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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直接租賃) 業(yè)務操作指引(2022)

    日期:2022-01-05    

(本指引于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業(yè)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規(guī)范我市律師(以下簡稱為“律師”)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guī)范性規(guī)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yè)務中參考。

第2條 [定義/作用]

本指引所稱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是指律師事務所基于融資租賃企業(yè)的委托,為配合融資租賃企業(yè)(以下或稱“出租人”)的業(yè)務類型,根據(jù)《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直租)》合同模板(以下或簡稱“合同”)設計合同一般條款,并指導融資租賃企業(yè)使用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大致分為:

1、直接融資租賃交易,在車輛管理所將車輛的使用人登記為融資租賃企業(yè)。

2、直接融資租賃交易,在車輛管理所將車輛的使用人登記為承租人。

第二章 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的指導性規(guī)定

第3條 [基本原則]

律師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交易標的真實,符合《民法典》對于融資租賃交易的定義。融資租賃交易應以真實存在的車輛作為交易標的,律師不應參與任何以汽車融資租賃交易為名,實際不存在融資租賃租賃物的交易。同時,律師也不應參與,雖然以融資租賃為名,但是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交易。

2、 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原則。融資租賃企業(yè)應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個人客戶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guī)開展經營活動。

3、承租人付款項充分披露原則。為了保護個人融資租賃交易項下的承租人,融資租賃企業(yè)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充分厘清該交易產生的各項費用,并且明確告知承租人。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租金、各類稅費、保險費、各類行政罰款、第三方機構服務費、GPS安裝費等。

4、融資交易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充分披露原則。融資租賃企業(yè)應當向承租人披露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所需要碰到的各類第三方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汽車金融服務商(SP)、GPS設備提供商、GPS信息處理服務商等。

第4條 [保密制度]

律師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時,應當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以及承租人的個人隱私予以嚴格保密。

第三章 律師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的合同設計

第5條 [合同設計]

律師可根據(jù)模板合同的內容選擇模板合同當中的條款為出租人設計出不同種類的合同。合同設計完成后,合同的一般條款部分不再需要出租人填寫,可以用于該合同類型項下所有的融資租賃交易。交易的商務條款填寫在合同的專用條款當中,在每個不同的交易中,由出租人業(yè)務人員負責填寫。

第6條 [直接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間的選擇]

直接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融資租賃的選擇通常取決于出租人對于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安排。其決定因素可能包括:1、出租人自身稅務籌劃和當?shù)貎?yōu)惠政策的考量;2、只有在直接融資租賃業(yè)務,承租人才可以選擇退租。退租通常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車輛一定時間后,選擇不留購租賃車輛,直接終止融資租賃交易。

第7條 [在租賃期內處置車輛相關權利是否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有權在租賃期內處置車輛所有權有關的權利,包括將租賃車輛打包作為租賃物做轉租賃等。出租人在從事上述行為時,可以通知承租人,也可以不通知承租人,但是出租人必須保障在承租人最終留購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獲得租賃物完整的所有權,否則,出租人將面臨違約。

第8條 [在車輛管理所將租賃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還是承租人名下的選擇]

根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機動車可以實現(xiàn)機動車所有權和在車輛管理所登記的所有權相分離。在融資租賃交易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可以選擇將租賃車輛在車輛管理所登記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名下。

將租賃車輛在車輛管理所登記在出租人名下,出租人可能需要面臨:需要負責取得車輛號牌、繳納稅費的義務、在承租人侵權時法院有一定可能判決出租人承擔車主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等問題。

將租賃車輛在車輛管理所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可能需要面臨:承租人可能將車輛轉讓至第三人名下等問題。

第9條 [租賃車輛辦理形式抵押]

形式抵押是指根據(jù)2014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由出租人將屬于自己的租賃車輛抵押給承租人。雖然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未繼續(xù)收錄,但在實踐中,租賃車輛抵押依然可以產生公示的效果,讓第三人在查詢時了解到租賃車輛上有權利負擔,從而不會輕易選擇受讓車輛。

