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香港律師業(yè)(上篇)
日期:2009-03-02
作者:楊勇 沈浩 金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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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qū)的香港,屬于獨立的司法直轄區(qū),其所實行的法律制度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中國的《大清律例》是重要的組成部分,香港的律師制度承襲了英國的傳統(tǒng),經(jīng)過百年的發(fā)展,已經(jīng)比較成熟。這篇文章的作者用大量詳實的資料闡述了香港律師的百年歷程,本文將分三次連載,以饗讀者。
----編者
回歸祖國前的香港律師業(yè)
一、香港律師業(yè)誕生的殖民文化和法制背景(1840-1907年)
1840年鴉片戰(zhàn)爭之后,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英國將面積1063.43平方公里的香港地區(qū),變?yōu)樗趤喼薜男轮趁竦?。自英國侵占之日起,英國的法律也隨之引入香港。同時,為適應香港地區(qū)發(fā)展的需要,在香港當?shù)匾仓鸩浇⑵鹨杂胀ǚ榛A的一套法律制度。香港律師業(yè)的發(fā)展,也正是在殖民文化和英國法律制度的雙重影響下緩慢進行的。
香港是一個多元文化共存的社會,在近代史和現(xiàn)代史上,香港成為東西方文化提供相互撞擊、相互滲透、相互交融的得天獨厚的地方。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移民文化與殖民文化之間的矛盾、沖突、共處和調諧,使得香港兼有移民與殖民的雙重特征,構成了香港律師文化矛盾的基本形態(tài)。
香港法律的主要體系是英國為行使其對香港的統(tǒng)治和控制所制定頒布的一系列適用于香港的、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特別是為適應香港作為自由港的需要,有利于促進金融、航運、商業(yè)、貿(mào)易的商業(yè)法。出于殖民統(tǒng)治的需要,如一些有關占有土地、家庭婚姻、繼承、抵押等方面的中國法律(即《大清律例》)和習慣,對香港中國居民繼續(xù)適用,被香港頒布的各種條例所承認,也成為香港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律師制度,也正是在這種殖民文化和中華文化的夾縫中緩慢的發(fā)展和成熟起來。
二、香港回歸前的律師業(yè)發(fā)展史(1907?1997年)
1.香港律師業(yè)的誕生與發(fā)展
在英國占領香港的時期,港英政府除引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還保留了少部分當時適用于香港的《大清律例》和中國的傳統(tǒng)風俗習慣。香港早期的律師可以引用這些法律從事訴訟活動。當時,由于各種法律雜糅在一起,發(fā)展了一套復雜的令狀制度。很多人因為程序的復雜而得不到普通法院的司法補救,導致了19世紀中后期律師階層的快速誕生和發(fā)展。律師規(guī)則成了一套對普通法進行補充的工具。
19世紀末期,英國進行司法改革,將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司法管轄權合二為一,交由同一法院處理,香港律師行業(yè)進入了飛速發(fā)展的時期。同時,判例法的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高級法院的判決構成先例,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通過判例的累積,普通法的法律原則亦不斷演變,以配合時代的發(fā)展。法律的多變性,為律師職業(yè)群體的進一步發(fā)展壯大提供了前提基礎。
2.香港律師分類
從誕生之日起,香港律師制度就繼承英國的傳統(tǒng),分為兩大類:小律師(又稱事務律師,訴狀律師),大律師(又稱出庭律師)。當時的專業(yè)劃分是相當明確的,大律師只能辦理訴訟事務,事務律師只能辦理非訴訟事務。
