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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上篇集中討論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意義。本篇承接上篇的內容,從“一帶一路”的典型爭議出發(fā)分析香港作為“一帶一路”爭議解決中心的優(yōu)勢,并建議香港內地共同建設一個常設仲裁機構,集中處理“一帶一路”相關爭議,務求整合資源、化競爭為合作、促進溝通合作。
“一帶一路”主要爭議類型
“一帶一路”建設帶動不少經(jīng)貿合作,據(jù)商務部消息,2015年上半年,我國企業(yè)與沿線國家的主要合作包括:
(1) 對外直接投資:我國企業(yè)共對沿線的48個國家進行了直接投資,投資額合計70.5億美元;
(2) 對外貿易:我國與沿線國家雙邊貿易總額4853.7億美元;
(3) 對外承包工程:我國企業(yè)在沿線的60個國家承攬對外承包工程項目1401個,新簽合同額375.5億美元。
從上可見,和“一帶一路”相關的爭議主要有三類:對外直投產生的爭議;和國際貿易、運輸相關的爭議;和跨境建設工程相關的爭議。
香港處理相關爭議經(jīng)驗豐富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包括人民幣離岸中心)、國際投資貿易中心以及物流與航運中心,擁有豐富的處理相關法律問題的經(jīng)驗,處理過不少和國際貿易和對外投資相關的爭議。
在對外直接投資方面,近年中國企業(yè)多利用香港作為窗口進行對外投資,因此香港法律界對于代表中國企業(yè)對外投資有豐富經(jīng)驗。長期和中國企業(yè)合作使得很多香港律師對中國企業(yè)的發(fā)展需求和商業(yè)習慣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在設計投資框架和談判過程中能更好的為中國企業(yè)爭取利益,在爭議解決過程當中也能采取對中國企業(yè)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國企業(yè)的對外投資(outbound investments)中,最經(jīng)常采用的準據(jù)法是香港法和美國法,如果采用香港法,香港律師自然是專家;美國法亦是香港法律服務業(yè)經(jīng)常接觸的法律體系,而且很多美資律師事務所均將亞洲總部設在香港。因此,香港律師能在中國企業(yè)對外投資方面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萬一產生爭議,香港的爭議解決律師也能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在對外貿易方面,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貿易港,在航運領域有著一定的地位。因此,香港有不少律所專注于海商法(shipping law)領域,不論在起草合同、提供意見還是爭議解決方面都有專業(yè)的團隊。
在建筑工程方面,香港更是擁有一批世界知名的建筑法律人才,特別是有一批專門處理建筑工程爭議的大律師。大量的大型建設是香港得以成為國際金融貿易中心的基礎,不管是機場、鐵路還是大橋,建設的背后都需要大量建筑業(yè)人才和法律人才的支持。除此以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每年處理大量和建筑相關的爭議,這里面不僅僅有在香港本地的建筑工程,亦有很多境外的建筑工程。因此,如果中國企業(yè)對外承包的建筑工程發(fā)生爭議,香港將是最適合的爭議解決地,在這里不但有經(jīng)驗豐富的仲裁中心和配套設施,還有最好的建筑法律師以及專家證人。
建“一帶一路”常設仲裁中心
和制定政策同樣重要的是落實政策。關于建設亞太區(qū)爭議解決中心,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宋小莊和韓成科曾提議香港和內地的仲裁機構可以聯(lián)合為“一帶一路”服務,筆者認為這個建議是完全可行的。事實上,目前已經(jīng)有香港的調解中心和國內的仲裁中心成為合作伙伴,提供更全面的仲裁和調解服務。香港與內地仲裁中心之間的合作指日可待。
如果把這個想法再推進一步,可以考慮在香港設立專門解決“一帶一路”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共同處理所有與“一帶一路”相關的爭議。這樣的好處是能夠結合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優(yōu)勢,化競爭為合作,更有效率地處理“一帶一路”相關爭議。
目前香港與內地的仲裁機構相互之間沒有太多合作,但實務中適用香港法在國內機構仲裁,以及適用中國法在香港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并不少。如果能把各仲裁機構的資源集中到一個常設仲裁機構中,也就意味著這個機構能提供香港與內地任何一個管轄區(qū)的相關法律服務。不管仲裁所適用的規(guī)則是哪個機構的規(guī)則,實體法是中國法還是香港法,常設仲裁中心都能提供一體化的法律服務。
基于國際仲裁的特性,仲裁程序中遇到的很多法律問題都是跨境的,比如取證、臨時措施的頒發(fā)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等。目前這些不同管轄區(qū)的程序都要由仲裁方自行解決,但是一旦設立常設機構,也許可以對仲裁方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簡化程序。舉個例子,在國內的臨時保全措施需要通過仲裁委員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仲裁機構在境外,則無法向中國法院申請國內的臨時措施。如果存在一個跨境的常設機構,也許可以實現(xiàn)通過常設機構向國內法院提出申請,解決目前境外仲裁的困境。
常設機構的設立只是一個初步的想法,需要香港及內地政府共同配合,推出相應的配套措施。如果這個構想真的能實現(xiàn),影響不僅僅停留在經(jīng)濟利益層面:首先,我國將出現(xiàn)一個大型的、國際化的仲裁機構,這對于提升我國在國際仲裁領域的地位大有幫助;其次,有了常設仲裁機構,自然能吸引質量好的案件,對于律師來說,是非常好的發(fā)展機會,尤其是對于國內律師來說,無疑是為他們打開了國際化的大門,讓他們能在和其他國家、地區(qū)的律師的合作中熟習國際仲裁,長遠而言,這也有助于推動我國的法治發(fā)展;最后,對于香港和內地來說,這是一個絕佳的排除誤解、通力合作、走向融合的過程。
在“一帶一路”建設中,兩個最為重要的硬件分別是亞投行和亞太區(qū)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中心,這兩者分別應對中國企業(yè)“走出去”過程中必然會碰到的資金問題和法律問題。常設仲裁中心如能設立,必能成為亞投行的最佳配套設施,促進“一帶一路”的建設。
王鳴峰
博士、資深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中國業(yè)務發(fā)展委員會主席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
彭禧雯
曾在匯仲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及方達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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