第10條 [承租人因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罰分]

合同約定在承租人違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罰分時,承租人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內不處理,則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主張違約金。要注意本處的目標并非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而是敦促承租人盡快處理租賃車輛被記的罰分。律師應提醒出租人僅在租賃車輛被記罰分較多的情況下,再敦促承租人處理。

第11條 [承租人留購租賃車輛后,未過戶引發(fā)的車輛管理費]

律師應提醒出租人注意,此處的車輛管理費不宜過高,應符合出租人因承租人未過戶車輛導致的出租人發(fā)生的基本運行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潤。

第12條 [對被抵押的租賃車輛辦理解除抵押]

律師應提醒出租人注意,此處的辦理解除抵押的期限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另外,出租人為租賃車輛辦理解除抵押不一定要向承租人收取費用,亦可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如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為租賃車輛辦理解除抵押費用則該費用應當在合理的成本范圍之內。同時,應在合同《附件1:客戶告知書 》明確修改費用。

第13條 [出租人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時租賃物價值的評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承租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jù)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三)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律師可建議出租人采用約定折舊的方式來確定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該約定需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否則,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容易因“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被法院推翻。

第14條 [出租人就到期應付未付款項向承租人收取逾期利息]

律師應提醒出租人,如出租人收取逾期利息的,逾期利率應小于年化24%。

第15條 [發(fā)催款函,發(fā)律師函和上門催收的費用]

律師應提醒出租人,由于承租人未能按約支付租金,出租人就發(fā)催款函,發(fā)律師函和上門催收行為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的,該費用應為合理的成本。

第16條 [爭議解決方式]

律師應提醒出租人,出租人不得同時選擇仲裁和法院兩種爭議選擇方式,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第四章 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中專用條款的填寫指引

第17條 [催收]

根據(jù)《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涉?zhèn)€人客戶相關業(yè)務規(guī)范指引》,第二十五條【合法催收】 規(guī)定,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在個人客戶出現(xiàn)違約情形時,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范要求,依法催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個人客戶違約后,應當以適當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履約,并應當明確告知其仍不及時履約時可能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記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提起司法訴訟等);(二)采取的催收或其他風險處置措施應當有充分的法律或合同依據(jù),不得實施暴力、辱罵,不得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或編造虛假信息威脅恐嚇,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客戶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及違背公序良俗的催收或風險處置措施;(三)除依法向違約客戶本人和相關擔保人,或通過約定的聯(lián)系人及租賃物的實際占有人、使用人進行催收外,一般不得通過其他主體進行催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監(jiān)管制度另有規(guī)定,或有關合同、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如違約客戶本人確實無法取得聯(lián)系的,可以適當方式通過其他合理渠道轉達催收信息;(四)通過電話、傳真、短信、微信方式進行催收的,除有特殊情況或另有約定外,每日有效催收一般不得超過兩次,每日夜晚十時至次日上午八時一般不得進行催收。律師應提醒出租人,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對于催收進行適當?shù)臅r間和次數(shù)上的約定。同時,律師也應該提醒出租人應按照上海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的要求,對承租人進行合法合規(guī)的催收。

第五章 辦理以個人為承租人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中附件的填寫指引

第18條 [客戶告知書]

客戶告知書的內容都是根據(jù)監(jiān)管要求選擇告知客戶的內容,律師應提醒出租人不要刪除其中的任何內容。

律師應提醒出租人,出租人提供的熱線電話需要有人接聽,并且接聽者可以快速地找到承租人所對應的合同資料。

第19條 [起租通知書]

附件三的起租通知書,記錄了融資租賃企業(yè)實際支付融資租賃款的時間,并以此為起租日確定了每期租金的應付時間。

實踐中,如果融資租賃企業(yè)能夠保障支付租賃款日與簽訂合同日為同一日的話,也可無需簽署起租通知書。在此情況下,律師要注意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六章 合同范例

