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下午,上海律協(xié)并購重組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在上海普陀并購金融集聚區(qū)內的并購博物館報告廳舉辦主題為“離岸業(yè)務及離岸公司在并購等法律業(yè)務中的運用”的業(yè)務講座。本次講座由并購重組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孔煥志律師主持,瑞致達集團(Vistra Group)董事總經理鄭實先生及經理張軼男女士擔任主講嘉賓。本次講座也是并購重組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與普陀并購金融集聚區(qū)合作以來首次在普陀金融集聚區(qū)舉辦的面向律師的公開活動。除律師同行外,還邀請到不少公司法務以及其他相關行業(yè)人員的參與。
隨著法律服務的多元化以及離岸架構的廣泛應用,離岸業(yè)務已滲透到律師的各類服務領域。而在中國法域內執(zhí)業(yè)的律師們難免對離岸業(yè)務中其他法域內公司的設立及運作感到陌生,因而促使律師對于與在全球范圍內有豐富經驗的企業(yè)登記服務類公司的合作與交流有了更大的需求。在講座過程中,鄭實先生與張軼男女士分別從對外投資中離岸公司的作用、中國公司對外投資可能涉及的架構以及在岸、離岸及中岸的區(qū)別、常見的離岸公司和中岸公司的設立等角度向廣大律師分享經驗,并以圖表的形式,結合生動的實務案例與律師們分享離岸公司業(yè)務的市場情況及未來機遇。在中國公司和中國高資產人士走向世界的同時,展望了律師行業(yè)在離岸法律業(yè)務方面的廣闊前景。
一、對外投資中離岸公司的作用
鄭實先生認為,今時今日,離岸公司設立目的已不僅僅是避稅,更多的是起到保護跨境投資的作用。目前,其主要用途為資產保障、代表企業(yè)投資、財富管理、充當特殊目的投資機構、作為首次公開招股的上市工具、個人及公司的稅務規(guī)劃、基金管理及代表企業(yè)進行交易。在中國市場,離岸架構主要常見于IPO/并購活動、基金(私募/創(chuàng)投/對沖/共同基金)、全球供應鏈/貿易及高凈值投資/計劃中。當離岸公司作為金融中心時,又可以分為稅收中性中心和需納稅中心。稅收中性中心主要設立于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及薩摩亞,其特點在于個人/公司收入免稅以及設立公司難度較低、收費較低;需納稅中心則主要設立于盧森堡、瑞士、新加坡及香港,該國家及地區(qū)雖然存在稅收,但提供廣泛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網絡,且容易建立真實的實質性。
關于社會大眾對離岸公司的認識,如:一位從事制造業(yè)的客戶,單純地將設立離岸公司理解為在境外有業(yè)務需求時,直接在當?shù)卦O立離岸公司,但未在該過程中咨詢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yè)人士,致使其未能建立起一個系統(tǒng)的境外投資架構。雖然該客戶在美國、德國均有設立多個公司,但經營狀況不佳,也未能有效發(fā)揮離岸公司的潛在效用。因而,設立離岸公司不僅僅是在離岸地設立公司這樣一個簡單的商業(yè)行為,而是根據不同的商業(yè)目的,在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yè)人士的指導下,選擇合適的離岸地并搭建層層架構,最終得以實現(xiàn)其商業(yè)目標。例如在新近熱門的家族信托及財富管理等新型律師業(yè)務中,離岸地主要為設立私人基金或信托,考慮到保密性因素,可以選擇塞舌爾;考慮到合理規(guī)避外匯政策管制,則可以選擇英屬維爾京群島。
根據離岸公司的用途,可以將設立地細分為:馬紹爾群島、安圭拉、塞舌爾及薩摩亞主要用于投資持股,設立與運營成本最低;英屬維爾京群島主要用于特殊目的載體、融資及投資控股,設立與運營成本居中;開曼群島則主要用于上市公司主體及基金的設立,設立與運營成本最高。
離岸公司也可作為控股公司,發(fā)揮其特殊用途,如將離岸控股公司作為知識產權、融資、合資及儲備中心。其中將離岸控股公司作為知識產權中心的,通過體系內向其他公司收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等費用,達到成本轉移的目的。
離岸結構的合法運用能有效提高公司價值。隨著中國公司和高資產人士“走向全球”,中國市場對于離岸實體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律師在離岸公司業(yè)務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自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也無一不需要涉及離岸公司的運作與安排。
二、中國公司對外投資可能涉及的架構及在岸、離岸及中岸的區(qū)別
