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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法官配偶不準當律師 上海靜安法院新規(guī)被指"作秀"

    日期:2009-04-16     作者:李亮    閱讀:9,323次
“法官+律師”這種一度在普通人眼中為“黃金組合”的夫妻搭檔,如今在上海市靜安區(qū)變作了“高危組合”。

日前,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推行“一方退出機制”——只要法官的配偶是律師的,該法官不能擔任本市各級法院的院級領導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也不能擔任審判、執(zhí)行等業(yè)務部門領導。

據(jù)了解,舉措推行至今,成效顯著,靜安法院已經有近8成應“退出”人員被安置,而根據(jù)靜安法院研究室的透露,這個信息還在不斷刷新中。

但這個旨在從根源上防止司法腐敗、筑起法官律師“隔離墻”的新舉措在實踐中備受爭議,因為部分反對聲音認為,此“機制”有“一刀切”之嫌,其影響到了法官的工作權和婚姻權,而從律師界角度來看,該措施甚至可能會破壞律師隊伍的形象。

一方退出

據(jù)悉,“一方退出機制”源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出臺的《上海法院司法廉潔十條紀律》(以下簡稱《十條紀律》)以及上海市高級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規(guī)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

今年2月1日,上海高院召開了2009年上海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大會。在會上,上海高院公布了《十條紀律》以及《若干規(guī)定》,而上海高院出臺兩個文件的背景,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嚴禁”的規(guī)定。

據(jù)了解,《十條紀律》的內容涵蓋政治紀律、審判紀律、執(zhí)行紀律、領導干部紀律、司法委托中介紀律等法院工作,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在其中被提及。

《若干規(guī)定》則將法官和律師的關系進行了細化的闡述。其第九條將“律師系現(xiàn)任法官的配偶、子女,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列為法官不應有的行為。

在這個基礎上,靜安法院率先推出了“一方退出機制”的舉措。

根據(jù)上海法院網的報道,靜安法院及時召開了黨組中心組擴大會議,全院認真學習《十條紀律》,積極探索“一方退出機制”。然后,由院領導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分別與配偶是律師的干警逐一談話,認清該規(guī)定出臺的積極意義,了解這些干警的思想動態(tài),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開始有針對性地做思想工作。

“一方退出機制”也取得了上海市靜安區(qū)區(qū)委領導和區(qū)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將幫助解決退出干警的后續(xù)安置問題。

此外,靜安法院還對新進人員招錄政策作出相應調整,規(guī)定凡新進人員的配偶是律師的,原則上不再予以錄用。

截至3月底,靜安法院干警配偶是律師的共有9名,其中法官6名,書記員2名(其中1名為聘任制書記員),法警1名。有1名法官在該院干部交流中,擬安排退出審判、執(zhí)行崗位,有3名法官的配偶已準備上交律師執(zhí)照,有2名法官正在辦理商調手續(xù),另有1名錄用制書記員雖仍處于試用期,但其配偶也已表示放棄申請律師執(zhí)照。被安置人數(shù)已占到了應退出的77.8%。

靜安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征偉杰對《法制日報周末》記者說,目前這個信息還在變化中,“所以不能確定最終的結果,也不方便對外透露,但現(xiàn)在的信息已經和法院網當時的報道不一樣了”。

備受爭議

有人將“一方退出機制”形容為“二選一”的選擇題,即是說,法官的配偶是律師的,夫妻雙方要互相權衡——要么法官離任,要么律師改行。

支持者認為,《十條紀律》、《若干規(guī)定》以及“一方退出機制”都體現(xiàn)出上海市法院系統(tǒng)防治司法腐敗的決心和力度,這些規(guī)則都直指司法活動中最易滋生腐敗的環(huán)節(jié),對規(guī)范和約束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起到了積極意義。

但也有民眾認為,這樣的舉措意義不大,因為除去配偶關系還有同學、戰(zhàn)友、親屬等諸多關系能導致司法腐敗,“除非能斷絕所有關系,否則沒有實際意義”。

北京市高級法院原副院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陳春龍對此深有感觸,因為“如何斬斷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系”曾讓身為高院副院長的他分外困擾,這個難題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中也是阻撓建設廉潔司法隊伍的頑疾。

據(jù)陳春龍介紹,在他擔任北京高院副院長時,就曾為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傷透腦筋”,“當時我們北京法院系統(tǒng)也制定了各種各樣的制度,想形成一個法官與律師的‘隔離帶’,但實踐起來卻收效不大”。

