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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回顧】作者系海員子弟,1958年進入上海海運學院中專部海船駕駛專業(yè)學習,畢業(yè)前夕開始了船員生涯,從水手做起,歷任實習三副、實習二副,期間被派入部隊從事軍運任務。1962年8月畢業(yè),時值三年自然災害,海運方面基本擱置。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發(fā)展海洋捕撈業(yè)的要求,作者被挑選進漁業(yè)公司,分配到漁輪上工作,之后擔任過大副、船長。1971年,我國在聯(lián)合國的合法席位恢復,當時正值政府間海事協(xié)商組織在討論修改《1960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擬制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因此作者被指派到“海上避碰規(guī)則調(diào)查研究小組”任組員,并參加了我國多部航政規(guī)章制度的修改和制定。1975年8月回到漁業(yè)公司后,又因我國近海發(fā)生輪船碰撞沉沒事故,被調(diào)上岸協(xié)助處理海事糾紛,并以工程師的身份參加了訴訟代理。通過這次上法庭的經(jīng)歷,讓作者立志走上了律師之路。之后,作者通過專業(yè)學習及考試、考核和司法實習,取得了律師資格,從海洋漁業(yè)捕撈者轉為執(zhí)業(yè)律師,開始了漫長的律師生涯,并獲得過多項殊榮。
● 在擔任海事訴訟代理人的過程中,我的經(jīng)驗是必須緊緊把握住五個訴訟環(huán)節(jié):一是抓訴訟程序要點,二是查碰撞事實真假,三是辨船舶出險真?zhèn)?,四是論碰撞責任大?span>, 五是算海損金額多少。同時,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為委托人爭得最大的利益。
● 準確抓訴訟程序要點
● 訴訟程序是訴訟的基本點,訴訟程序不當則訴訟無效。所以在庭審中抓住對方的程序不妥是贏得訴訟的釜底抽薪之策。其中主要包含三點:
● (一)訴訟之管轄
● 1998年7月13日,中國抽紗福建省進出口公司以日本三菱株式會社為被告,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貨損索賠訴訟,一審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我接受被告方委托后,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提出本案的貨運提單第4條約定:“任何針對本提單承運人所提起的訴訟均應提交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審理?!痹摷s定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第145條、《海商法》第269條及原《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有關規(guī)定。一審法院在提單上雙方已對管轄權有約定的情況下仍以其為運輸目的地法院主張管轄,輕率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有悖事實和法律。請求撤銷原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不當起訴。經(jīng)認真審理,上訴法院認為本案中的提單(SINHKG302438MT)雖系三菱株式會社單方制作,但抽紗公司對提單條款并未提出修改或異議,應視為其接受了該提單。故依據(jù)該提單第4條,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并以(1998)閩經(jīng)終字第413號《民事裁定書》作出撤銷廈門海事法院的立案裁定。
● (二)主體之資格
● 1989年,中威輪船公司以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為被告就“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的期租租金及利息提起索賠訴訟。我接受被告方委托后,收集了數(shù)十份證據(jù)證實:“1936年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簽訂租船合同的中威輪船公司由陳順通在上海設立,并已于1945年歇業(yè),現(xiàn)已不存在。陳洽群于20世紀60年代和陳春于1993年分別在香港設立的中威輪船公司都與本案無關?!闭埱蠓ㄔ捍_認“中威輪船公司”主體不合格,駁回其不當之訴。
● 通過舉證和庭審辯論,法院認定:“在本案訴訟前,陳順通設立的、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簽訂租船合同的中威輪船公司已經(jīng)不存在,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的是陳洽群設立的中威輪船公司和陳春設立的中威輪船公司。原告未提供陳順通設立的中威輪船公司歇業(yè)后又重新登記以及該公司遷移到香港并繼續(xù)依法成立的證據(jù),也沒有提供能夠證明陳洽群、陳春分別設立的中威輪船公司與陳順通設立的中威輪船公司之間有資產(chǎn)延續(xù)關系的證據(jù)。因此,三家中威輪船公司在設立時間、地點、出資人及資產(chǎn)構成等要素上不同,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同一主體。……均無權主張定期租船合同項下的權利和財產(chǎn)所有權人的權利?!辈?jù)此裁定對原告中威輪船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三)訴訟之時效
● 1996年7月22日,××保險公司××分公司以福建省南安市輪船公司、林大孫為共同被告提起貨損追償訴訟。我受南安市輪船公司委托作為涉案第一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參訴。我在庭審中據(jù)理力爭,辯稱:“原告請求南安市輪船公司賠償貨物損失的時效應從1994年12月12日該批貨物發(fā)生貨損之日起至1995年6月11日止,而原告于1996年7月22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已超過了訴訟時效?!睆V州海事法院最終以(1996)廣海法事字第8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原告對南安市輪船公司貨損追償?shù)恼埱蟆?