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直租)

(主要針對個人為承租人的情形)

一般條款

1 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以下或稱“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租賃車輛。

2.1 租賃車輛是指在專用條款中載明的租賃車輛及附隨于該租賃車輛的零件、附件、軟件、附加服務、許可證明等附屬物。在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將附著于此租賃車輛上的替代物、替換件、修理物等,均屬于本合同所稱的租賃車輛。

2.2 在不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車輛的條件下,出租人有權□ 不通知承租人□ 不經承租人同意,而將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權利轉讓或質押給第三方,或將租賃車輛抵押給第三方,但抵押權的期限不超過抵押權設定之時到本租賃合同屆滿之時。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租人與第三方抵押合同的影響。

3 租賃車輛的購買與交付。

3.1 本合同項下的出賣人和租賃車輛系由承租人自主選擇決定,未受到出租人干預或未依賴出租人技能或信息。租賃車輛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配置和數(shù)量、價格、交貨、安裝、驗收時間等內容均由承租人與出賣人直接商議決定,不體現(xiàn)出租人任何意愿。

3.2 租賃車輛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租賃車輛所有權自租賃車輛交付給承租人后由出賣人轉移至出租人,承租人驗收后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交付接收證明書》(附件2)。

4 租賃車輛的登記。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登記方式:

4.1 □ 租賃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取得租賃車輛所有權后,租賃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由承租人使用。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取得的是對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租賃車輛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車輛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該抵押僅用于保障交易安全,不改變雙方構成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4.2 □租賃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對于租賃車輛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維護、年檢、納稅、投保等)產生的費用。  

5 租賃車輛瑕疵的處理。如租賃車輛有質量瑕疵等情況,由承租人自行與出賣人(如經銷商等)協(xié)商解決,租賃車輛質量瑕疵的索賠權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6 與租賃車輛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6.1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承擔車輛相關的下列費用和責任:(1)維修保養(yǎng)費用;(2)租賃車輛名下的交通違章罰金;(3)租賃車輛保管、使用、停放、維修等致第三方 (包括車上人員)遭受損害時,產生的全部賠償責任;(4)未包括在本合同融資項目中的所有稅費和行政規(guī)費。如出租人因前列事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還須賠償出租人損失;(5)如承租人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罰分的,應及時處理,經出租人告知后承租人在30日內仍未處理的,則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xxx元違約金。

6.2 承租人應按照出租人要求自負費用為車輛安裝GPS系統(tǒng),且出租人有權收集并向出租人授權的第三方披露GPS系統(tǒng)所收集的有關租賃車輛的相關信息和數(shù)據(jù)。

6.3 因承租人未辦理各類行政手續(xù)等原因致使租賃車輛無法實際使用的,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xù)履行,不利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應依約繼續(xù)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6.4 租賃車輛交付承租人之后,因租賃車輛自身或租賃車輛的保管、使用、修繕及其他與租賃車輛相關的行為致使承租人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無論其原因為何,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及費用進行解決,與出租人無關。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包括出租人應訴所產生的律師費)的,均由承租人承擔。

7 租賃期限

7.1 本合同中的租賃期限為專用條款中載明的租賃車輛使用期限,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租賃車輛購買價款之日起計算租期。

7.2 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得擅自中止或終止對租賃車輛的租賃。

8 保險

8.1 承租人同意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為租賃車輛投保本條第2項約定的基本保險險種并設定出租人為第一保險受益人。如果因任何原因導致出租人無法成為第一保險受益人的,承租人承諾在收到保費之后3個工作日內將款項支付至承租人賬戶。

8.2 承租人確認基本保險險種包括:交強險、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不得低于___萬元)、足額車損險、盜搶險(或類似的替代險種)及以上險種不計免賠險。

