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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0年7月某日,凡某在其經營的夜排檔因瑣事與顧客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遂糾集周某,周某糾集王某、施某等人到現(xiàn)場,雙方發(fā)生沖突,徐某甲因頭面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徐某乙系輕微傷,案發(fā)后王某逃逸。
2011年上海某基層法院判處凡某、周某有期徒刑5年,認定王某是持啤酒瓶打擊徐某甲的頭部致其死亡的行為人。2015年5月某日,王某在辯護律師陪同下投案自首。
2015年11月某日公訴機關指控王某:犯故意傷害罪,直接致死被害人徐某甲、自首情節(jié)不成立、量刑建議14年以上15年以下。
二、爭議法律焦點
(一)致死徐某甲的行為人是王某,還是另有其人?
(二)王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情節(jié)?
(三)能否對王某參照凡某、周某在5年左右量刑?
三、律師評析
律師評析分為辯護難點梳理、辯護策略選擇、辯點具體展開三個方面:
(一)辯護難點梳理
此案的特點可以用重大、疑難、復雜來形容,本案具有極端的特殊性,屬于辯護難度超大的案件,稍有不慎,被告人就會面臨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具體辯護難點作如下梳理。
1.2011年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決定此案事實認定方面辯護人突破的難度巨大。如果延續(xù)2011年的判決,被告人王某將被認定為直接致死徐某甲的行為人,在被害人刑事諒解書出具與否、經濟賠償是否談妥都具有或然性的背景下,法院對王某的判處根據個案平衡原理,會遠重于凡某和周某。
2.王某自動投案后的“如實供述”將會遭遇一審判決既判力的后遺效應,從而使“如實供述”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交代不誠”,導致自首情節(jié)不成立。王某參與的事實情節(jié)為“持菜刀刀背砸了死者徐某甲背部四下”,而2011年判決已經認定“王某持啤酒瓶打砸被害人徐某甲頭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的所謂“事實”,那么王某的如實供述將會與原2011年判決認定事實相矛盾,如實供述反而不成立自首。
3.本案真正致死被害人徐某甲的“劉某”,也因為偵查機關偵查方法的失當,從而沒有機會再重啟偵查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既然2011年的判決已經確定了積極參與本案的為凡某、周某和王某,前兩名行為人已經查清了參與的細節(jié),王某被認定成直接致死被害人徐某甲的行為人順理成章。
(二)辯護策略的選擇
針對本案的辯護難點,辯護律師選擇了“進攻性防御”的辯護策略,通過進攻性很強的辯護,從而達到保住王某的自首情節(jié)進而爭取與凡某、周某不相上下的刑期,實現(xiàn)有效辯護。辯護人通過二十余次的會見、六份律師意見書、卷宗材料的反復研讀,決定執(zhí)行該辯護策略,具體策略如下:
1.將致死被害人徐某甲的行為人范圍不再局限于是積極參加者凡某、周某、王某三人,而是將矛盾激化,將矛頭引向外圍。具體方法:引出真正致死被害人徐某甲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可能沒有被追究,更有甚者偵查機關嚴重低估“劉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對其沒有采取偵查措施。通過卷宗材料中的諸多矛盾,將這個合理懷疑放大,從而讓司法機關無法排除真正致死者為案外人“劉某”的合理懷疑,從而讓法院產生“疑罪從無,又得兼顧公訴機關”的顧慮。
2.通過真正致死者可能為“劉某”的合理懷疑不能排除,讓法院淡化致死被害人徐某甲的真實行為人是誰這個案件事實,那么在淡化真實致死者的情況下,王某供述的僅僅用菜刀刀背打砸被害人徐某甲背部的供述,就自然成立“如實供述”,那么法院也便以“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為法理來認定王某故意傷害罪共犯成立,同時認定成立自首情節(jié)。從罪名上支持公訴機關、從刑期上兼顧王某,通過“平衡”作出智慧的判決。