小律師必須在香港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經(jīng)過考試合格和見習,或在聯(lián)合王國的任何一國取得律師資格,均可成為小律師。具備這種資格的英國公民或非英國公民,在香港居住滿七年以上者,香港最高法院亦承認其為小律師。小律師從事一般的法律業(yè)務,如直接為當事人辦理轉移不動產(chǎn)、代書遺囑、訂立契約、提供法律咨詢、制作法律文件和調解糾紛,充當民事代理人。
小律師不能同時擔任出庭律師(大律師),凡在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小律師不能充當法庭辯護律師,而需要請大律師出庭。大律師往往不與當事人直接接觸,而接受小律師的聘請,根據(jù)小律師對案情的介紹和準備好的法律文件,出庭辯護。大律師收案的范圍較窄,往往專門于某門法律或專辦某類案件,或專辦某類較大的案件。根據(jù)英國有關法例的規(guī)定,大律師執(zhí)業(yè)15年至20年,就可提出申請,經(jīng)大法官提名,由英皇室授予“皇家大律師”(或稱御用大律師,現(xiàn)稱資深大律師)的資格。這種頭銜是一種相當高的榮譽,一旦獲得此種頭銜,在律師同業(yè)中的威信就會提高,辦案時可以收取更高的酬金。
3.香港律師組織與宣傳
較早時期,香港有兩個律師組織:一為香港律師會(成立于1907年),一為香港律師會執(zhí)行委員會(成立于1949年)后改為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組織施行兩項有益于香港社會和廣大市民的活動,頗得市民的贊譽。這兩項活動是:
(1)在民事案件中為市民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香港稱之為“律師輔導”)。義務參加這項活動的約有200名大律師、執(zhí)業(yè)律師及在香港行政機關服務的英聯(lián)邦律師。他們每天晚上分別在6個地方設立法律咨詢服務中心(港稱法律輔導中心),為市民提供法律咨詢。對市民所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在會見時即會給予市民解決問題的具體意見。申請法律輔導的手續(xù)簡便,無須接受經(jīng)濟狀況調查。法律咨詢也不斷的擴大范圍,包括婚姻問題、租務糾紛、遺產(chǎn)管理、契約、借貸及其它多種免費法律咨詢活動。隨后,律師會還建立了“電詢法律”設施,律師預先把各種民事糾紛的法律問題的資料錄音錄入播放設備,市民可撥電話直通“電詢服務”站。選擇收聽自己所要尋求法律輔導問題的錄音帶。每節(jié)錄音帶概述一個法律問題,為時二分半鐘。這種“電詢法律”設施,既為市民尋求法律指導提供了便利條件,又起著宣傳法律知識、普及法律知識的作用,很受市民歡迎。
(2)為有些刑事被告免費出庭辯護(香港稱此活動為“當值律師計劃”)。參加這次活動的律師約有160名大律師及私人執(zhí)業(yè)律師,每年輪流在銅鑼灣、西區(qū)、南九龍、北九龍、新蒲崗及荃灣的六個裁判法庭為被告辯護。在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之前,“當值律師”先在拘留所會見被告,假如被告接受律師提供的免費服務,“當值律師”便會詳細研究案情、出庭為被告辯護?!爱斨德蓭煛泵赓M受理的此類案件,1981年共有6441宗,1982年有8929宗。許多無經(jīng)濟能力聘請律師的平民以及對香港法律或法律程序不大明了的人士,都是借助“當值律師”的這種法律幫助,獲得無罪釋放,或得到法庭的從輕判處。
4.法律援助署
由于香港社會背景特殊,社會生活愈來愈復雜化,香港的法律適用范圍龐雜,既適用英國議會法例、習慣法和衡平法、判例,又適用香港本身的制定法,因此,一般市民是無法理解法律要旨的。發(fā)生了糾紛后,要想“打官司”,非得請律師不可。然而,資本主義絕癥??通貨膨脹,使得市民的收入下降,而執(zhí)業(yè)律師的訴訟收費又日益增加,非常昂貴,使相當一部分生活貧困、收入低微的市民,根本無能力請律師。從50年代末起,許多市民就呼吁當局,要求得到訴訟救濟。鑒于這種情況,香港當局只好撥出經(jīng)費,于1967年成立了法律援助署,并制訂了有關法律援助的條例,規(guī)定了有關法律援助的事項。該署成立以來,在為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業(yè)務范圍不斷擴大,律師行業(yè)
的工作人員借此機會不斷壯大。
(未完待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