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興華和潘蘋經同事介紹認識,因為對文學的共同愛好走到了一起。但相處了一年多以后,潘蘋覺得兩人性格差異較大,便提出了分手。1992年9月24日下午,李興華打電話約潘到其宿舍面談,并準備了一瓶容量約200毫升、濃度為90%以上的硫酸。當晚7時許,潘蘋如約來到李興華的宿舍。李又向潘提出繼續(xù)保持戀愛關系的要求,遭到拒絕后,即趁潘蘋不備,將一瓶濃硫酸全部潑到潘的面部等處,致使潘蘋的面部、頸部、軀干、四肢等處被嚴重燒灼傷。其中,被燒灼傷2度的面積約占全身的13%;前額及左面頰燒灼傷為3度,左耳廓軟組織壞死、萎縮。經法醫(yī)鑒定,潘蘋屬重傷。
潘蘋被硫酸燒灼后感到臉部劇痛,皮膚絲絲作響,眼睛又看不見,只得哀求李興華救她,但李興華不顧潘的死活,既不對潘采取急救措施,也不通知居住在同樓宿舍里的同事對潘進行搶救,而是關上房門跑到派出所去自首。李到派出所后仍不向民警講明潘蘋急需搶救,待民警等人用自行車把潘蘋推到醫(yī)院時已錯過了急救的時機,她的傷勢因此加重。
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興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興華不服,提出上訴。李興華在上訴中辯稱,他不是預謀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毀壞潘蘋的容貌,準備硫酸的目的是嚇唬潘蘋,澆硫酸后對潘蘋采取過搶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在律師陶武平的要求下,潘蘋在二審的法庭上摘下了自己的面罩,審判大廳頓時像炸開了鍋。在全場震驚中,陶律師亮出了自己的觀點:李的自首,完全是他在預謀犯罪時便設計好的一個結局,妄圖用這樣的做法來達到既傷害他人,又保全自己的目的。市高院最終維持原判,李興華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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