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上海律協(xié)港澳臺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全國的90家法院進行小額速裁的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wǎng)站報道: 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104/t20110413_19495.htm )2011年5月上海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上海法院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于金額較小,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快速裁定的方式,簡化訴訟程序,便于訴訟當事人和法院以高效率、低成本解決爭議。自2011年5月1日起,上海的浦東、楊浦、寶山、金山4家基層法院已經(jīng)率先開展小額速裁的試點工作。(新民晚報電子版報道: http://xmwb.xinmin.cn/xmwb/html/2011-04/29/content_688406.htm )
目前在全國法院推進的小額速裁審判方式的試點工作,實際上是我國法院借鑒法律發(fā)達地區(qū)的經(jīng)驗,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內實際情況而進行的一種有益的嘗試。例如在我國的香港地區(qū),針對小額的債務糾紛,設有專門的“小額錢債審裁處”(Small Claims Tribunal)。
無論是上海還是香港的法院,都希望通過靈活的司法處理方式,快速而低成本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金額爭議,提高司法效率并同時需要兼顧公平。盡管目前中國的小額速裁制度只是在上海等部分地區(qū)試點,且相關的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但筆者希望通過本文對比上海法院和香港法院對于金額較小的爭議處理的異同,從而更加深刻的體會和理解小額爭議的解決方式,互相學習和借鑒,以完善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一、對于小額爭議的處理機構
在香港,對于金額為50000港幣以內的債務等小額訴請,法院設有專門的“小額錢債審裁處”(以下簡稱“審裁處”)。雖然中文稱之為“處”,但實際上該機構屬于法庭。相對于其他法庭,審裁處要求的程序相對寬松,目的是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審裁處審理案件,均由一名審裁官(Adjudicator)或暫委審裁官(Deputy Adjudicator)單獨開庭聆訊及裁定。
相對于香港設立專門的裁判機構,上海法院并未專門設立獨立的審判機構用以處理小額爭議,但《實施細則》明確要求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協(xié)調小組駐民一庭辦公(《實施細則》第26條)。對于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由于案件本身是金額較小、爭議不大的案件,所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施細則》第12條)。
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是專門針對某一類型的案件而設立的法院,上海則并不僅僅專門針對小額的債權債務,還包括其他法律關系清晰,事實簡單的爭議。兩地的司法系統(tǒng)通過不同的受理案件的機構,以簡化小額爭議的處理,從而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節(jié)約法院的司法資源。
二、審理案件范圍
根據(jù)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以下簡稱《審裁處條例》)及相關規(guī)則,任何就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而提出的不超過50000港幣的金錢主張,例如債務、服務費、財務損毀、已售貨物、消費者提出的各類索賠等,都可訴至審裁處。但《審裁處條例》明確規(guī)定,下列類型的索賠案件不屬于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范圍:
(1)誹謗訴訟;
(2)因贍養(yǎng)協(xié)議而提出的訴訟或法律程序;
(3)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范圍內的訴訟;
(4)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范圍內的訴訟;
(5)地產(chǎn)代理監(jiān)管局行使司法管轄權的訴訟,而地產(chǎn)代理監(jiān)管局并沒有根據(jù)或依據(jù)《地產(chǎn)代理條例》第49條拒絕就該訴訟行使司法管轄權;
(6)(在沒有法律程序就某項爭議而在審裁處展開的情況下)要求作出關于該項爭議的訴訟費及附帶訴訟費的命令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
根據(jù)上海高院下發(fā)的《實施細則》第一條,小額速裁案件適用的范圍是“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不足5萬元的下列給付之訴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含商事案件),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秾嵤┘殑t》之后通過列舉的形式說明適用的范圍,包括:
(1)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民間借貸、買賣、租賃、借用、居間、承攬、勞務等合同糾紛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電信服務合同、物業(yè)服務合同、旅游合同、餐飲服務合同等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3)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因拖欠水、電、燃氣費用引起的供用電合同糾紛、供用水合同糾紛、供用氣合同糾紛案件;
(4)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產(chǎn)品責任糾紛等侵權糾紛案件;
(5)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6)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shù)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糾紛案件;
(7)勞動關系明確,僅要求追索勞動報酬、經(jīng)濟補償金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8)其他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的案件。
