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事件:在法治社會里,民告官這一現(xiàn)象是很正常的,但偏偏內蒙古通遼科爾沁區(qū)政府就不服這個理:與當?shù)厮新蓭熀炗啞稇阜深檰枀f(xié)議書》,當?shù)芈蓭熃y(tǒng)統(tǒng)成為了地方政府的 “常年法律顧問”,不僅無法代理民告官業(yè)務,而且要定期為政府提供免費服務。讓律師“為政府分憂”!談談你對“收編”律師的看法?
參考答案:好一個叫人無法理解的 “為政府分憂”!第一,律師的職業(yè)道德要求是服務于當事人,并非天生的只為政府分憂;第二,壟斷律師能否達到“分憂”的目的,這還是個大有商榷的議題。其實,在強制拆遷可能激起群眾不滿的境況下,更需要在官與民之間建立正常的利益博弈機制,通過合法的博弈平臺,相互溝通、協(xié)商,以達成事情的相對公平、圓滿的解決,這是一個正常的合乎法治邏輯的線路,而“民告官”這一行政訴訟往往是作為公民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侵害時選擇的最后一條維權之路,可科爾沁區(qū)政府卻通過壟斷律師資源的做法,阻塞了正常的訴訟渠道,說得不客氣,這是對民眾合法權利的踐踏與侵犯。
值得警惕或更為可怕的是,科爾沁區(qū)政府的這一做法包含著某些比較高明的因素,因為是“合法”而“合情”地巧借國家法律政策,利用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將轄區(qū)內所有律師統(tǒng)統(tǒng)“收編”,讓人擔憂的是,科爾沁是否也會借助行政權力下一個“收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
其實,如何解決強制拆遷引發(fā)的群眾不滿,這是擺在科爾沁區(qū)政府以及許多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只是科爾沁區(qū)政府的解決思路的確有些跑題,利用公權霸道地“收編”所有律師,這是權力膨脹以致無視起碼的行政邏輯和法治精神異化出的非法的荒唐決策,客觀上不但擠壓了權利受損民眾的司法救濟空間,也有損于司法公平,而通過壟斷律師資源以終結民告官現(xiàn)象不過是一種臆想。
其實,在這個時代里,“民告官”是法治社會公民的權利,“民告官”也逐步成為社會生活中一件件鮮活的法治標本。事實也證明,民告官這一合法、合理渠道有利于解決官民矛盾,化解社會矛盾,我們擔心的是,科爾沁區(qū)政府的做法,很可能掩蓋矛盾、積壓民怨,這無異于制造“言塞湖”,若不能及時解決,說不定哪天就是一顆定時炸彈。到那時候,科爾沁區(qū)政府或許才會感覺到 “收編”律師到底是良策還是禍端。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從貴州甕安的“628”到云南孟連的“719”,到科爾沁“收編”律師的“獨特做法”,不難看出,借助“收編”律師只會加重現(xiàn)存的各類拆遷矛盾,而絕不可能解決“民告官”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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