8.3 承租人應按時支付與保險有關的所有保險費或其他費用,并在每次保險期屆滿前十個工作日前按照本條第1、2項的約定及時完成續(xù)展保險。若承租人未能續(xù)展本條項下的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xù)完全有效的,出租人有權但無義務代為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承租人應當在出租人支付為辦理該項保險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后的三日內向出租人進行全額補償。

8.4 若租賃車輛受到部分毀損,承租人應繼續(xù)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負責與保險公司交涉,承租人自行將租賃車輛復原或修理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狀態(tài)。如果理賠保險金不足覆蓋所需費用的,不足部分仍由承租人承擔。

8.5 租賃車輛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承租人應首先繼續(xù)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負責與保險公司交涉,由出租人領取的保險金后直接沖抵本合同下,沖抵后不足部分,承租方應立即補足;如有余額,出租人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承租人,本合同同時自動終止。

9 租賃期內,如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或出租人就租金收入應繳納的稅費調整時,出租人有權利但無義務選擇從國家宣布調整的次月調整租賃利率。利率調整時,出租人無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應向承租人發(fā)出租金調整通知,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采取發(fā)送短信至其在本合同中所留聯(lián)系電話的方式通知租金調整,利率調整的生效日期以出租人發(fā)出的短信中的內容為準。

10 在整個租賃期間內,承租人不可撤銷且無條件承諾按時足額支付租金,若承租人的某期租金支付日為非銀行營業(yè)日,則該租金支付日應提前至前一銀行營業(yè)日上午九點前,承租人自行負擔支付款項時所發(fā)生的費用。承租人通過委托扣款方式支付租金的,應在本合同簽訂的同時辦理委托扣款手續(xù),并應保證委托扣款日其賬戶內有足額資金可供扣款。

11 留購或歸還租賃車輛。

11.1 如果合同期限屆滿,且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義務,則承租人可通知出租人,并支付留購價款留購租賃車輛,如租賃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則出租人配合承租人辦理過戶,過戶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因承租人原因未能如期辦理車輛過戶的,出租人自合同到期日起,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收取車輛管理費:不限牌城市按照____元/月;限牌城市按照______元/月。

11.2 若租賃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且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決定不留購租賃車輛,承租人應當將租賃車輛歸還給出租人,除正常磨損外,租賃車輛應與當初交付時處于相同狀況。

12 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的解押。如租賃車輛辦理抵押的,出租人同意在全部應付租金、逾期利息、保費、稅費、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付款項付清后,負責辦理車輛抵押解除手續(xù),承租人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和配合,如承租人充分配合的,出租人應在____日內完成解押手續(xù)。□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解押費用__元。

13 提前終止。若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應當一次性將提前終止款項支付至出租人賬戶,提前終止款項應包括:1)至實際支付日應付而未付的到期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款項;2)未到期租金中的租賃本金部分;3)相當于剩余租賃本金3%的提前終止手續(xù)費(提前終止款的具體金額以出租人計算為準)。本合同于出租人收到上述全部終止款項和本合同約定的所有費用及款項后的當日提前終止,租賃車輛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給承租人,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辦理車輛抵押解除手續(xù)。如果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則依據(jù)本合同約定辦理過戶。

14 擔保

14.1 承租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保證金金額及支付期限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保證金的保證范圍為本協(xié)議項下承租人應付的任何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承租人應付的保險費、維修保養(yǎng)費及其他所有承租人應付款項。出租人有權利但無義務以保證金沖抵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任何欠款,保證金發(fā)生沖抵的,承租人應于發(fā)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足。在出租人確認承租人完整地履行了本協(xié)議項下全部義務后的30日內,保證金將退無息還給承租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用保證金沖抵最后幾期租金的,承租人可以申請進行沖抵。

14.2 本合同如存在保證擔保人,則保證擔保人同意按照如下內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4.2.1 保證范圍為承租人在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付款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保險費、訴訟費、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或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電子簽約服務認證費等)。