3.通過個案平衡原理,緊盯著2011年的凡某、周某作為被告人的判決結果,即兩人均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最優(yōu)刑期。雖然凡某、周某歸案及時,具有自首、賠償、刑事諒解書、當庭認罪、沒有前科、且案件參與度比較低等多個優(yōu)于王某的情節(jié),但是辯護人可以結合案件的特殊情況,用“疑罪從無”“個案平衡”“生效判決既判力”等原則來達到逼近最佳刑期的目的,從而最大化王某的訴訟權益。
(三)辯點的具體展開
對辯護策略的貫徹和執(zhí)行就是體現(xiàn)在辯點的選擇和展開,因為字數有限,就簡要羅列辯點,不過分展開。
1.關于“王某用啤酒瓶打砸被害人徐某甲頭部,啤酒瓶當即碎掉”這個所謂“案件事實”的內容僅僅體現(xiàn)在凡某的訊問筆錄中,作為認定王某為直接致死人的唯一一份“直接證據”,對凡某口供內容可信度要進行審查,如果排除凡某口供的可信度,本案就沒有了直接證據。特別說明:凡某關于目擊王某持啤酒瓶打砸被害人徐某甲頭部確實為虛假陳述。
筆者為將凡某虛假陳述可視化,做了一份凡某訊問筆錄的摘錄分析表格,根據筆錄制作時間、具體筆錄的頁碼和位置、供述內容列舉、核心供述內容分析、對比差異化,對公訴機關遞交的4份2010年凡某的4份筆錄進行分析,找到了8處前后矛盾的供述,推翻了凡某口供的可信性,從而推翻了對王某最不利的一份“直接證據”。具體矛盾點為:
(1)關于周某是否在王某和徐某甲進行毆打之前就已經逃離現(xiàn)場,供述前后矛盾,且與周某本人供述的內容相矛盾;
(2)關于王某砸徐某甲的啤酒瓶(頭部、軀干部位)是否當即碎掉,供述前后矛盾,且供述內容與尸體檢驗報告相矛盾;
(3)關于王某用幾個啤酒瓶砸徐某甲,前后有四種說法,相互矛盾;
(4)關于王某所持啤酒瓶是從飯店南側酒桌旁地上拿的,還是在北側酒桌旁地上拿的,供述前后矛盾;
(5)關于王某是否持菜刀、菜刀材質及大小的描述、逃走時王某持刀的姿勢,供述也前后矛盾;
(6)關于周某毆打徐某乙的事實,凡某就在現(xiàn)場目擊全程卻說沒有看見,周某本人竟然承認毆打了徐某乙;
(7)凡某供述周某往南逃了,這與周某供述的自己往北逃走了不一致,相互矛盾;
(8)誰打電話糾集周某、王某等人這一關鍵的案件細節(jié),前后做了四次不同的供述,前后矛盾。
2.被害人徐某甲系被“劉某”用啤酒瓶砸打頭部致死,“劉某”的作案嫌疑在前案和本案中均未排除。
(1)“劉某”這個重大犯罪嫌疑人最早出現(xiàn)在周某的訊問筆錄中,內容:“劉某”用啤酒瓶砸了被害人徐某甲的頭部,酒瓶沒有碎。關于周某口供的可信性,辯護律師從五個方面進行了展開,目的是為了確認周某該目擊內容的真實性,從而讓司法機關無法排除真正致死者可能系“劉某”的合理懷疑。
(2) 偵查機關對涉案人員“劉某”偵查時的排除方法不適當。偵查機關根據周某提供的“劉某”(諧音)大概戶籍地,調取該戶籍地范圍內適齡的名為“劉某”的照片,讓周某辨認,周某未辨認出,公安機關遂排除了“劉某”這個人的存在。不當之處:偵查機關檢索諧音的“劉某”,字可能是錯誤的,周某未辨認出來,恰恰證明“真劉某”沒有找到,沒有找到就是合理懷疑沒有排除。
(3)偵查機關對另外一位重要的目擊證人施某未進行調查,再一次錯失查獲“劉某”的機會。偵查機關根據周某的口供,得知案發(fā)現(xiàn)場除了有“劉某”,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目擊證人施某。如果想合理排除“劉某”為犯罪嫌疑人的話,另一途徑是對現(xiàn)場目擊證人施某(辯護人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從刑事偵查的角度應該先將其定義成犯罪嫌疑人,隨著偵查的明晰,再對其重新定義成違法嫌疑人或者證人)調查取證,通過其口供來明晰“劉某”的身份情況及其在本案中的作用。
3.退一步講,王某也成立自首。
偵查機關對“劉某”的不當排除及對施某在本案中重要價值的評估失當,導致直接致死被害人徐某甲的行為人身份這一核心事實沒有查清。退一步講,王某也僅僅是共犯責任,歸案后關于“僅持菜刀刀背打砸被害人徐某甲背部四下”的供述為“如實供述”,且是在辯護律師陪同下投案,所以自首情節(jié)成立。
四、結論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與他人結伙持械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關于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經查,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丁俊濤
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yè)務方向:刑事辯護,法律顧問、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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