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滬檢二分訴刑訴(2016)102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指控:2015年上海市延華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華智能公司”)籌劃非公開發(fā)行股票事宜。該事宜屬于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胡某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此期間,胡某某指使同案人周某某于同年8月24日買入延華智能公司股票,并于同年10月28日、29日全部賣出,經審計合計盈利5,114,671.15元。
2016年3月31日,延華智能公司公告《2016年第一季度業(yè)績預告》及《關于子公司中標武漢天河機場三期擴建消防報警系統(tǒng)工程的公告》。公告相關事項屬于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胡某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此期間,胡某某指使同案人周某某于同年3月22日至同月30日買入延華智能公司股票,并于同年5月17日至6月27日賣出上述股票,經審計合計獲利-103,902.73元,另有43,500股截至案發(fā)尚未賣出,浮盈16,965.00元。
【代理意見】
通過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代理律師認為胡某某具有如下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
一、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在司法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且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依法應認定其構成自首。
被告人胡某某又應偵查人員的要求,以打電話的方式將其同案犯周某某約至辦案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這符合司法解釋關于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立功情節(jié)的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胡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
二、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確也存在客觀原因,其主觀惡性較小
本案第一節(jié)事實,被告人胡某某雖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了交易,但其也存在合理的理由。當時整個股市出現巨大動蕩,出現嚴重的股災,如不及時救市,可能會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被告人胡某某在2016年10月17日的《訊問筆錄》和2016年10月26日親筆書寫的《關于案情的陳述》中供述:2015年7月10日上海證券局有關部門電話通知董秘伍朝暉要求大股東和高管購買本公司的股票救市,7月12日,伍代表公司回復同意,7月下旬公司發(fā)公告。8月21日(周五)再次出現股災,千股跌停,延華股票也跌停。8月24日延華股票繼續(xù)跌停,上午10點多鐘周某某向其匯報股市情況,并請示是否買入,其便表示同意購買。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于2015年7月9日發(fā)布的《關于開展維護公司股價穩(wěn)定的通知》也證實:中國證監(jiān)會針對A股市場非理性下跌,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措施維護股價穩(wěn)定。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胡某某出于救市的考慮,在內幕交易的敏感期內買入公司的股票,有合理的事由。
本案指控的第二節(jié)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內幕交易的敏感期內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也是出于合理的理由,即延華智能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申請過會以后,其公司的股價跌的特別低,為了確保定增成功,作為延華智能法定代表人的胡某某不得不購買股票以維持延華智能的股價。
此外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之所以胡某某借用他人的賬戶購買股票,是因為按規(guī)定高管救市以自己名義買入的股票,至少一年之內不能賣出,在當時股市的背景下,市場上常有貸款購買股票,由于股價大跌爆倉的事件發(fā)生,考慮到所有資金都是借來的,其中1500萬元還是從小貸公司借的,需承擔12%的利息,所以借用他人帳號買入后可以靈活地賣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質押的股票價格下跌,引起爆倉等帳務危機。
以上兩節(jié)事實,雖胡某某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票客觀上從中謀取了利益,但其主觀上并非完全是為個人牟利,其更多的是出于救市以及公司利益的考慮,這與單純的利用內幕信息為個人謀取利益有本質的區(qū)別。
三、對被告人胡某某解除羈押,有利于其公司乃至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被告人胡某某作為延華智能科技(集團)的董事長、實際控人,在集團內履行十分重要的職責,其經營管理的延華智能作為國內智慧城市領域的領先企業(yè),曾多次獲得“上海市文明單位”、“上海市勞動模范集體等稱號”,胡某某本人也曾多次獲得“上海市優(yōu)秀社會主義建設者”、“上海市黨建之友”等榮譽。