同時,上海法院《實施細則》也規(guī)定了下列的案件不適用小額速裁:
(1)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2)涉及評估、鑒定的案件;
(3)涉及集團訴訟或涉及眾多當事人權益的案件;
(4)轄區(qū)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5)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6)其他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
很明顯,香港的受理范圍限于簡單的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不涉及身份家庭、土地、勞動爭議。這是由于審裁處本身就是專門針對小額債權爭議,而且香港另設有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等專門法庭處理土地、勞動爭議。在香港,申請人僅僅需要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就可以較為便捷的在審裁處立案。相比之下,上海法院小額速裁適用的案件范圍遠遠大于香港的小額錢債案件的受理范圍,雖然是以各類合同等債權糾紛為主,但是也涉及了勞動報酬、身份糾紛。通過進一步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對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上海和香港雖然都采取了列表的方式,但是香港具體到了案件的類型,而上海的規(guī)定則僅僅是抽象的表述,換句話說,按照上海高院的《實施細則》,所有受理的小額速裁案件都有可能會納入不適用小額速裁受理的案件范圍,這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有裁量權。同時為了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可能在立案的時候,法官就會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等實體內容進行更加嚴格的初步審查。
三、基本程序
1.立案
香港對于案件的受理并沒有特別的要求,只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填寫并提交相關表格和材料即可。但原告應當確保被告可以被送達,否則審裁處將無法受理。
而上海的《實施細則》則規(guī)定了一個征詢程序。對于經(jīng)立案審查認為當事人起訴符合適用小額速裁條件的,應向當事人釋明,并發(fā)送程序選擇確認書,經(jīng)原、被告雙方書面簽字或捺印確認后,可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實施細則》第8條)。對于一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法院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雙方均表示同意且符合小額速裁條件的,應向當事人發(fā)放程序選擇確認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書面簽字或捺印確認后,適用小額速裁(《實施細則》第11條)。上海的規(guī)定所產(chǎn)生的一個后果是,對于不予理睬、拒絕簽字的被告,根本無法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換句話說,香港的小額審裁程序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并有利于原告采用小額爭議解決機制,而上海的小額速裁程序的適用則基于雙方一致同意,不利于原告適用小額速裁程序。上海的做法實際上增加了原告的成本,同時對于確認被告同意的時間也并沒有限制,可能會導致原告在時間上的拖延。此外,如果是一般的立案,一旦立案成功可以同時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而對于小額速裁是否適用,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由此可能會產(chǎn)生被告在其確認是否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期間、正式立案之前轉移財產(chǎn),以致最終判決無法執(zhí)行的情況。
2.基本程序
香港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Registrar)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后確定聆訊(Hearing)的地點及日期,并且聆訊日期不得遲于起訴材料提交后60天。其他相關材料按照香港的法律要求送達對方即可。
一般來說,一件案件的整個聆訊程序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簡短提訊(call over)、提訊(mention hearing)和審訊(trial)。必須說明的是,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案件,要求訴訟各方不得由律師代理出庭,這主要是考慮到在香港律師費用高昂,如果允許律師出庭,容易對相對弱勢的請不起律師的一方造成不公。當然,當事人可以咨詢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1)簡短提訊
簡短提訊由調查主任(Tribunal Officer)主要負責接待,原被告雙方應當根據(jù)通知向調查主任報到,調查主任會對案件進行初步事實審查并進行調解。如果被告缺席簡短提訊,原告便可以要求審裁官判被告人敗訴。如果訴訟各方未能達成和解,調查主任又會另定下次提訊的日期。如果被告不遵從指示,審裁官可以無須進行審訊而判決被告人敗訴。
(2)提訊
提訊則由審裁官負責,處理包括對于案件中的爭議作出調查;向訴訟各方解釋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告訴訴訟各方他們可以傳喚的證人;以及指示訴訟各方怎樣為審訊作準備等。
無論是在簡短提訊或提訊過程中,調查主任或審裁官都盡量以調解為主,從而更加優(yōu)化和節(jié)省司法資源。
(3)審訊
對于審訊,根據(jù)香港法律規(guī)定進行,訴訟各方和他們的證人都必須出席審訊。如果被告缺席,審裁官便可以判決被告敗訴。在證據(jù)規(guī)則上,審裁處也比香港訴訟的一般程序相對寬松,法律賦予審裁處可收取任何其認為有關的證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并不適用于審裁處的法律程序。這使得審裁處可以更加關注于事實審理而非程序上得爭議。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審裁處的上述聆訊程序可以不拘于任何形式。靈活處理。如有共同被告,即使其中的某一被告未能及時送達到相關起訴文書或不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范圍內,也不影響聆訊及判決。敗訴方可以此追索其他有責任的被告。