張軼男女士從具體的離岸公司設立實務進行分享。首先,在離岸架構的搭建中,可能需要考慮到股息稅和資本利得稅,以及國家與地區(qū)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很多亞洲國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新加坡已簽有雙邊稅收協(xié)定,故往往會通過新加坡或香港的公司作為戰(zhàn)略性投資的SPV,使得被投國家與地區(qū)股息返還時,預提所得稅降低或減免;另外,也可運用新加坡無交易稅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低交易稅的優(yōu)勢,達到投資退出時的低成本性和靈活性。但也需要考慮到退出后的資本利得,如果直接返回,可能會直接產生稅收。投資到歐洲的客戶,特別是投資到歐盟多國,作為經濟中心且低稅率的盧森堡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司法屬地。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與盧森堡存在雙邊稅收協(xié)定,一般會使用香港公司控股盧森堡公司來對其他歐盟成員國進行投資。使得在歐洲所取得的股息在返回通道上是無稅收成本的。當然也需要考慮到返回后可能產生的稅收。因此在跨境交易或并購中,需要考慮離岸公司的作用,凸顯其靈活性、便捷性和稅收成本的優(yōu)勢。
有關離岸、在岸及中岸的區(qū)別:在岸公司特點為在當?shù)赜袑嵸|性業(yè)務,收入來源于當?shù)?,故受當?shù)乇O(jiān)管部門及稅務部門監(jiān)管,并且須做到公司信息高度公開;離岸公司特點則為收入不來源于當?shù)?,無稅收,且具有私密性;中岸公司實質上為在岸公司,但具有低稅率及稅收屬地原則的特點,例如設立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新加坡的公司。
三、常見的離岸公司和中岸公司
1、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BVI公司)
BVI公司適用英國普通法,并配合當?shù)貤l例施行,其具有商業(yè)公司無須繳稅的特點。設立BVI公司須通過獲發(fā)執(zhí)照的注冊代理人或注冊代理機構進行設立。各公司必須聘請至少1名股東和1名董事/法人董事。新注冊的公司須在注冊6個月內委任首任董事。BVI公司授權核準股份為5萬股。新注冊的公司將于2-3個工作日取得注冊證書,7-8個工作日可以獲得注冊原件。
2、開曼群島公司(Cayman公司)
Cayman公司適用英國普通法,其具有商業(yè)公司無須繳稅的特點。設立Cayman公司須通過獲發(fā)執(zhí)照的注冊代理人或注冊代理機構進行設立。各公司必須聘請至少1名股東和1名董事/法人董事。Cayman公司授權核準股份為5萬美金。新注冊的公司將于7-8個工作日取得注冊證書。
3、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以英國普通法為依據,其主要特點為低稅率(利得率16.5%、印花稅0.2%及薪俸稅)。設立香港公司必須委任公司秘書,且秘書必須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地址須是實體地址。注冊后18個月須將發(fā)行的股本入資銀行戶頭。新設立的公司將于5-7個工作日獲得注冊證書。
4、新加坡公司
新加坡公司以英國普通法為依據,其特點為低稅率(利得率17%),且對于新注冊的公司,在前三年所繳納的所得稅中可豁免首10萬新元。設立新加坡公司必須委任當?shù)孛貢?,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可擔任公司秘書,每家公司須至少委任一名董事且該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持通行證的雇員,且該董事不可以是法人。地址須是實體地址。新設立的公司將于5-7個工作日獲得注冊證書。
5、盧森堡公司
盧森堡是歐洲主要人民幣離岸中心,是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投資基金中心,也是歐盟首要的專屬再保險市場及歐洲重要的私人銀行中心。金融業(yè)是盧森堡最大的經濟來源,六家中國銀行均將其歐洲總部設于盧森堡。
設立盧森堡公司要求公司主要業(yè)務為金融活動且金融資產總額不多于350,000歐元(但需占資產負債表總額的90%以上),每年須繳納至少535歐元的最低年度公司所得稅。如果該公司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權占比達10%或在過去十二個月持有投資或承諾持有120萬歐元(或60萬股本收益)的資產,股息及資本收益可獲稅收寬免。
盧森堡公司可分為:公眾有限公司(S.A.)和私人有限公司(S.à r.l.)。在擁有多位股東的情況下,至少需三名董事,成立S.A.公司的最少股本為 31,000 歐元且不少于25%的繳足股本。亦容許成立僅有一名股東的 S.A.(單人 S.A.),此情況下僅須委任一名董事。成立S.à r.l.公司的最少繳足股本為12,500 歐元,并至少委任一名盧森堡籍董事,擁有一名股東。在提供完整的KYC資料的前提下,新設立的公司將在5-7個工作日獲得注冊證書。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xié)并購重組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執(zhí)筆:孔煥志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