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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官選任的“雙軌制”

2014年第08期    作者:蔣惠嶺 楊 奕     閱讀 6,710 次


        臺灣的法官選任制度具有典型的大陸法系特點,與韓國、日本、法國、德國等國比較相似,與大陸地區(qū)也有可比之處。近年來,臺灣在原有法官考訓制度的基礎上,加大了從社會上遴選法官的力度,并規(guī)定在10年之內達到一定的比例,從而逐漸改變了臺灣法官隊伍的內部結構。本文將簡要介紹臺灣地區(qū)選任法官的兩種基本方式,以期為當前大陸地區(qū)法官遴選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鑒。

      

    一、概述

        (一)“雙軌制”的形成

        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一樣,臺灣地區(qū)的法官來源以職業(yè)考訓后分配任用為主,以法官、檢察官相互調任及優(yōu)秀律師學者轉任為輔。前者在臺灣已經(jīng)實行了60多年,共培養(yǎng)了4000多名法官、檢察官,為臺灣的法治進程奠定了堅實的人才基礎。為適應社會對正義需求的變化,臺灣早在1998年就發(fā)布了《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但實際成效很小。為進一步促進法官來源的多元化,20117月的《法官法》正式建立了從律師、學者中遴選法官的法律制度。目前,這種“雙軌制”的法官選任模式在臺灣已經(jīng)確立下來,并將長期發(fā)揮作用。

        (二)“遴選”的特定含義

        在臺灣,“法官遴選”采狹義解釋,專指從律師、現(xiàn)任或曾任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學者中選拔合格人才擔任法官的活動。至于通過司法官考試后經(jīng)過職前培訓并及格者擔任法官的情況,不包括在“遴選”之內。因此,不宜簡單、籠統(tǒng)地說臺灣的法官都是經(jīng)過“遴選”產(chǎn)生的。

        不同的法官產(chǎn)生機制適用于不同的對象,而這在臺灣統(tǒng)一稱為“法官之進用”。為了便于理解,本文使用了與“進用”意義最為接近的“選任”一詞,包括通過司法官考試的“法官任用”和通過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的“法官遴選”。

      

       二、通過司法官考試并經(jīng)職前培訓的法官任用

       通過司法官考試并經(jīng)職前培訓的法官任用一直是臺灣法官選任的主要方式。其基本流程是:1、通過司法官考試;2、在法務部的“司法官學院”接受為期2年的職前培訓;3、培訓考查合格者(參考個人志愿)直接分配到法院擔任候補法官;4、經(jīng)過為期5年的候補法官歷練合格者升任試署法官;5、經(jīng)過12年試署法官歷練合格者升任實任法官;6、擔任實任法官12年以上者可以升任“最高法院”法官。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有些人并沒有走到最后階段而中途被淘汰了。

       需要說明的是,由考訓渠道任用的法官必須到地方法院任職,而不能直接進入“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但通過遴選渠道產(chǎn)生的法官,則不受此限。

        (一)司法官考試

       根據(jù)臺灣法律規(guī)定,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的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的畢業(yè)生可以參加司法官考試(改革之后與律師考試合并為統(tǒng)一考試,但科目有所區(qū)別)??荚嚳颇堪ǎ旱谝辉囍械木C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訴、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民法、民訴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jù)法、強制執(zhí)行法、證券法、法學英文)以及第二試中的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訴法、刑法與刑訴法、商事法、語文等。考試及格者,便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員額進入司法官學院進行培訓。2012年的考試錄取率為1%(最初報名7366人,最后錄取75人),其中很多考生都是經(jīng)過幾年才考中的。

        (二)為期兩年的職前培訓

        1955年建立的司法官訓練所(2013年更名為“司法官學院”)是臺灣法官、檢察官的“搖籃”,幾乎臺灣的所有法官、檢察官都來自這所學校。該學院的決策機構為司法官培訓委員會,由行政、司法、考試三院指派代表組成,“最高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分任委員兼正副召集人,所有委員共同決定司法官培訓方針、計劃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司法官培訓委員會的決定交由學院執(zhí)行。

        為期兩年的司法官職前培訓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5個月,學員在院內1個月進行基礎課程教育,提升學員的司法價值觀、使命感和責任感,另外1.5個月到財政稅務、工程建設、工商經(jīng)濟等部門實習,讓學員了解行政機關及民營機構的運作;第二階段8個月,學員回到學院進行司法實務課程的研習,由優(yōu)秀法官和檢察官為學員講授司法實務課;第三階段為1年,學員分派至各地法院、檢察署見習,學習審判、檢察等業(yè)務。實習分為民事4個月、刑事4個月和檢察業(yè)務4個月,由資深法官一對一帶教;第四階段為2個月,學員回學院進行最后階段的綜合測驗和口試,并完成法律實務總結課程,強化學員的司法綜合實務操作能力。