根據(jù)上海《實施細則》規(guī)定,適用小額速裁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審限。對于該類案件的審理,可以采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并可以靈活安排詢問證人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利用視頻系統(tǒng)等方式詢問證人的,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適當?shù)模捎枰詼试S。對于審理時間上,可根據(jù)需要,安排在晚間、休息日進行調解或者開庭。審理程序上,可不區(qū)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實施細則》第14-16條)
無論是上海還是香港,在程序的要求上都強調了靈活和便捷,旨在最大程度上簡化案件程序,更加注重實體的審理,因此凸顯小額審判的成本優(yōu)勢。同時對于受理案件的時間,香港和上海也都規(guī)定除了正常的工作日,可以根據(jù)需要在休息日進行,這樣節(jié)省當事人的時間。
四、判決
對于小額債權爭議的判決,香港的審裁官在整個過程中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況下直接進行不利于被告判決,這使得被告不會輕易的缺席聆訊程序,從而真正達到速裁的目的,優(yōu)化司法資源。
相對而言,盡管上海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小額速裁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審限。但是對于“一個月內未能審結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繼續(xù)審理”(《實施細則》第17條),該規(guī)定導致的后果是法院可能利用小額速裁程序延長審限,這反而不利于爭議的解決,也與設立小額速裁程序的初衷相違背。
五、復核及上訴
香港的小額錢債審判的裁定,如果訴訟任何一方不滿審裁官的命令或判決,可以有以下兩個做法:(1)向本審裁處申請復核;或(2)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果申請人不滿意復核的結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根據(jù)上海的小額速裁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對于適用小額速裁作出的判決不服,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法院收到當事人異議申請后,應當于立案當日移送至民一庭指定審判員審查。對于審查方式,可采取談話、聽證等方式聽取異議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主張。如果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經(jīng)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裁定撤銷原判,并由民一庭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對案件繼續(xù)進行審理。
可見,香港和上海都采用了判決復核的程序,這是因為本來小額速裁的案由、事實及標的都不大,如果啟動上訴程序,勢必會造成增加當事人負擔,一定程度上也會浪費法院的司法資源。而采用復核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點當事人成本。
六、結論
根據(jù)上述對于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程序及上海的小額速裁程序的介紹和對比,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于小額爭議,上海是借鑒各個其他法律區(qū)域的經(jīng)驗,結合自身的特點作出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但是相比較法律環(huán)境更加成熟和完善的香港,仍然有很多地方值得上海借鑒和學習,例如受案范圍、立案、缺席判決等。當然由于小額速裁程序在進行試點,相信通過各方的努力,一定能使得上海乃至全國的小額速裁程序能夠更加完善,同時創(chuàng)造更加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
目前在全國法院推進的小額速裁審判方式的試點工作,實際上是我國法院借鑒法律發(fā)達地區(qū)的經(jīng)驗,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內實際情況而進行的一種有益的嘗試。例如在我國的香港地區(qū),針對小額的債務糾紛,設有專門的“小額錢債審裁處”(Small Claims Tribunal)。
無論是上海還是香港的法院,都希望通過靈活的司法處理方式,快速而低成本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金額爭議,提高司法效率并同時需要兼顧公平。盡管目前中國的小額速裁制度只是在上海等部分地區(qū)試點,且相關的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但筆者希望通過本文對比上海法院和香港法院對于金額較小的爭議處理的異同,從而更加深刻的體會和理解小額爭議的解決方式,互相學習和借鑒,以完善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一、對于小額爭議的處理機構
在香港,對于金額為50000港幣以內的債務等小額訴請,法院設有專門的“小額錢債審裁處”(以下簡稱“審裁處”)。雖然中文稱之為“處”,但實際上該機構屬于法庭。相對于其他法庭,審裁處要求的程序相對寬松,目的是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審裁處審理案件,均由一名審裁官(Adjudicator)或暫委審裁官(Deputy Adjudicator)單獨開庭聆訊及裁定。
相對于香港設立專門的裁判機構,上海法院并未專門設立獨立的審判機構用以處理小額爭議,但《實施細則》明確要求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協(xié)調小組駐民一庭辦公(《實施細則》第26條)。對于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由于案件本身是金額較小、爭議不大的案件,所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施細則》第12條)。
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是專門針對某一類型的案件而設立的法院,上海則并不僅僅專門針對小額的債權債務,還包括其他法律關系清晰,事實簡單的爭議。兩地的司法系統(tǒng)通過不同的受理案件的機構,以簡化小額爭議的處理,從而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節(jié)約法院的司法資源。
二、審理案件范圍
根據(jù)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以下簡稱《審裁處條例》)及相關規(guī)則,任何就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而提出的不超過50000港幣的金錢主張,例如債務、服務費、財務損毀、已售貨物、消費者提出的各類索賠等,都可訴至審裁處。但《審裁處條例》明確規(guī)定,下列類型的索賠案件不屬于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范圍:
(1)誹謗訴訟;
(2)因贍養(yǎng)協(xié)議而提出的訴訟或法律程序;
(3)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范圍內的訴訟;
(4)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范圍內的訴訟;
(5)地產(chǎn)代理監(jiān)管局行使司法管轄權的訴訟,而地產(chǎn)代理監(jiān)管局并沒有根據(jù)或依據(jù)《地產(chǎn)代理條例》第49條拒絕就該訴訟行使司法管轄權;
(6)(在沒有法律程序就某項爭議而在審裁處展開的情況下)要求作出關于該項爭議的訴訟費及附帶訴訟費的命令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
根據(jù)上海高院下發(fā)的《實施細則》第一條,小額速裁案件適用的范圍是“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不足5萬元的下列給付之訴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含商事案件),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秾嵤┘殑t》之后通過列舉的形式說明適用的范圍,包括:
(1)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民間借貸、買賣、租賃、借用、居間、承攬、勞務等合同糾紛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電信服務合同、物業(yè)服務合同、旅游合同、餐飲服務合同等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3)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因拖欠水、電、燃氣費用引起的供用電合同糾紛、供用水合同糾紛、供用氣合同糾紛案件;
(4)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產(chǎn)品責任糾紛等侵權糾紛案件;
(5)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6)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shù)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糾紛案件;
(7)勞動關系明確,僅要求追索勞動報酬、經(jīng)濟補償金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8)其他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的案件。
同時,上海法院《實施細則》也規(guī)定了下列的案件不適用小額速裁:
(1)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2)涉及評估、鑒定的案件;
(3)涉及集團訴訟或涉及眾多當事人權益的案件;
(4)轄區(qū)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5)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6)其他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
很明顯,香港的受理范圍限于簡單的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不涉及身份家庭、土地、勞動爭議。這是由于審裁處本身就是專門針對小額債權爭議,而且香港另設有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等專門法庭處理土地、勞動爭議。在香港,申請人僅僅需要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就可以較為便捷的在審裁處立案。相比之下,上海法院小額速裁適用的案件范圍遠遠大于香港的小額錢債案件的受理范圍,雖然是以各類合同等債權糾紛為主,但是也涉及了勞動報酬、身份糾紛。通過進一步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對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上海和香港雖然都采取了列表的方式,但是香港具體到了案件的類型,而上海的規(guī)定則僅僅是抽象的表述,換句話說,按照上海高院的《實施細則》,所有受理的小額速裁案件都有可能會納入不適用小額速裁受理的案件范圍,這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有裁量權。同時為了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可能在立案的時候,法官就會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等實體內容進行更加嚴格的初步審查。
三、基本程序
1.立案
香港對于案件的受理并沒有特別的要求,只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填寫并提交相關表格和材料即可。但原告應當確保被告可以被送達,否則審裁處將無法受理。
而上海的《實施細則》則規(guī)定了一個征詢程序。對于經(jīng)立案審查認為當事人起訴符合適用小額速裁條件的,應向當事人釋明,并發(fā)送程序選擇確認書,經(jīng)原、被告雙方書面簽字或捺印確認后,可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實施細則》第8條)。對于一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法院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雙方均表示同意且符合小額速裁條件的,應向當事人發(fā)放程序選擇確認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書面簽字或捺印確認后,適用小額速裁(《實施細則》第11條)。上海的規(guī)定所產(chǎn)生的一個后果是,對于不予理睬、拒絕簽字的被告,根本無法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換句話說,香港的小額審裁程序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并有利于原告采用小額爭議解決機制,而上海的小額速裁程序的適用則基于雙方一致同意,不利于原告適用小額速裁程序。上海的做法實際上增加了原告的成本,同時對于確認被告同意的時間也并沒有限制,可能會導致原告在時間上的拖延。此外,如果是一般的立案,一旦立案成功可以同時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而對于小額速裁是否適用,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由此可能會產(chǎn)生被告在其確認是否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期間、正式立案之前轉移財產(chǎn),以致最終判決無法執(zhí)行的情況。
