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確規(guī)定以下事項一定要及時上報:有關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工作的重大活動、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縣(區(qū))領導對律師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辦律師代理的案件;律師承辦在市、縣(區(qū))范圍內有影響的群體糾紛事件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律師代理當?shù)赜兄卮笥绊懙募瘓F訴訟案件;律師擔任法輪功案件、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案件及全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律師代理的案件案情復雜、定性有重大爭議的或擬作無罪辯護的;律師承辦國家或省、市重點大型項目,有影響的涉外經(jīng)濟項目法律事務;律師代理大、中型國有企業(yè)兼并、轉制、破產的,以及涉及農村征地補償、與農民利益有較大關聯(lián)和城市拆遷、還原安置中涉及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案件;律師代理非法集資、非法融資等社會關注,對社會穩(wěn)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處理不當將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案件;律師、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受到行業(yè)處分的;承辦重大案件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前,應及時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并將采訪的內容及對案件審理的意見和看法上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以及其他需要上報的重大情況。
《制度》還明確規(guī)定,各律師事務所主任均為該所承辦重大案件的第一責任人,對承辦重大案件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自行處置的,要依照相關法律和制度規(guī)定追究責任。據(jù)市司法局介紹,如發(fā)現(xiàn)對在代理重大案件和群體事件中調唆鼓動、幕后指揮鬧事的違法違紀律師,將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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