●
● 認真查碰撞事實真假
● 歷年來,我代理的案件中有200多件系船舶碰撞案件。這些案件有大有小,碰撞事實有真有假,如何去偽存真,是我作為訴訟代理人的首要任務。現(xiàn)主要從我經(jīng)辦的幾個案例來說明如何完成去偽存真的任務。
● (一)“中國希望”船碰沉“魯蓬漁1121”船案
● 1994年4月15日03時10分,山東省蓬萊市大季家鎮(zhèn)初旺漁業(yè)公司所屬的“魯蓬漁1121”船在中國68區(qū)4小區(qū)海域進行對拖網(wǎng)捕魚作業(yè)中,被利比里亞籍跨洋航運公司所屬的“中國希望(CHINA HOPE)”輪在快速航行中撞沉,并導致“魯蓬漁1121”船13名船員全部遇難。事故發(fā)生后,“中國希望”輪未采取搶救措施,擅自駛離事故現(xiàn)場,且調(diào)查人員詢問時拒不承認發(fā)生過碰撞,還把該輪《航海日志》中相應時間段的交接班船位以及航行使用的航跡等證據(jù)資料全部銷毀。
● 我接受被害方委托后,收集了相關資料,走訪了相關海事執(zhí)法單位,查閱了天津海事法院所作的調(diào)查資料,調(diào)查了事故發(fā)生時在現(xiàn)場附近作業(yè)船的船員,作出“中國希望”船碰沉“魯蓬漁1121”船是客觀事實的結論。證據(jù)是:兩船的航跡推算;附近船只值班船員的證詞;對兩輪的水下探測和錄像;對兩船油漆取樣化驗結果。
● 通過庭審舉證和辯論,“中國希望”輪不得不承認其為肇事船的事實,經(jīng)協(xié)商,向初旺漁業(yè)公司和13名船員賠償119萬美元。
● (二)“浙象漁2909”船船東及3位船員家屬錯告“IRAN SHARIAT”輪案
● “浙象漁2909”船于1998年12月13日13時40分左右在200漁區(qū)5、6小區(qū)沉沒,導致3名船員死亡,船東遂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浙象漁2909”系被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所屬“IRAN SHARIAT”輪撞沉,請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16.407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3位死亡船員家屬也同時對上述被告方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損失(3位合計)人民幣169.32萬元及相關利息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 我接受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委托,作為上述4案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受托后,我查閱了案卷,然后收集了與本案有關證據(jù)及漁業(yè)規(guī)定,與原告方兩次交換了證據(jù),并參加了合議庭主持的法庭調(diào)查,聽取了原告方的陳述。綜合證據(jù)材料,我認為原告所聲稱的不符合事實:第一,根據(jù)“IRAN SHARIAT”輪《航海日志》記錄,1998年12月13日13時38分,該輪位于(中國)164漁區(qū)9小區(qū),同原告報稱‘浙象漁2909’船沉沒的地方相距五個大漁區(qū)(近150海里),“IRAN SHARIAT”輪不可能與“浙象漁2909”船相遇,更不可能相碰;第二,“IRAN SHARIAT”輪是從中國天津港起航,經(jīng)臺灣海峽駛往澳大利亞,根據(jù)航行記錄和航海習慣,根本不可能駛經(jīng)200漁區(qū)5、6小區(qū);第三,經(jīng)過公證認證的“IRAN SHARIAT”輪《航海日志》原件表明,該輪在1998年12月13日24時,航經(jīng)海域與原告報稱“浙象漁2909”船的沉船位置的最小距離達35海里。所以,原告錯告了“IRAN SHARIAT”輪,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船運公司的不當之訴。通過法庭辯論,在事實面前,原告均承認是自己告錯了對象,四個案子原告均主動向法院請求撤訴。寧波海事法院經(jīng)認真審查后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4個案子的原告撤回起訴,并確定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
●
● 仔細辨船舶出險真?zhèn)?