2.基本程序
香港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Registrar)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后確定聆訊(Hearing)的地點及日期,并且聆訊日期不得遲于起訴材料提交后60天。其他相關材料按照香港的法律要求送達對方即可。
一般來說,一件案件的整個聆訊程序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簡短提訊(call over)、提訊(mention hearing)和審訊(trial)。必須說明的是,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案件,要求訴訟各方不得由律師代理出庭,這主要是考慮到在香港律師費用高昂,如果允許律師出庭,容易對相對弱勢的請不起律師的一方造成不公。當然,當事人可以咨詢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1)簡短提訊
簡短提訊由調查主任(Tribunal Officer)主要負責接待,原被告雙方應當根據(jù)通知向調查主任報到,調查主任會對案件進行初步事實審查并進行調解。如果被告缺席簡短提訊,原告便可以要求審裁官判被告人敗訴。如果訴訟各方未能達成和解,調查主任又會另定下次提訊的日期。如果被告不遵從指示,審裁官可以無須進行審訊而判決被告人敗訴。
(2)提訊
提訊則由審裁官負責,處理包括對于案件中的爭議作出調查;向訴訟各方解釋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告訴訴訟各方他們可以傳喚的證人;以及指示訴訟各方怎樣為審訊作準備等。
無論是在簡短提訊或提訊過程中,調查主任或審裁官都盡量以調解為主,從而更加優(yōu)化和節(jié)省司法資源。
(3)審訊
對于審訊,根據(jù)香港法律規(guī)定進行,訴訟各方和他們的證人都必須出席審訊。如果被告缺席,審裁官便可以判決被告敗訴。在證據(jù)規(guī)則上,審裁處也比香港訴訟的一般程序相對寬松,法律賦予審裁處可收取任何其認為有關的證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并不適用于審裁處的法律程序。這使得審裁處可以更加關注于事實審理而非程序上得爭議。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審裁處的上述聆訊程序可以不拘于任何形式。靈活處理。如有共同被告,即使其中的某一被告未能及時送達到相關起訴文書或不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范圍內,也不影響聆訊及判決。敗訴方可以此追索其他有責任的被告。
根據(jù)上海《實施細則》規(guī)定,適用小額速裁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審限。對于該類案件的審理,可以采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并可以靈活安排詢問證人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利用視頻系統(tǒng)等方式詢問證人的,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適當?shù)模捎枰詼试S。對于審理時間上,可根據(jù)需要,安排在晚間、休息日進行調解或者開庭。審理程序上,可不區(qū)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實施細則》第14-16條)
無論是上海還是香港,在程序的要求上都強調了靈活和便捷,旨在最大程度上簡化案件程序,更加注重實體的審理,因此凸顯小額審判的成本優(yōu)勢。同時對于受理案件的時間,香港和上海也都規(guī)定除了正常的工作日,可以根據(jù)需要在休息日進行,這樣節(jié)省當事人的時間。
四、判決
對于小額債權爭議的判決,香港的審裁官在整個過程中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況下直接進行不利于被告判決,這使得被告不會輕易的缺席聆訊程序,從而真正達到速裁的目的,優(yōu)化司法資源。
相對而言,盡管上海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小額速裁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審限。但是對于“一個月內未能審結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繼續(xù)審理”(《實施細則》第17條),該規(guī)定導致的后果是法院可能利用小額速裁程序延長審限,這反而不利于爭議的解決,也與設立小額速裁程序的初衷相違背。
五、復核及上訴
香港的小額錢債審判的裁定,如果訴訟任何一方不滿審裁官的命令或判決,可以有以下兩個做法:(1)向本審裁處申請復核;或(2)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果申請人不滿意復核的結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根據(jù)上海的小額速裁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對于適用小額速裁作出的判決不服,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法院收到當事人異議申請后,應當于立案當日移送至民一庭指定審判員審查。對于審查方式,可采取談話、聽證等方式聽取異議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主張。如果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經(jīng)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裁定撤銷原判,并由民一庭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對案件繼續(xù)進行審理。
可見,香港和上海都采用了判決復核的程序,這是因為本來小額速裁的案由、事實及標的都不大,如果啟動上訴程序,勢必會造成增加當事人負擔,一定程度上也會浪費法院的司法資源。而采用復核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點當事人成本。
六、結論
根據(jù)上述對于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程序及上海的小額速裁程序的介紹和對比,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于小額爭議,上海是借鑒各個其他法律區(qū)域的經(jīng)驗,結合自身的特點作出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但是相比較法律環(huán)境更加成熟和完善的香港,仍然有很多地方值得上海借鑒和學習,例如受案范圍、立案、缺席判決等。當然由于小額速裁程序在進行試點,相信通過各方的努力,一定能使得上海乃至全國的小額速裁程序能夠更加完善,同時創(chuàng)造更加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