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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高風揚與呂妮潔是一對年過半百的夫妻,兩人育有兩女。2007年,高先生與第三者郝麗麗小姐同居,2009年3月生育非婚生子高峰。兩人同居期間,高先生先后給郝小姐購買房產兩處,給付郝小姐資金人民幣700多萬元。2012年上半年,呂妮潔和兩個女兒獲知上情。呂女士先前想到離婚,并欲追究二人重婚責任。后高先生真心認錯,愿重新回歸家庭。但呂女士提出需妥善處理在郝小姐處的夫妻共同財產。經與第三者郝小姐多次溝通,其最終亦勉強接受與高先生分手的現實,但希望對兒子對自己有一個妥善交待和保障。基于此,高先生與呂女士共同委托律師處理此事。
筆者接受委托后,制訂了非訴解決爭議的工作方案。一方面,通過設置不動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建立所有權控制體系,同時設定附條件的贈與,對房產問題進行解決;另一方面,對于郝小姐名下的銀行存款資金的處理,結合子女撫養(yǎng)費用的承擔,筆者考慮在現行《信托法》規(guī)定有民事信托制度的情況下,采取民事信托方式處理沒有法律障礙,而且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可以解決這部分資金的所有權歸屬的爭議。于是,筆者大膽提出通過信托模式設計合理的架構,既能保障郝小姐與孩子的生活所需,又能對高先生、呂女士和郝小姐進行三方制約。這一設想,首先得到了高先生與呂女士的認可。在筆者與郝小姐溝通了大致框架之后,其也沒有極力反對。
二、爭議法律焦點
高先生在郝小姐處的巨額財產如何處理?如何既能維護高先生和呂女士之間的婚姻,又能為郝小姐和其孩子的生活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
三、律師評析
在信托方案設計方面,筆者以我國《信托法》的規(guī)定為依據,大膽進行了創(chuàng)新和嘗試。
(一)信托當事人的確立
關于委托人。當初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由于信托資金在郝小姐名下,應當由其作為委托人;第二種意見認為,從法律上講,信托資金雖然在郝小姐名下,但所有權屬于高先生與呂女士夫妻所共有,根據《信托法》的規(guī)定,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的合法財產。筆者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由高先生與呂女士作為委托人。
關于受托人。受托人必須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人。從本案的實際出發(fā),信托資金需要郝小姐配合進行轉交,受托人應當也是其能夠充分信任的人。鑒于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高先生與呂女士的大女兒高潔嵐充當其母親呂女士的代言人,與郝小姐的溝通非常順暢,二人之間已建立了初步的信任。因此,高家大女兒作為受托人當屬最為合適的人選。
關于受益人。信托的成立與生效,只要有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相關文件即可完成法律程序。但本案的特殊性決定了信托的設計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作為受益人高峰的法定代理人郝小姐若能夠代表受益人在信托協議上簽字,無論是從心理疏導還是信托執(zhí)行方面,均有百利而無一害。因此,本案需簽署信托協議的當事人當然也便包括了受益人。
此外,由于該筆信托資金在權屬上屬于委托人夫妻二人,但目前仍在第三人郝小姐名下,其有代替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義務。所以,筆者也把郝小姐作為一方當事人,定義為“信托資金交付人”,在信托協議條款中規(guī)定了她代為交付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二)信托目的和信托財產
信托目的和信托財產是信托文件應當載明的法定事項。設立本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非婚生子高峰撫養(yǎng)費用的承擔。在信托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管理信托財產,定期支付受益人的撫養(yǎng)費用,為受益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提供經濟保障。
在明確信托目的之后,需要確定具體的信托財產。該信托所設定的信托財產是平衡的結果。從前文案件簡介可知,在高先生與郝小姐同居期間,高先生共給付郝小姐現金計700多萬元,其中50萬元用于購買保險,100萬元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還有550萬元現金存款。最終兩委托人與郝小姐達成妥協,同意500萬元人民幣放入信托作為信托特定資金。信托財產還包括500萬元特定信托資金在信托期限內由受托人經營管理所產生的收益。
(三)信托財產的具體運用
信托財產的具體運用是構成信托文件的核心條款之一,是受托人對受益人進行受益權分配的法律依據,是受托人權力的具體體現。
