,什么都往里裝,導致秘密拘捕泛濫。
陳光中:把兩種例外刪掉,我覺得不太現實,我支持有這個限定。外國也未必每個案件都通知。像英國就明文規(guī)定,恐怖犯罪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不通知家屬。打擊恐怖犯罪在全世界來說程序正義都是打折扣的,包括美國在內,沒有一個國家的反恐程序和普通案件的程序是完全一樣的?,F在的問題是這個“等”字。多一個“等”字,就容易給實務部門留下口子,我的觀點是這個“等”字要去掉。
京華時報:那是不是還應對這個條款加以限制?
陳光中:對,這是該條款的另一個缺陷。即便是暫時不通知,也應該限定時間,否則整個偵查階段都不通知嗎?嚴重的復雜案件,可以再延長半年之久,那半年之久都不通知,人就失蹤了,這不合適。
拘傳時間延長是倒退
京華時報:草案第116條(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拘傳時間從原來的12小時變成24小時,背后有什么原因?
陳光中:我不贊成現在這個條款,正常情況下我認為12個小時就夠了。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大修后,實務部門就反對這一條,認為12小時不夠用。實際上,這一條在實踐中很少真正執(zhí)行。
京華時報:24小時會不會更容易出現刑訊逼供?
陳光中:嚴格來說,傳喚、拘傳24小時已構成疲勞訊問,按照《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疲勞訊問就是酷刑的一種。按照國際慣例,24小時肯定不行,這個條款還需再斟酌。
京華時報:有人說這個條款是一種倒退?
陳光中:大家都說這就是倒退。但實務部門強烈要求24小時,這是一種妥協(xié)的產物。我認為,如果24小時不改,要把案件范圍縮小一點,縮小到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的腐敗案件這3類案件,同時保證必要的休息、飲食等。
技術偵查是把雙刃劍
京華時報: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等特殊偵查手段此次寫入草案,有人認為這很可怕。
陳光中:很多人看了嚇一跳,說這么搞不得了。其實,這幾個規(guī)定有必要。首先,這是實踐中打擊犯罪的需要?,F在犯罪活動不僅猖獗,且手段科技化,偵查手段跟不上不行,必須給偵查機關一些對付犯罪的有效手段,這個權力要給他。實際上,這些手段在實踐中都已經在做。另外,這也是國際慣例?!堵摵蠂驌艨鐕薪M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都明確規(guī)定,有權使用特殊偵查手段。
現在把這些納入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給他這個權力,又加以必要的控制,而且得到的材料可名正言順當作證據使用,更有利于授權和控權的平衡。
京華時報:特殊偵查手段會不會侵犯個人權利?
陳光中:特殊偵查手段是雙刃劍,像技術偵查,比如說監(jiān)聽手機,在家中放置監(jiān)控設備等,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很嚴重。目前的規(guī)定大家有擔心,這種擔心有理由,也可以理解。主要在于嚴格控制使用,減少濫用。
草案規(guī)定要嚴格技術偵查的審批程序。怎么嚴格沒有說,那這就是實務部門自己說了算。秘密偵查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技術偵查由哪一級批準沒有規(guī)定,我認為這個要卡得更嚴,是不是由省一級偵查部門的領導批準?
“大義滅親”難言顛覆
京華時報:草案規(guī)定,部分親屬可拒絕出庭作證,其意義是什么?
陳光中: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人性、人道、以人為本的精神。近親屬和被告人面對面質證,會傷害他們家庭的倫理感情。但我認為,這個規(guī)定只有象征性的意義,真正說起來沒有多大意思。目前,庭審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很少,更不用說近親屬出庭作證。
京華時報:那您的意見是?
陳光中:要規(guī)定,就規(guī)定從偵查階段起近親屬就可以拒絕作證,要么不要這個規(guī)定也可以。留著沒什么實質意義。要么前進一步,要么刪掉。
京華時報:據了解,開始時立法機構準備顛覆“大義滅親”的傳統(tǒng)?
陳光中:近親屬從偵查階段就可以拒絕作證,理論界都這么主張,開始征求意見時也是這么規(guī)定的。在征求意見的座談會上,我看到還有,但看草案又退回去了??赡茉趯崉詹块T那里遇到阻力了吧?,F在看,談不上顛覆了“大義滅親”的傳統(tǒng)。
對話人物
陳光中 浙江永嘉人,生于1930年4月,1952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系。著名法學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曾深度參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首次大修,全程參與論證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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