14.2.2 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本條款生效之日起直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滿三年之日止。

14.2.3 當保證人承擔擔保義務的條件成就時,無論出租人對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出租人均有權先要求保證人在本條款約定的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而無須要求其他擔保人或擔保方式優(yōu)先履行擔保責任。

14.2.4 保證人在此同意對根據(jù)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調而引起的租金變動一并承擔保證責任。

14.2.5 保證人熟知本交易情況,如本交易被認定為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法律關系,保證人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5 違約事件

15.1 承租人拒絕接收本合同項下租賃車輛或拒絕出具本合同項下《租賃物交付接收證明書》;

15.2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因非出租人的原因導致出租人不能取得或不能按時取得本合同項下租賃車輛所有權;

15.3 承租人未按時、足額支付其在本合同項下或與出租人簽署的其他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到期應付的任何租金和/或任何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稅費、保險費等);

15.4 承租人未按時、足額支付其在任何其他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項下到期應付的任何融資本息和/或其他款項;

15.5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出售、轉讓、抵債、投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本合同項下租賃車輛,或對本合同項下租賃車輛設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或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15.6 有關本合同項下租賃車輛的任何保險無效或失效或者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保險的任何義務;

15.7 在申請車輛融資租賃業(yè)務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如虛假聯(lián)系地址、為第三方代購)、材料或出租人有合理理由懷疑承租人有騙取融資款嫌疑等情形的;

15.8 承租人違反關于租賃車輛的占有、使用、維護、改裝、保修、轉租、GPS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或合同約定;

15.9 由于非出租人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項下租賃車輛被司法執(zhí)行、或被征收或被沒收、扣押、查封或被第三人強占,并且承租人在該等情形發(fā)生后15個工作日內未能消除該等不利狀況的;

15.10 □  (租賃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時)承租人對于租賃車輛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維護、年檢、納稅、投保等);

□ (租賃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時) 承租人未按約支付出租人對于租賃車輛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維護、年檢、納稅、投保等)產生的費用 ;            

15.11 拆卸GPS設備、屏蔽GPS信號或者GPS未正常運行經出租人提醒后 24 小時內,承租人仍不配合檢修的;

15.12 承租人陷入債務糾紛或依法破產或出現(xiàn)任何可能影響承租人本合同項下支付能力的情形;

15.13 如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且承租人未在出租人支付本合同項下租賃車輛轉讓價款之日起30天內辦理完畢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的;

15.14 保證人在任何債務下違約,或有跡象表明保證人的償還能力受到嚴重影響,出租人可通知承租人提供補充擔保,但承租人未能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令出租人滿意的補充擔保的。

15.15 因承租人變更聯(lián)系方式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因承租人拒絕接聽電話、關機、停機等原因造成出租人較長時間(達到兩個工作日)無法聯(lián)系承租人的;

15.16 承租人其他任何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的行為。

16 若發(fā)生承租人發(fā)生違約事件,出租人有權選擇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措施:

16.1 要求承租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如有)立即付清全部到期應付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依法請求法院查封、拍賣變賣租賃車輛,所得價款用于優(yōu)先清償前述款項;

16.2 解除本合同,自行收回租賃車輛或使租賃車輛無法使用,因此造成的損失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擔。自行處置租賃車輛并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的損失為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車費用、人員費用、保管費用、停車費用、評估費用、出租人代為繳納的罰款、出售租賃車輛產生的稅費)與出租人自行處置租賃車輛所得款項的差額。如租賃車輛不能取回,或取回后會顯著影響租賃車輛價值的,由承租人就租賃車輛按照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費用對出租人進行折價賠償。就取回租賃車輛的價值,出租人與承租人同意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按照以下折舊列表計算取回租賃物車輛的價值:

 時間  折舊比率  車輛價值
 202年xx月x日-2021年xx月x日    


□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指定如下評估機構評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 要求承租人就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若有)按日萬分之_____的利率計算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前述所欠款項清償完畢為止;

16.4 要求承租人支付購車成本__%的違約金。

16.5 要求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就承租人違約行為行使任何權利所發(fā)生的催收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或保險費、公證費、律師費用、差旅費、電子簽約服務認證費及其他合理支出,且其中部分費用的標準不低于:出租人發(fā)催款函的,_______元/次;出租人委托律師事務所發(fā)律師函的,_______元/次;出租人委派代表上門催收的,______元/次。

16.6 以及采取適用法律項下允許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17 爭議解決

17.1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無法解決,可以提交上海市租賃行業(yè)協(xié)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直接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租賃車輛登記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17.2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通訊及聯(lián)系地址,并承諾任何一方聯(lián)系方式如有變動,應于發(fā)生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他方,因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由變動方承擔。如發(fā)生與本合同相關的法律糾紛,本合同所載明的地址將作為訴訟期間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該送達地址適用于法律訴訟的各個階段,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zhí)行等。

18 合同文本及生效

18.1 本合同正文含通用條款及專用條款兩部分,以及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附件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專用條款的規(guī)定,專用條款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

18.2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如有)簽署(其中出租人采用電子簽章的形式進行簽約,承租人及保證人對承租人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表示認可)后生效,有效期至甲乙雙方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之日。

19 征信:承租人及保證人(如有)授權出租人:為審核本人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及擔保申請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及其他擁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提供本人個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產生的不良信息),直接或通過征信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及其他擁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查詢、核實、保管及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如有)的個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意征信機構將查詢獲取的信息進行保存、整理、加工,用于評價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用情況或核實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息的真實性,并有權使用本人通過第三方查詢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報告,并有權為本合同項下的車輛融資租賃之目的向必要的其他相關方進行披露。但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政策禁止查詢的除外。此處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擁有合法資質的征信機構,政府機構及其下屬單位,運營商及其代理商、關聯(lián)公司等。同時承租人同意并授權出租人將承租人的信息、資料及車輛融資信息提供給車輛生產廠商及其關聯(lián)公司。承租人確認:本合同項下車輛為家庭共同生活之用,其配偶對本合同涉及的交易完全知情,且為便利交易,已授權承租人代為做出上述關于征信查詢的授權。

專用條款

1. 出租人

1.1. 姓名/名稱:

1.2. 聯(lián)系電話:

1.3. 聯(lián)系地址(住所地):

1.4. 郵編:

2. 承租人

2.1. 姓名/名稱:

2.2. 聯(lián)系電話:

2.3. 聯(lián)系地址(住所地):

2.4. 郵編:

2.5. 身份證號(如為個人)

3. 保證人(如有)

3.1. 姓名/名稱:

3.2. 聯(lián)系電話:

3.3. 聯(lián)系地址(住所地):

3.4. 郵編:

3.5. 身份證號(如為個人)

4. 車輛信息

4.1. 廠牌:

4.2. 發(fā)動機編號:

4.3.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4.4. 車型:

4.5. (如上述與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fā)動機編號不一致的,以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記載為準,承租人同意盡快配合出租人予以更正)

5. 購車款

5.1. 租賃車輛購買價款為:_______元人民幣;

5.2.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指示,將款項支付以下賬戶:戶名:_______ 開戶行:_______賬號:_______;

5.3. 轉讓價款包括:(1)_______元購車款;(2)_______元購置稅、_______元車船稅、_______元GPS加裝費、______保險費、_______元其他,如租賃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則由承租人首先向出租人支付前述購置稅、車船稅,出租人再向承租人支付租賃車輛轉讓款。

□(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如第(2)項的融資額與實際發(fā)生金額不一致,差額由承租人與稅費代辦機構自行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轉讓價款不作調整。