● 隨著現(xiàn)代技術的迅速發(fā)展,船舶結構、設備更加先進,一般船舶都裝有衛(wèi)星導航和避碰雷達。即便如此,船舶在海上航行時發(fā)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仍不可避免,仍存在極大的風險,主要包括:船舶沉浸、失蹤、擱淺、碰撞和自身的損壞等,以及承運貨物發(fā)生貨損、貨差的賠償責任,還包括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壞依法負有的賠償責任。為此,船舶所有人對上述難以預測的風險往往通過投保的方式將風險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以便在船舶出險后能夠通過理賠得到補償。
● 然而,船舶及其運輸?shù)膹碗s性,以及其本身價值和裝運貨物的價值隨市場的波動性給保險人鑒別出險真?zhèn)螏砹颂魬?zhàn)。我從事律師業(yè)務以來,參加了多起保險理賠糾紛的處理和訴訟,深感船舶及其營運貨物的出險情況真真假假,非常棘手。作為律師,必須認真收集材料,對船舶的出險進行去偽存真的審核,然后依據(jù)保險合同和條例提出代理意見?,F(xiàn)舉我代理的案例示之:
● (一)“皖蚌機32”船出險存疑,船舶所有人被無辜關押3年多
● 1993年7月16日,“皖蚌機32”船船東的妻子×××來到華聯(lián)律師事務所,稱她的丈夫因“皖蚌機32”船的沉沒及理賠事由被指控為詐騙罪而被逮捕,欲委托我為無辜的丈夫辯護。我看到《起訴書》載明:“被告人陳國香于1991年3月5日,在其“皖蚌機32”船存在船機嚴重損壞等不具備適航條件的情況下,將載重167噸石塊的“皖蚌機32”船綁拖在“皖蚌機58”船旁,致使船舶航行至江蘇省南通市長江水域27號浮筒附近時“皖蚌機32”船進水沉沒。嗣后,又采取編造海事、作偽證材料等方法,騙取××××保險公司×××分公司營業(yè)部保險金18萬元,……”
● 受托后,我查閱了案件,會見了被告人,走訪了南通港監(jiān)、張家港港監(jiān)、安徽省船舶檢驗處和懷遠縣公安局等處,并向“皖蚌機32”船的船員×××等人調(diào)查詢問。查明“皖蚌機32”船確已沉沒,沉沒的原因是拖船過程中船底觸損,導致船舶進水嚴重,不得不斷纜棄船。同時也查明船舶沉沒后,陳國香以“機器失靈,撞了27號浮筒”為由報請理賠顯屬不當。但即使如此,船舶沉沒是事實,被告人并非編造海事,騙取保費。《起訴書》關于“被告人陳國香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財產(chǎn)”的指控不能成立。我準備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 庭審中,我列舉了大量的證據(jù)材料和航行法規(guī),認為“皖蚌機32”船在船機已壞,由于當?shù)刭I不到配件的情況下由適航的“皖蚌機58”船拖航去南通維修。在未到南通27號浮筒時由于船底觸損導致進水而沉沒是客觀事實。海事發(fā)生后,被告人以“機器失靈,撞了27號浮筒”為由報案是錯誤的,但是船舶沉沒的事實是不會因此而改變,因此被告人獲得理賠的根據(jù)是充分的,不存在騙取國家財產(chǎn)的情形。
● 然而,在庭審后事實已了然的情況下,據(jù)悉是經(jīng)××區(qū)×××會議討論決定,一審法院于1994年2月19日判決“被告人陳國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贓款人民幣4.5萬元予以追繳并發(fā)還被騙單位。
●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我繼續(xù)作為辯護人參加二審。我進一步闡明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中級人民法院認真審理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 1994年12月,××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詐騙行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對被告人陳國香作出不起訴決定?!?
● 1994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發(fā)出對陳國香的《釋放證明書》。至此,被關押3年零119天的被保險人陳國香終獲無罪釋放。與此同時,被冤枉關押的保險公司理賠員也獲得釋放,被冤枉的掛靠公司業(yè)務員也恢復了工作。
● (二)“永順祥1號”輪船東弄虛作假,騙取保險賠償,被判刑10年
● 1995年3月12日,“永順祥1號”輪掛靠公司——南京永順祥公司和合伙戶狀告江蘇省南京市人民保險公司(南京人保),訴稱:1994年7月4日,“永順祥1號”輪向被告投保,保險金額為100.8萬元人民幣,保險期為12個月。同年7月27日,該船由廣東汕頭港承運貨物駛往江蘇德勝港。途經(jīng)浙江省蒼南縣海域北關島外附近海面時,機艙底部觸碰不明之物,機艙破損大量進水致沉沒。事故發(fā)生后,多次向被告書面通報情況并提出索賠要求,均遭拒賠,遂起訴被告賠付船舶保險金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102.2萬元人民幣。
● 本人受南京人保委托,擔任涉案訴訟代理人。受托后,我查閱了案卷,走訪了有關單位,并作了補充調(diào)查。庭審中聽取了原告的陳述,根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我認為“永順祥1號”輪發(fā)生的沉船事故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且沉船索賠依據(jù)不足?!坝理樝椋碧枴陛啚椋玻罚纯倗嵨?,根據(jù)交通部的有關規(guī)定,該船持證船員配備不足,多數(shù)船員為200總噸以下的持證船員,為不適航船舶,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且經(jīng)在原告所述經(jīng)緯度沉船海域三次探摸,均未探測到原告聲稱的致碰物以及沉船和所沉貨物,起訴明顯缺乏事實依據(jù)。
● 但是原審法庭的主審法官偏信原告,對我方的辯稱不予考慮,也不作調(diào)查,于1995年5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南京人保賠償原告南京永順祥公司船舶保險金100.8萬元,探摸費1.38萬元,合計102.18萬元。嗣后,南京人保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我繼續(xù)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湖北高院裁定本案發(fā)回重審。重審法庭認真聽取了我方的辯稱,并在作了相應的補充調(diào)查后采信我方觀點,判決駁回原告南京永順祥公司和原告合伙戶提出的船舶保險賠償請求,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擔。
● 在本案上訴期間,經(jīng)南京人保報案,南京市下關區(qū)公安分局兩下福建調(diào)查,證實“永順祥1號”輪船東有毀船、詐騙船舶保險金的嫌疑,通過嚴密偵查,將高志慶等犯罪嫌疑人抓獲,嫌犯在證據(jù)面前不得不交代了犯罪事實。下關區(qū)人民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對被告人高志慶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萬元?!瘢ㄎ赐甏m(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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