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在合伙制中,合伙人要承擔無限和連帶責任,也就是加重了律師執(zhí)業(yè)的責任和風險,但無疑也給了律師更多的挑戰(zhàn)和機遇。
當時,剛剛從業(yè)2年的原航天系統(tǒng)科技人員汪順生律師,毅然投入到這場改革中。經商量,他與沈新奇、陳光定律師準備創(chuàng)辦一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1996年9月,三人分別與原所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租借了辦公室,購置了辦公用品,籌措了開辦資金,起草了合伙協(xié)議和章程,一切準備就緒后,開始上報。他們把所名定為萬邦律師事務所,意為律師系服務業(yè),既幫萬人,也靠萬人幫。
等待批復的時間是漫長的。根據當時的規(guī)定,要辦新所,必須先與老所脫鉤,這樣就出現了一個真空期。在這個期間內,他們不能出庭辦案,也沒有收入,經濟上陷入了困境。一等就是幾個月,沒有下文。萬般無奈, 1997年的春節(jié)過后,汪順生試探性地給時任上海市人大副主任的孫貴璋寫了一封信,反映了他們的情況和要求。據說,孫主任接到信后非常重視,立即將信批轉給了上海市司法局。 1997年3月底,他們終于等到了市司法局核準開業(yè)的正式批文。不久,時任主管律師工作的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繆曉寶同志到萬邦所視察,肯定了他們的做法,并戲稱他們是上海律師界 “第一個吃大閘蟹的人”。
5月1日,一個春光明媚的日子,汪順生三人以進行義務法律咨詢的形式舉行了簡單而熱烈的開業(yè)儀式。當日,近十家媒體都派出記者,第二天就在顯要版面以 “上海出現首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為題見報。萬邦所成立以后,他們又相繼制訂了一系列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使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他們還設計了所標、所訓等,萬邦所的所標還申請了注冊商標,成為上海律師界第一個注冊商標。
一轉眼,十多年過去了,萬邦所經歷了從無到有,逐步發(fā)展的歷程,作為上海律師業(yè)合伙制的先行者,起到了示范作用,在上海律師業(yè)發(fā)展的進程中增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并載入上海市政法委主編的 《上海政法30年》史冊。萬邦所的合伙協(xié)議、章程和管理模式,曾給予其他眾多新辦合伙所借鑒,如今,上海的合伙所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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