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法院認為,律師與法官盡管立場不同、目的各異,但雙方作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在化解社會矛盾、追求公平正義、維護法律尊嚴等方面的目標是一致的,有必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為此,該院《十條意見》要求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則,合法、合理、合情地處理好與律師的關系。
對律師反映的個別法官不尊重律師意見,庭審中打斷律師發(fā)言,甚至訓斥、嘲諷律師,以及律師在法院期間的人身安全等,《十條意見》明確規(guī)定,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應當認真聽取律師意見,對律師的意見采納或不采納,應以適當方式表明態(tài)度并說明理由。同時明確,庭審中,法官不得隨意打斷律師發(fā)言;如確有必要打斷的,法官應使用平和語氣提示律師發(fā)言簡明扼要,或者主動歸納要點,然后詢問是否有補充;也可視情況休庭與雙方律師進行交流,或者請雙方律師到審判臺前進行適當提醒。
對法官在庭審中使用訓斥、嘲諷等不尊重律師的語氣和語言的現(xiàn)象,《十條意見》要求法官注意避免。同時要求法官不應當著當事人的面指責、批評律師,更不得向當事人發(fā)表貶損律師的言論。
《十條意見》還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律師參與審判活動提供諸如停車、休息、閱卷、復印等方面的便利,暢通法院與律師的溝通渠道,以及保護律師在法院期間的人身安全作了規(guī)定。
業(yè)內人士認為,長寧法院的這一舉措,將對促進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產生積極的影響和有益的推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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