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陸良一律師妨害作證因情節(jié)輕微終審改判無罪
日期:2009-01-12
作者: 儲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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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陸良縣東新律師事務(wù)所主任太志斌幫助有偷盜罪行的當事人減輕罪行而妨害作證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其確有妨害作證行為,但未因此造成偷盜者逃脫法律懲處的嚴重后果,判其無罪。
2007年底,鄭建康因偷盜岳吉堂的蘭花被拘押。在取保候?qū)徠陂g為了減輕處罰,他與妻子唐紅麗、陸良縣看守所民警馬雙林、金焱(在逃)找到岳吉堂,許諾補償岳經(jīng)濟損失1萬元,由岳到陸良法院幫鄭建康說情。
岳收下錢后寫了一份致陸良縣法院的申請:好的兩盆蘭花沒有被盜,請求法庭從輕處罰鄭建康。
2008年1月8日,鄭建康將申請的復(fù)印件交給辯護人太志斌。在未獲得法院許可的情況下,當天下午,太志斌與鄭建康、唐紅麗、馬雙林、金焱會見岳吉堂。太志斌將岳吉堂單獨叫到飯館房間調(diào)查取證,并引導岳吉堂作出如下筆錄:當時我沒有查清楚,后來才發(fā)現(xiàn)價格最貴的那兩盆蘭花沒被盜。
陸良縣法院開庭審理鄭建康等人盜竊案時,太志斌將岳吉堂寫的申請和自己提取的調(diào)查筆錄一并遞交法院,導致庭審被迫延期。
本案案發(fā)后,鄭建康、馬雙林、唐紅麗三人被控妨害作證罪,太志斌被控偽造證據(jù)罪,岳吉堂被控包庇罪,經(jīng)陸良縣法院一審,太志斌被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馬雙林獲刑9個月;鄭建康因盜竊和妨害作證兩罪獲刑11年半,并處罰金5萬元;唐紅麗獲刑6個月,緩刑一年;岳吉堂犯包庇罪免予刑事處罰,所收1萬元贓款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太志斌、馬雙林、鄭建康3人提起上訴。
曲靖中院審理認為,太志斌作為辯護律師,應(yīng)當依法取得法院或檢察院的準許,方可對被害人進行調(diào)查核實,但太志斌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太志斌在對岳吉堂進行核實時,明知鄭建康賄買了岳吉堂,還讓岳吉堂作出有悖于真實的虛假陳述,讓岳吉堂在調(diào)查筆錄上簽字按手印并將這份筆錄提交法庭,導致庭審延期,這一行為屬于間接引誘被害人作偽證,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司法的正常活動。
鑒于太志斌妨害作證的行為,沒有影響法院對鄭建康等人盜竊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定性,也沒有造成法院對鄭建康等人錯判、錯誤取保候?qū)徎蛱用摲蓢缿偷膰乐睾蠊?,其妨害作證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判其無罪。
馬雙林作為民警,明知鄭建康取保候?qū)徠陂g接觸被害人違法,還是幫助鄭賄買岳吉堂,并勸說和擔保賄買款余款的給付,參與引誘岳吉堂改變真實陳述,其行為構(gòu)成妨害作證罪,但鑒于其情節(jié)輕微,危害甚小,遂判決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唐紅麗構(gòu)成妨害作證罪,岳吉堂構(gòu)成包庇罪,但2人均免予刑事處罰,岳吉堂隨案移送的贓款1萬元予以沒收。
鄭建康維持原判,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半,并處罰金5萬元。
云南鑫金橋律師事務(wù)所主任劉愛國作為太志斌終審的辯護律師,表示對這個結(jié)果比較滿意,“太志斌作為律師,一旦被判有罪將終身不得再從事律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