        這兩年的職前培訓是臺灣法官、檢察官養(yǎng)成中的關鍵階段,它不僅讓學員獲得了擔當司法職責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把法律畢業(yè)生中的最優(yōu)秀者送上司法崗位,并為法官、檢察官獲得高地位、高待遇提供了其他公務員所不可比擬的正當性。

        (三)考評與分配

        在學員完成兩年的培訓后,司法官學院按照學員培訓期間的總成績進行考評。學員培訓成績分為學業(yè)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yè)成績占80%、品德學識成績占20%。學員學業(yè)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各以100分為滿分,60分及格,不滿60分為不及格。培訓成績及格者準予結業(yè),發(fā)給結業(yè)證書。結業(yè)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成績高低,結合部門需求、學員志愿,直接分配到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開始其職業(yè)法官、檢察官的生涯。當然,工作分配確定之后,法院還會再分法、檢兩個班進行為期1周的專業(yè)業(yè)務教育培訓。

        (四)候補法官和試署法官的實授程序

        學員從司法官學院分配任用后,先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為5年。候補期滿經(jīng)審查及格者,定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為一年(律師、學者等為兩年)。候補期的前兩年只能辦理簡單的司法事務或作為陪席法官,之后可以辦理獨任裁定案件或簡易程序案件、小額案件。試署法官的辦案范圍比候補法官更大一些。

        對于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要進行考核。候補、試署期滿后,報“司法院”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于兩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停止其候補、試署并予以解職。“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服務成績進行審查時,應征詢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意見。根據(jù)法官遴選程序,對于符合遴選資格的人員,在遴選為法官后也要經(jīng)歷候補法官、試署法官的階段。

        成為“實任法官”后,法官才成為一個具有完整審判權的裁判者。而且,在實行上級法院法官從下級法院法官升遷的臺灣,要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須經(jīng)過12年以上實任法官的歷練。

   

       三、通過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的法官遴選

        近年來,臺灣地區(qū)的法院開始從社會各界法律精英中延攬人才。2011年,臺灣《法官法》規(guī)定建立“法官遴選委員會”,專門負責遴選社會上的法律人才擔任法官。根據(jù)《法官法》第5條除區(qū)分不同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外,還規(guī)定符合一定資格的檢察官、律師、學者、公設辯護人、中央研究院研究員、簡任公務人員等均可以參加法官遴選,進而擴大了法官多元任用的渠道。這一條文雖未明確規(guī)定遴選不同資格者轉任法官的比例,但隨著《法官法》的實施,須逐年降低考試進用法官人數(shù)的比例。臺灣“立法院”明確規(guī)定,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考試任用法官占當年法官空缺人數(shù)的比例應降至20%以下。臺灣“司法院”已于2011年在提報招收特考法官名額時,將需用名額降為50名,同時擴大舉辦律師轉任法官的公開考試,加上自行申請轉任法官1名,共計錄取23名律師。如此一來,2014年職前研習期滿后預估考試及格分配的法官、檢察官調任的法官及律師轉任的法官之比例,約為111,大致呈現(xiàn)出多元進用的格局。

       (一)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

       臺灣的法官遴選委員會設在“司法院”,由“考試院”代表、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計19人組成。法官遴選委員會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其他委員的名額及產(chǎn)生方式如下:

       1、“考試院”代表2人:由“考試院”推選。

       2、法官代表6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3倍的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2倍的人選,再交法官票選。

        3、檢察官代表1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3倍的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2倍的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4、律師代表3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lián)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分別推舉應選名額3倍的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2倍的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5、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6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二)職責

        法官遴選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有三項:

        1、法官的遴選。臺灣的法官遴選主要存在四種情形:一是檢察官申請調任;二是公設辯護人轉任;三是律師轉任;四是學者轉任。這項職責是法官遴選委員會最主要的職責,但通過考試培訓分配任用的法官不在此列。

        2、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的意見。

        3、職務法庭法官的遴選。

        (三)法官遴選的資格條件

        法院層級不同決定了遴選條件的差異。臺灣《法官法》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法官(委員)的任職條件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限于篇幅不在此贅述。所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是否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曾任公設辯護人的年限,曾實際執(zhí)行律師業(yè)務的年限,在大學任教的年限、教授科目及專門著作的情況等。