□(登記在出租人名下)如第(2)項的融資額與實際發(fā)生金額不一致,出租人實際支付該費用后可再與承租人結算費用,多退少補。

5.4. 租賃車輛留購款為:_______元人民幣;

6. 保證金。本保證金為_______元,需由承租人先行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賃車輛購買款。

7. 租金支付

7.1. 租金期數(shù)為______,每期金額為________,租金總額______;

7.2. 支付方式  □期初   □期末

7.3. 起租日:本合同起租日為出租人實際付款日,具體見附件3《起租通知書》。

8. 催收

8.1. 催收條件。如承租人未能按約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將對承租人進行催收。

8.2. 催收時間。催收的時間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___點至晚上_____點;周末及法定節(jié)假日:上午____點至晚上______點。

8.3. 有效電話催收:有效催收是催收人員與被催收人員接通電話,并明確告知被催收人員應當還款,被催收人員明確接受到上述信息。出租人每天可對承租人、擔保人各進行2次有效的電話催收。短信催收次數(shù),每天不超過5次。

8.4. 合同簽訂地:__xx?。ㄖ陛犑?、自治區(qū))xx市xx縣(縣級市、市轄區(qū))__________


附件1:客戶告知書

(用于直租交易中,租賃物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的情況,承租人、保證人分別簽署)

一、本交易為融資租賃交易。在您付清合同規(guī)定的所有租金和其他費用前,租賃物歸我司所有。如果您未能按約足額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我司有權:1、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您需要一次性償還全部租金,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您的車輛可能被法院查封和執(zhí)行;2、我司有權自行收回車輛,并將其依法處置,所得費用用于沖抵您的未付租金及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款項,多退少補。

二、費用承擔:

1、簽署合同時,您需支付:_______元購置稅、_______元保險費、_______元車船稅、_______元GPS加裝費、_______元其他。

2、履行合同期間,除應付租金外,您還需要承擔:車輛維護、年檢、納稅、投保費、行政規(guī)費;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金;租賃車輛名下的交通違章罰金。

3、合同履行期屆滿,您需要支付留購款______元。

4、交易如需解押車輛,解押車輛時,您需要支付車輛解押費用____元。

5、如提前結清租賃,則收費為剩余租賃本金(見起租通知書)*1.03(范例)。

三、保證金。您需向我方支付_______元保證金。您如未能支付您在本合同項下的應付的任何應付款項,我司可用保證金先行支付,您需要補充保證金,否則將構成實質違約。

四、第三方機構。與我司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如下:

1.Xxx公司,其主要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Xxx公司,其主要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個人信息保護:

1. 為了保障所有權屬于我司的租賃車輛的財產安全,我司將通過車輛上安裝的GPS收集租賃車輛的行駛軌跡,該保障措施對本交易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2. 行駛軌跡的收集僅用于保障我司對于租賃車輛的財產權。

3.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我司將委托xxx機構分析數(shù)據(jù),并告知我司行駛軌跡是否存在異常。

4. 就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義務的相關事宜,您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聯(lián)系我司處理。

六、收款賬戶:

本交易項下的一切費用,承租人均應向出租人的如下賬戶支付:

xx租賃公司賬戶

賬號:

開戶行:

七、催收:在您未能按約足額支付租金后,我司將對您電話和短信催收,其中電話催收的時間為:

    周一至周五,上午___點-晚上___點。

    周末及法定節(jié)假日,上午___點-晚上___點。

只有您接聽電話并進行溝通才屬于有效催收。

八、出租人xxx融資租賃公司客戶服務熱線:021-xxxx xxxx

承租人可通過該熱線向出租人索取合同、咨詢相關問題等服務。

本告知書一式________份,一份由客戶簽署后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留存,另一份由客戶自行保存。

                                                                                                                      告知時間:_________

出租人蓋章: _______  

客戶簽字:________


(用于直租交易中,租賃物登記在出租人名下的情況,承租人、保證人分別簽署)

