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不批捕或不起訴,只是還復了作為被害人的上訪者的清白。如果那些隱身于“敲詐政府罪”背后的地方官員,不因惡行而受到懲治,類似的惡行絕難終結(jié)。
《新京報》昨日報道,兩年前,河北張家口賈文等7村民被控涉嫌“敲詐勒索政府”。而今,這起“敲詐政府”案有了轉(zhuǎn)折。
賈文等日前收到了崇禮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檢方認為,賈文等在未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以組織部分拆遷戶向上一級政府上訪為由,索要超過管委會定價的補償款,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賈文等7人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檢方撤訴本來是好事,但讓人不解的是,“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竟成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理由之一。依此邏輯,是否“行為惡劣、情節(jié)嚴重、危害巨大”,“敲詐政府”就可以成罪呢?
敲詐勒索罪的成立,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要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三要有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政府只具有擬制人格,并非自然人,當然也無法被“威脅”或“要挾”。“敲詐勒索罪”確實是刑法中明文規(guī)定的罪名,但“敲詐勒索政府罪”卻是崇禮縣某些官員的“創(chuàng)造”。
但是,這樣的“創(chuàng)造”并非崇禮縣獨家。僅最近三年來,至少在河北滄州,山西呂梁都曾傳出“敲詐政府罪”的個案,這些個案的共同特點就是,被控者均為上訪戶。
曾經(jīng),一些地方官員常用“誹謗(領導)罪”來對付上訪者和舉報人,輿論壓倒性的批評不但使那些地方官員蒙羞,也令司法權威受損、司法公信流失。鑒于此,最高檢曾專門下發(fā)文件,要求各地將“誹謗罪”的批捕權上提一級院辦理。之所以有此對策,在于最高檢正視了基層司法機關易受當?shù)攸h政主要官員干擾的現(xiàn)實。由地市檢察院來審查區(qū)、縣報送的案件,雖不能完全杜絕外來干擾,但至少增加了地方官員干涉檢察獨立辦案的難度。今天看來,“上提批捕權”這招雖然“笨”,卻有效———“誹謗(領導)罪”此后很少再現(xiàn)于人們的視野。
遺憾的是,一些地方官員打擊報復上訪人,并非只有“誹謗(領導)罪”一個管道,在“誹謗罪”之外還不斷“開拓創(chuàng)新”,類似“敲詐勒索罪”等不斷出爐。
我們固然可以期待最高檢繼續(xù)因應時勢變化,將“敲詐勒索罪”等案件的批捕權和起訴權也上提一級。但這種“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你來我往,畢竟不是一攬子解決方案。當上訪者為莫須有的“敲詐政府罪”付出了自由甚至是血的代價,才引發(fā)媒體關注時,我們更應反思對責任人的懲處機制。
對本案來說,檢方不批捕或檢方不起訴,只是還復了作為被害人的上訪者的清白,卻并未對隱藏其后的責任人以懲戒。如果那些隱身于“敲詐政府罪”背后的地方官員,不因其惡行而受到法律的懲治,類似的惡行絕難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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