        (四)法官遴選的一般工作程序

        臺灣“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申請遴選為法官者的資格。審查小組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委員互推代表二人及“司法院”院長指定的人員兼任,并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法官,應審查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yè)精神、專長及志愿,視缺額情形擇優(yōu)遴選。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者,視類別進行筆試、口試、品德審查、征詢意見等,最終由“司法院”向法官遴選委員會提出人選。

        下面就法官的不同來源分別闡述各種遴選程序:

        1、律師轉任法官的遴選程序。此類程序分為三種:公開甄試轉任;自行申請轉任;“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曾實際執(zhí)行律師業(yè)務6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可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或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曾實際執(zhí)行律師業(yè)務3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可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曾實際執(zhí)行律師業(yè)務18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yè)領域有具體貢獻者,可以經(jīng)“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90%10%。筆試完成后,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并根據(jù)相關數(shù)據(jù)提請委員會進行口試:

        一是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于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二是品德調查,并可函請檢察署、相關地區(qū)法院、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業(yè)務能力、社會形象等相關數(shù)據(jù);三是基于調查事實及證據(jù)的必要,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并可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

        “司法院”在確定主動推薦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后,應即邀請其轉任法官,并于征得同意后請其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后,“司法院”應即提請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

        2、學者轉任法官的遴選程序。公立或經(jīng)登記注冊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yè),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的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6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備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公立或經(jīng)登記注冊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yè),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的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10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5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備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可以經(jīng)“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司法院”于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的申請后,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并于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后,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第一,專門著作審查;第二,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于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第三,基于調查事實及證據(jù)的必要,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并可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第四,品德調查,并可函請檢察署、相關地區(qū)法院、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業(yè)務能力、社會形象等相關數(shù)據(jù)。

        其中,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3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的平均成績達70分為及格。經(jīng)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提請法官遴選委員會視缺額情形擇優(yōu)遴選。

        此外,“司法院”可主動推薦資深優(yōu)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八痉ㄔ骸痹诖_定主動推薦人選或認可所建議人選后,應邀請其轉任法官,并于征得同意后請其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后,“司法院”應即提請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

        3、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的遴選程序。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具有任用資格者,可以自行申請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的法官?!八痉ㄔ骸庇谑芾砉O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的申請后,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并于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后,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第一,書類審查;第二,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于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第三,基于調查事實及證據(jù)的必要,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并可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第四,品德調查,并可函請檢察署、相關地區(qū)法院、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業(yè)務能力、社會形象等相關數(shù)據(jù)。

        其中,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3名具有8年以上實任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的平均成績達70分為及格。審查及格的,“司法院”應提請法官遴選委員會視缺額情形擇優(yōu)遴選。

        4、檢察官轉任法官的遴選程序。符合《法官法》規(guī)定條件的曾任檢察官,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F(xiàn)職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的意愿后,將其所提文件匯報“司法院”辦理。

        “司法院”在受理申請后,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并于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后,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第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于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第二,基于調查事實及證據(jù)的必要,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并可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第三,品德調查,并可函請檢察署、相關地區(qū)法院、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業(yè)務能力、社會形象等相關數(shù)據(jù)。經(jīng)審查合格者,由“司法院”提請法官遴選委員會視缺額情形擇優(yōu)遴選。

        (五)遴選法官的職前研習

        經(jīng)遴選為法官者,在任職前應當參加職前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決定研習方針、研習計劃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并由法官學院執(zhí)行。

        在研習時間方面,視律師執(zhí)業(yè)時間長短、學者教學能力強弱及曾任法官、檢察官任職年限等,分別確定75周或17周的研習時間,甚至可以免除研習。

        在研習內容方面,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為審判實務實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并舉行口試。成績評定及格者,即可任職。

   

        四、結語

        臺灣的法官選任制度是臺灣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條件。由于歷史原因,臺灣對于公職人員的素質要求比較高,而司法官考訓制被公認為是培養(yǎng)高素質司法人員的成功范例。但是,由于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些與民意相悖的司法裁判引發(fā)了社會對法官選任制度的質疑,促使臺灣當局加快了多渠道遴選法官的步伐,甚至制定了改變法官選任渠道的10年目標。盡管如此,這絲毫不能貶低臺灣司法官考訓制度的功績,但同時又要根據(jù)形勢變化、民眾需求對這一制度作相應的調整、補充和完善。而且,臺灣的改革也反映了目前在日本、韓國進行的法官選任制度改革的成果,值得我們研究借鑒?!?span>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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