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條款勝于一刪了之
日期:2009-08-07
作者:劉棟
閱讀:3,314次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最受人關注的一條是刪去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由此引發(fā)各方熱議。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有可能不再認定為工傷。對此,市總工會有關人士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條款不宜輕易言刪,“細化條款增強可操作性,勝于將條款一刪了之?!?
市民:大多持反對意見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大多數(shù)市民對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算工傷持反對意見。
前不久因上班途中駕駛助動車不慎被機動車撞傷的本市某醫(yī)院職工張林根說,自己幸好被單位認定為工傷,否則將遭受巨大經(jīng)濟損失。張林根告訴記者,“僅醫(yī)藥費就花費了幾萬元?!?
他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擬刪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規(guī)定,理由是相關事故可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刪除這一條款可避免重復補償?!暗珕栴}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工傷保險無論在設置初衷還是目的上,是完全不同的兩類保險。就好比一個人既買了住院險又買了重疾險,真要患上重大疾病,兩個險種其實都需要賠付患者的住院費。這時,假如一個險種因為另一險種已賠付過,便不予理賠,不是十分荒唐嗎?我認為,既然上下班是去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就該算是工傷。核心問題是為何受傷的?還不是為了上班!所以單位理應本著對職工人性關懷的態(tài)度,作工傷處理?!?
律師曲月萍告訴記者,盡管“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但我國國情不一樣,不能盲目與國外比?!拔艺J為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而下班途中受傷害則不該認定是工傷。”她的理由是“誰知道你下班后去哪里了,怎么能算是工傷呢?上班就不一樣了,是在去單位途中受傷的,該算工傷。”
工會:條款不宜輕易刪除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于1996年被納入工傷,并在20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保留了下來。一些人士認為,現(xiàn)在機動車以幾何級數(shù)遞增,部分駕駛員安全意識并不強,交通事故逃逸事件也時有所聞,“在這樣的情況下,將條款簡單地一刪了之,似顯不妥?!?
市總工會長期從事職工保護工作的張先生認為,目前,因為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而造成的工傷案件數(shù)量還不少。如果這一條款取消了,職工的一些權益可能會得不到保障。比如,肇事者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了,受傷的職工該如何討說法?如果不認定為工傷,假如職工因傷長期無法上班,“飯碗”不保怎么辦?
針對條款操作難的問題,他建議可以根據(jù)執(zhí)行中的難點進一步細化條款,增強可操作性。比如詳細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定義并指定相關部門認定等等,“這條規(guī)定有助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宜輕易刪除?!?
同時,記者還了解到,按照目前《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出現(xiàn)單位不愿申請工傷認定、打算私了的情況,職工可向工會申請援助,由工會代為出面進行交涉。
為了避免出現(xiàn)瞞而不報的情況,本市還要求各企事業(yè)單位如發(fā)生工傷亡事故,必須報告工會組織。獲悉情況后,工會將對事故的經(jīng)過、原因以及責任人進行鑒定。上海工會系統(tǒng)掌握的情況顯示,《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本市企事業(yè)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一般都能按照規(guī)定得到妥善解決。
律師觀點 正方:刪除條款利于保證公平
“一般來說,工傷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鄙虾V袇R律師事務所於傳宏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往返途中事故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工傷,我國勞動立法將其列入工傷范疇,其立法背景是我國相關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在大量勞動者遭受非職業(yè)事故傷害而無法通過相關制度獲得賠償或救助的情況下,這種在擴大解釋基礎上的立法是無可奈何的選擇。
於傳宏認為,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在本質上屬于第三人侵權,將其列入工傷保險范圍與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雇主責任原則”在邏輯上是相悖的?!肮椭髫熑卧瓌t”是關于雇主對于職業(yè)傷害負有絕對賠償責任的原則。這一理論認為,凡是利用機器或者雇員體力從事的經(jīng)濟活動,都有可能使雇員受到職業(yè)方面的傷害;無論雇主、雇員對事故是否有過錯,雇主都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賠償。這一理論幾乎成為所有工業(yè)化國家的共識。而往返途中事故不符合上述理論所涵蓋的傷害。
此外,他還認為這一條款的存在,導致了目前工傷認定中不公平現(xiàn)象的存在,刪除這一條款符合當前實際,也是合理的?!坝捎诂F(xiàn)行《工傷保險條例》中只規(guī)定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但隨著現(xiàn)在職工上下班交通工具的多樣化,比如乘地鐵、輪渡上下班時受到傷害,或是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等情形,就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前不久,我接手了一件案件,案情很簡單,同一單位的兩名職工在下班回家途中,因道路整修不慎跌入路旁的溝內,兩人均受重傷。然而在工傷認定時,騎摩托車的人被認定為工傷,但騎電動車的人卻無法被認定,只因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范圍內?!?
本報記者 劉棟
反方:目前尚不具備取消條件
“從目前國內的條件來看,貿然刪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條款是不妥當?shù)?。”在上海市律協(xié)調解委員會委員、法學博士陳學斌看來,從1996年原勞動部頒布《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再到《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已近13年,職工上下班途中因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受傷一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現(xiàn)在也不應將這一待遇完全取消。
陳學斌告訴記者,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的《一九六四年工傷事故和職業(yè)津貼公約》第7條規(guī)定:各會員國應對“工傷事故”確立定義,包括在什么條件下往返途中發(fā)生的事故可視為工傷,并在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規(guī)定提交的關于實施本公約的報告中明確該定義的表述;當往返途中發(fā)生的事故已受工傷事故賠償以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保護,而且按規(guī)定領取的津貼額至少等于本公約規(guī)定的津貼時,就不必把途中發(fā)生的事故列入“工傷事故”的定義范圍之內。
“由于我國已經(jīng)加入了該公約,國內立法應當符合上述規(guī)定。盡管目前大量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賠償可通過交強險和民事救濟途徑得以解決,但相當數(shù)量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法律途徑獲得賠償。因此,將往返途中發(fā)生的事故排除出工傷事故的定義范圍之外在我國還不具備條件。”陳學斌認為。
他建議,“原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曾規(guī)定,只有‘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jīng)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可認定為工傷。因此,在此次《條例》的修改中,也可以采取通過部分限制條件的設置,規(guī)范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