“歸其原因,內因是由于如今部分法官自身素質不高,難以自律,抵擋不住誘惑,而很重要的一點外因則是出于極少數(shù)律師?!标惔糊堈f,“實際上,極少數(shù)律師攬活的普遍做法是‘靠關系’,而少數(shù)當事人也是靠‘律師和法院有無關系’來衡量一個律師的辦案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律師與法官是‘夫妻關系’,那當事人很容易把案子交給這個律師。所以,法官與律師的‘配偶關系’是同學、朋友、親戚等所有關系中最要命的,如果能把這個關系掐斷,對遏制當前司法腐敗將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副院長安鳳德在接受《法制日報周末》記者采訪時也表示,靜安法院的“一方退出機制”在當前對保持司法隊伍的廉潔性有積極意義,這個舉措可以從制度上進一步規(guī)范法官的行為,免于法官受到來自夫妻方面的利益干擾。

但安鳳德也表現(xiàn)出一定程度的擔憂,比如該機制的理論、法律創(chuàng)設依據(jù)都不是特別充分,因為不能以夫妻間存在“利益勾兌”的可能性來否決其正常工作。

安鳳德指出,“一方退出機制”在現(xiàn)實中推進起來肯定也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因為對于離任后法官或配偶的安置工作因涉及人事變動,將會很艱難。另外,該制度雖然斷絕了夫妻間的司法腐敗可能性,但倘若法官和律師是直系親屬的關系又該怎么辦?這在實踐過程中同樣是一個難題。

律師的擔憂

靜安法院在推行“一方退出機制”過程中的效果已經初現(xiàn)。部分在“退出”范圍內的人員正在做著“選擇題”——放棄自己的“飯碗”,還是讓配偶放棄“飯碗”?

《法制日報周末》記者聯(lián)系到前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會長、全國律協(xié)副會長呂紅兵,但呂紅兵稱其律師事務所內有同事正巧遇到靜安法院的變革,所以身為同事不便發(fā)表評論。

而其同事因愛人在靜安法院工作,也謝絕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從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了解到,目前上海市一些符合情況的律師還是有一些“隱隱的擔憂”。

在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會長劉正東坦誠說得知這個舉措“很突然”,“直到你給我提到這件事情,我在網上查了之后,才知道原來靜安法院推出了這樣的舉措”,劉正東對《法制日報周末》記者說。

上海高院發(fā)布《十條紀律》和《若干規(guī)定》,劉正東都知情。由于《十條紀律》屬于法院系統(tǒng)內部文件,劉正東并沒有看到,他看到的是《若干規(guī)定》,“當時《若干規(guī)定》文件發(fā)到律協(xié)后,由于《若干規(guī)定》是最高院一直強調的法官和律師關系的細化條款,其中規(guī)定的‘律師禁區(qū)’我們都很熟悉,所以并沒有引起太多的注意”。

隨后,劉正東從網上搜索新聞報道后,才知道靜安法院將《十條紀律》和《若干規(guī)定》等新規(guī)運用得“更全面、更徹底”。

劉正東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的妻子在上海市的一個基層法院,此時兩人有些“惴惴不安”。

“我們對于上海高院的做法,以及《十條紀律》和《若干規(guī)定》的出臺,是表示支持的。而對于靜安法院的做法,有兩點可以理解:一是該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防止司法腐敗的;二是這個機制對于推動法院系統(tǒng)關于法官和律師的其他關系的解決有借鑒意義。”劉正東說,但在上海,配偶是律師的法官在法官群體中是少數(shù),律師配偶是法官的律師在律師群體中更是少數(shù),僅有100人左右。而從全國范圍來看,雙方因配偶關系導致腐敗的,“我并沒有見過報道”。除去配偶關系,其他關系引起的司法腐敗卻很常見,如同學關系、戰(zhàn)友關系等。

靜安法院推行舉措以來,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接到了一些律師的咨詢,從這些咨詢者中,劉正東總結了律師們的三點顧慮。

一是會不會導致律師形象的下降?由于夫妻同謀利益這種可能性來出臺舉措,會不會帶給民眾錯誤認識,認為律師就是司法腐敗的污染源?

