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杭州副市長許邁永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6月21日被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法院此前對許邁永做出的死刑判決。
許邁永,浙江杭州蕭山人,仕途起于1984年蕭山縣城廂鎮(zhèn)副鎮(zhèn)長任上,至1993年升為蕭山市委常委、副市長;2002年6月起,任杭州西湖區(qū)代區(qū)長、區(qū)長、區(qū)委書記,至2008年4月,再升至杭州市副市長,至2009年4月事發(fā)。案發(fā)前,分管城市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房產管理等領域。
2009年4月中旬,許邁永被“雙規(guī)”。當月28日,浙江省紀委、浙江省委組織部證實,許邁永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浙江省委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當年12月22日,許邁永案移送浙江省檢察院。其妻也因涉案身陷囹圄。
2011年3月16日到18日,寧波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許邁永案。三天后,許邁永之妻戚繼秋也出現(xiàn)在寧波中級法院的法庭上,她被控涉嫌犯有受賄、洗錢罪。(詳見財新《新世紀》報道“許邁永夫婦受審”)
檢方指控,許邁永犯有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三宗罪。起訴書稱,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qū)代區(qū)長、區(qū)長、區(qū)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浙江坤和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寶庫、浙江開氏集團有限公司等14個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承攬工程、解決親屬就業(yè)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億余元,其中1700萬元系未遂。
貪污罪的指控,源自許邁永任杭州金港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曾侵吞國有財產共計人民幣5300余萬元。濫用職權則指,許邁永在2001年任“杭州香港公司”總經理及杭州市西湖區(qū)區(qū)長、區(qū)委書記時期,違規(guī)返還土地出讓金7100余萬元。
一審庭審中,許邁永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部分指控提出異議,并稱,許邁永在有關部門不掌握情況下,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并全部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應予以從輕處理。
5月11日,寧波中級法院對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除對未遂的1700萬元未認定為受賄,其他各項指控及罪名均被認定。判決稱,許邁永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其雖具有坦白情節(jié),贓款贓物具已追繳,但考慮到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且其在庭審中推翻了原有罪供述,拒不認罪 ,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故判處死刑;犯貪污罪,緩期二年執(zhí)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許邁永不服,提起上訴。在6月2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下達的二審裁定中,維持原一審判決,駁回了許邁永上訴。
財新記者獲悉,在一審和二審開庭中,許邁永和他的辯護人重申了一審期間的自辯和辯護觀點,即起訴書指控部分事實存有異議,同時還針對一審判決的量刑表示了質疑。
辯護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子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金額絕大多數為許邁永主動坦白交代,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依照坦白從寬的的政策和寬嚴相濟的原則,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據悉,許邁永是近年來涉案金額最高、惟一被被判極刑的高級官員。之前副部級高官原中石化董事長陳同海,涉案1.97億元,終獲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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