首先,需要確定受益人的收益,其分為三項:1、自信托成立之日至受益人年滿23周歲止,受托人每6個月向受益人支付撫養(yǎng)費用人民幣8萬元整,用于受益人的日常生活、學習和醫(yī)療費用,用于滿足受益人的正常生活所需;2、若受益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筆醫(yī)療費用,以及受益人上大學、出國留學等需要重大支出的,受托人經核實后進行支付;3、在受益人的成長過程中,確需其他大筆費用支出的,經受益人書面申請,經兩委托人和受托人會商同意后,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列支。
其次,受益權需滿足的前提條件。針對本案的特殊性,對于以上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具體運用和分配,該信托還設置了特別的條款,即受益人相關費用的領取需滿足的前提條件:高風揚先生與郝麗麗小姐二人不得恢復同居、情人等不正當男女關系。若在信托執(zhí)行過程中,一旦出現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形,受托人有權終止對受益人一切費用的支付。關于上述條件的設置,可能會存在爭議,但從本信托設立的背景,以及與該信托配套的其他文件,這一條款的設置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四)信托的終止和終止后的財產分配
該信托原則上是一個不可撤銷的信托,但遇特殊情況,必須撤銷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一致同意,可以撤消或終止信托。除了協議撤銷、終止之外,為了充分平衡和制約各方當事人,該信托文件規(guī)定了下列終止事由:1、信托期限屆滿。該信托設定的有效期限為自信托生效之日至受益人年滿23周歲之日;2、高風揚先生與郝麗麗小姐二人恢復同居、情人等不正當男女關系;3、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死亡;4、信托目的不能實現;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以上終止事由的出現,信托立即終止。對于信托終止后剩余的信托財產分配也是該信托的重點條款,再次體現了利益的平衡:一是在出現上述第1、4、5項三種情形信托終止時,信托終止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所有;二是在出現上述第2項情形信托終止時,信托終止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委托人呂妮潔個人所有;三是在出現上述第3項情形信托終止時,信托終止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委托人高風揚和呂妮潔夫妻二人所有。
從以上條款的設計不難看出,主要解決的問題有:一是從經濟方面制約、限制和預防高先生、郝小姐二人的感情死灰復燃,消除呂女士的擔心和風險;二是因信托受益權是可以繼承的,把受益人死亡作為信托終止的條件,直接排除了郝小姐作為法定繼承人獲得受益權的可能性。當然,從信托的目的來講,受益人死亡將導致該信托目的不能實現,也會使信托終止,但終止后的財產分配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預先設定。
(五)民事信托之建議與思考
1、關于遺囑信托
我國現行《繼承法》與《信托法》在遺囑信托成立生效條件的規(guī)定上相互矛盾。根據《信托法》第8條規(guī)定,遺囑信托在受托人承諾時才能夠成立。而再看該法第13條之規(guī)定,遺囑信托的成立又不以受托人的承諾為前提,受托人拒絕的,可以另行指定受托人以完成遺囑信托的設立。我國《繼承法》則采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認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
因此,建議明確在遺囑成立時遺囑信托生效,遺囑設立人死亡時遺囑信托發(fā)生法律效力,以使該制度在財富繼承方面真正發(fā)揮作用。
2、關于信托登記
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guī)定了信托登記制度,但是該條規(guī)定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自《信托法》頒布十多年來,并沒有針對該條規(guī)定建立一套信托財產登記的配套機制,事實上造成信托關系人想辦理登記也無法辦理,該條規(guī)定并未得到實際執(zhí)行;第二,該條規(guī)定所謂辦理信托登記,具體是需要辦理信托財產的權屬登記,還是辦理信托公示登記,語焉不詳,在出現信托糾紛時,也不能統一司法裁判的尺度;第三,該條第2款規(guī)定,不辦理信托登記“該信托不產生效力”,在實踐中仍然是爭議不斷,無法理清。
四、結論
在律師出具的信托方案的基礎上,該案最終得到了圓滿的解決,實現了各方當事人的初衷:高先生與呂女士的婚姻得以繼續(xù)維持,郝小姐對于自己和孩子的將來生活的經濟顧慮也得以消除。一言以蔽之,原本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設計得法的信托方案,最終得到了較為完美的解決,既滿足了當事人解決問題的需要,又完成了民事信托應用于婚姻家事案件領域的探索?!?
(作者單位: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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