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2013年3月1日起實施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就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土地復墾驗收、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土地復墾監(jiān)督管理等內容作了規(guī)定,強調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tài)效益。辦法的一大特點在于細化并完善了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允許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復墾義務人申請退還耕地占用稅;明確社會投資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可以作為占補平衡指標進行交易。上述激勵措施將能吸引大量的社會資本投入到土壤修復產業(y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