目前正值公司發(fā)展的關鍵時期,自胡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公司已經受到嚴重影響,如不及時恢復其對公司的管理決策,勢必會引發(fā)新的更大的社會矛盾。1、事發(fā)后至今,公司股價連續(xù)下跌20%,已經給廣大社會公眾股東帶來極大的恐慌與不滿,進而可能會引發(fā)新的社會不穩(wěn)定;2、集團各單位的主辦銀行相繼中止新授信的審核批準程序,持觀望態(tài)度;到期歸還的信貸被告知不再續(xù)貸,已授信的信貸額度停止正常提款;3、因為本事件的發(fā)生,供應商陸續(xù)提前催要貨款,新的采購合同改變付款條件,部分客戶也有意拖延支付應付款,加上銀行抽緊銀根,繼續(xù)下去,公司會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為了避免延華集團因此遭受不可逆的打擊,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給兩千名員工及背后的兩千個家庭、近百家合作伙伴、成千上萬的社會公眾股東帶來影響,進而影響社會穩(wěn)定,代理律師建議應及時解除對胡某某的羈押。
四、關于本案的最終處理意見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在羈押期間對自身行為真誠悔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及社會危害性,積極主動的退還了違法所得500多萬元,并愿意主動繳納罰金。鑒于胡某某患有冠心病、高血壓,曾進行過心臟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案發(fā)前其出現過胸悶不適、血壓偏高等癥狀,醫(yī)生建議其休息并住院接受進一步治療,如繼續(xù)羈押可能會危及其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代理律師認為,胡某某目前的身體狀況不適合繼續(xù)羈押。又鑒于胡某某還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jié),應當在具體的量刑中予以充分的考量!
【判決結果】
胡某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
【裁判文書】
(2016)滬02刑初115號
【案例評析】
一、罪名簡介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等信息。
二、案件要旨
本案是一起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所獲取的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獲取非法利益的案件。該案辯護人從偵查階段介入,經仔細閱看卷宗材料以及多次會見胡某某后,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認定胡某某具有內幕交易行為的證據充分,胡某某本人也認罪并如實供述,對于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辯護人及胡某某本人均無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本案的發(fā)生具有特殊的背景情況,胡某某雖然實施了內幕交易行為,其主觀上卻并非完全是為個人牟利,更多的是出于救市以及公司利益的考慮,這與單純的利用內幕信息為個人謀取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所區(qū)別,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社會危害性也不相同。案發(fā)后,胡某某也退還了違法所得500多萬元,并愿意主動繳納罰金。同時,辯護人認為胡某某系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
三、辯護思路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通過閱看卷宗及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發(fā)現,公安機關并未認定胡某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但此情節(jié)直接影響胡某某的量刑。因此,辯護人及時向檢察機關遞交了認為胡某某構成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的意見交換書。經過多次溝通,公訴機關采納辯護人意見,認定了胡某某的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并直接體現在起訴書中。
審判階段,辯護人認為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事實認定,辯護人不持異議,應著重進行量刑辯護。關于量刑辯護,因為起訴書已經認可了胡某某的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所以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將重點放在對胡某某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辯護上。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意見,對胡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
【結語和建議】
對于內幕交易案件的辦理,關鍵在于內幕交易行為性質、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及內幕敏感期的認定。上述認定主要依據《刑法》、《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實踐中,通常以公安部及證監(jiān)會出具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或者《XXX交易行為性質認定函》為主要認定依據。
律師在辯護思路上,主要采用事實辯護、證據辯護、量刑辯護、法理辯護、情理辯護等。但無論哪種辯護,都應當是在辯護律師對案件詳盡仔細把握的基礎上,所做出的對當事人最有利的選擇。在承辦刑事案件時,律師首先要獲得當事人信任,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詳細了解案件信息;其次,一定要仔細研看卷宗,不漏過任何一個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jié);最后,要做到與司法機關有效溝通,所提出的辯護意見能得到司法機關采納。辯護律師只有做到有法、有理、有節(jié),認真、負責、嚴謹,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內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