一、本交易為融資租賃交易。在您付清合同規(guī)定的所有租金和其他費用前,租賃物歸我司所有。如果您未能按約足額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我司有權:1、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您需要一次性償還全部租金,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您的車輛可能被法院查封和執(zhí)行;2、我司有權自行收回車輛,并將其依法處置,所得費用用于沖抵您的未付租金及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款項,多退少補。

二、費用承擔:

1.簽署合同時,您需支付:_______元GPS加裝費、_______元保險費。

2.履行合同期間,除應付租金外,您還需要承擔:車輛維護、年檢、納稅、投保費、行政規(guī)費;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金;租賃車輛名下的交通違章罰金。

3.合同履行期屆滿,您需要支付留購款______元,如果您未能及時支付留購款并配合將租賃車輛過戶到您名下,您還需要按______每月向我司支付管理費,同時負擔本條第2款的全部費用。

4.如提前結清租賃,則收費為剩余租賃本金(見起租通知書)*1.03。(范例)

三、保證金。您需向我方支付_______元保證金。您如未能支付您在本合同項下的應付的任何應付款項,我司可用保證金先行支付,您需要補充保證金,否則將構成實質違約。

四、第三方機構。與我司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如下:

1.Xxx公司,其主要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Xxx公司,其主要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個人信息保護:

1.為了保障所有權屬于我司的租賃車輛的財產安全,我司將通過車輛上安裝的GPS收集租賃車輛的行駛軌跡,該保障措施對本交易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2.行駛軌跡的收集僅用于保障我司對于租賃車輛的財產權。

3.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我司將委托xxx機構分析數(shù)據(jù),并告知我司行駛軌跡是否存在異常。

4.就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義務的相關事宜,您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聯(lián)系我司處理。

六、收款賬戶

本交易項下的一切費用,承租人均應向出租人的如下賬戶支付:

xx租賃公司賬戶

賬號:

開戶行:

七、催收:在您未能按約足額支付租金后,我司將對您電話和短信催收,其中電話催收的時間為:

       周一至周五,上午___點-晚上___點。

       周末及法定節(jié)假日,上午___點-晚上___點。

只有您接聽電話并進行溝通才屬于有效催收。

八、出租人xxx融資租賃公司客戶服務熱線:021-xxxx xxxx

承租人可通過該熱線向出租人索取合同、咨詢相關問題等服務。

九、本告知書一式________份,一份由客戶簽署后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留存,另一份由客戶自行保存。

告知時間:_________

出租人蓋章: _____   

客戶簽字:________


附件2

租賃物交付接收證明書

致:________  (以下簡稱“出租人”)

根據(jù)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  ________  號《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直租)》及相關附件,承租人確認:

1. 上述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車輛為:

 廠牌:  
 發(fā)動機編號: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車型:  


2. 上述租賃車輛已由出賣人______________交付給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接收;

3. 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的條款適用于該等設備;

4. 承租人有義務支付租金以及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規(guī)定的與該等設備有關的所有其他款項。

設備接收日為   年   月   日。

承租人在上述接收日簽署本接收文件,以茲信守。

 

承租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起租通知書

依據(jù)貴我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號《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直租)》(以下稱“租賃合同”)和相關協(xié)議之約定,我公司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支付租賃車輛轉讓價格,起租條件已滿足,現(xiàn)將租賃期間的租賃要素明示如下:

1、起租日:

2、租賃期間:

3、收款賬戶:

4、租金支付表

 期數(shù)  付款日  租賃本金  合理利潤  總租金
 1        
 總額        

執(zhí)筆人:

孫  瑜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

萬  波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魏元武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達隆律師事務所

施諦夫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秘書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

陳龍飛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曹  巖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傅  強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

林汞勤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致格律師事務所

劉劍峰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

王遵義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北京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

張  浩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融資租賃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

蔣煒婷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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