二是該舉措會不會導致對律師的歧視?劉正東指出,靜安法院不招聘配偶是律師的新進人員的規(guī)定有欠妥當,這樣對律師很不公平,有可能導致律師的社會地位下降。

三是該舉措會不會妨礙了律師和執(zhí)法人員(公安、檢察、法院)的正常工作交流?劉正東認為,制度應該杜絕律師和法官的私下關系,但是如果制度限制范圍過廣,可能會使律師和執(zhí)法人員的正常工作關系也受到干擾。近幾年,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一直在倡導“法律共同體”的概念,提出“法院和律協(xié)組織間多交往,法官和律師間少來往”。

劉正東表示他可能這周去一次靜安法院就此事進行交流,如果上海律師界的三種擔憂情緒被放大,劉正東將會代表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與上海高院進行更多的深入交流,表達律師的聲音,建議法院系統(tǒng)完善做法。

影響法官工作權?

實際上,為了遏制司法腐敗,防止裁判不公,法官與律師間的“回避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律師法中都有所涉及。

我國法官法第六章中規(guī)定了法官的“任職回避”,第17條規(guī)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雖然回避制度中指明了所需要回避的范圍和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和律師的司法腐敗交易卻能巧妙繞過回避制度,如律師賄賂法官的手段更加隱蔽、多樣化,甚至打時間差;再比如法官的配偶是律師,雖然不辦理案子,但其交給一個事務所的同事來做,同樣可以達到目的。

于是,最高法院以及地方各級法院都在斷絕法官和律師關系上煞費苦心且不遺余力,在遏制司法腐敗中,“法官和律師的關系”一直是一個大命題。

“一方退出機制”顯然是靜安法院在探討中率先推出的新舉措,但舉措能否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還有待觀察。有學者、律師認為,不管此舉帶來的效果如何,其有可能已經觸及法官工作權、擇業(yè)權等系列問題。

“形式大于意義?!敝袊ù髮W教授王進喜說,“從根本上講,‘一方退出機制’并不能遏制腐敗??梢灶A見,制度即使全面推廣,也不會對司法腐敗有積極遏制作用。遏制腐敗要從根上做起,應該加強審判、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透明度、權力的制衡以及社會監(jiān)督的力度”。

北京某律師認為,此舉是法院在“作秀”,司法腐敗不是只在配偶關系中體現(xiàn)的,也不能為了遏制一方面的腐敗,而損害了法官或法官家屬的系列權利,如同前些年國內的綠茵場,為了杜絕裁判員受賄問題,相關監(jiān)管部門就在裁判員更衣室里裝攝像頭,“為了有效監(jiān)管,卻侵犯了人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認為,“一方退出機制”有些絕對化,現(xiàn)實中存在夫妻利用職務便利謀利這種可能性,但只根據(jù)可能性出發(fā),而影響法官或配偶的職業(yè)選擇,則有待商榷。“回避”制度則比這種“退出”制度要好得多,最起碼從公民的勞動權利來講,“回避”則沒有損害法官的擇業(yè)權利,也沒有損害法官的勞動合同。

“這也是對全國法官、律師遴選機制的一個否定。與其推出‘退出’機制,不如改變法官、律師任命、挑選的機制,因為體制內的人都有可能利用權利進行勾兌?!痹S章潤說。

許章潤指出,法官職業(yè)應該朝著終身制前進,不要隨便進行工作調動。況且,“一方退出機制”這樣一個行政制度不光可能違背我國勞動合同法,損害法官的勞動權利,還有可能抵觸我國法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

我國法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均規(guī)定,地方各級法院的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北京律師李青山發(fā)現(xiàn),法官配偶是律師的范圍似乎也沒有說明,比如法官的妻子假如是外地律師,是否也需要“退出”,同樣值得探討。

多年從事高院領導工作的陳春龍指出,上海高院應該已經和上海人大溝通過。雖然該舉措和現(xiàn)實法規(guī)有一些抵觸,但這也體現(xiàn)出我國制度層面的一些桎梏,導致一些地方法院不敢大力推行。實際上,假如有一個地方法院搞試點的話,從探索和改革的角度看,是非常有現(xiàn)實意義的,當年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先由南方某地“違憲”搞試點成功后,再修改憲法的。從法律和理論上講是一回事,從中國當前現(xiàn)實情況看又是另一回事,關鍵是要得到反腐倡廉的實際效果。針對某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情況,采取一些特殊臨時作法,法理上是說得過去的,希望上海法院進行謹慎而又積極的探索。

對于推行的“一方退出機制”,靜安法院拒絕接受采訪,其研究室副主任征偉杰對《法制日報周末》記者說:“這個舉措是在今年年初開始慢慢推行的,目前院里希望低調做事,因為這可能會影響到其他法院。目前該措施已經進行了九成九,院里不希望在行將完成時節(jié)外生枝,引起非議?!?

而上海高院也沒有接受記者采訪,也沒有應記者要求出示《十條紀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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