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明確,對違反約定的法官或律師,任何個人或組織可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律師協(xié)會反映、舉報,法院、律師協(xié)會一經(jīng)查實,要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查處。
公正廉潔司法公約共有9項,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法官和律師在履行各自職責時,應嚴守審判紀律和律師執(zhí)業(yè)紀律,共同維護法律尊嚴。
●法官不得利用不當方式干預、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執(zhí)行,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不得向當事人宣稱自己與法官具有特殊關系,更不能利用這種關系干涉或影響辦案。
●法官不得私自單方面會見律師,律師不得違反規(guī)定單方會見法官。
●承辦案件的法官與案件的代理律師有法定特殊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反之,律師也應當謝絕委托,或主動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法官在不泄露審判秘密的情況下,依法告知律師相關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情況,律師在案件裁判前不得向法官打聽裁判結(jié)果,不得誤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法官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暗示更換代理律師,不違反規(guī)定提供案件的咨詢意見或法律意見,律師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為其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yè)務。
●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律師索取或收取禮物、現(xiàn)金或有價證券,不得接受律師安排的宴請或娛樂、旅游等活動,律師不得借任何理由向法官或者近親屬饋贈禮品、金錢、有價證券。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wǎng)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