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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法律服務的社會背景
近年來,世界各國政府和各類國際組織大力提倡“愛心、公益、人道、社會責任”,我國政府更是從政策、法律、道德等多層面、多角度促進構建和諧社會,并取得相當成效。然而近幾年來我國訴訟等各類糾紛呈上升態(tài)勢,部分矛盾還有激化的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
1、近年我國經濟高速發(fā)展,在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勢必造成一些矛盾和利益不平衡;
2、公眾法律意識基礎較為薄弱,故對法律的了解往往有限、缺乏前期風險防范手段,對法律后果判斷也會有重大偏差;
3、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公眾的法律意識正在提高之中,可能使部分法律意識較強但法律知識不豐富的人對私權利保護的理解擴大化;
4、互聯(lián)網(wǎng)等傳媒的廣泛使用,使人們對法律問題或案件的資訊獲得途徑更簡便,信息更公開和透明。
為促進社會和諧,政府大力推行大調解格局,最高院還于2009年7月24日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最高院張軍副院長于2009年8月15日在第八屆中國律師論壇上所作的《律師在促進社會和諧中的作用》報告中,提出了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設想和方案,并設身處地為律師的生存考慮,提出每年表彰為調解做出突出貢獻律師的建議,以達到倡導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目的,并為調解律師擴大業(yè)務來源。同時,張軍副院長還提議擬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試行將律師事務所作為調解機構的設想,并建議在時機成熟時修改《律師法》。
二、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為促進社會和諧做出貢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筆者自1996年執(zhí)業(yè)至今已有十余年,自執(zhí)業(yè)之初筆者就踐行非訴訟調解,取得較好的成效;后因自身的主觀原因,筆者曾一度基本放棄。近兩年來,筆者為實現(xiàn)律師社會責任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目的,致力于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實踐和研究,積累了一定心得。
筆者認為,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是時代的需求,是社會的需要,是律師作為法律人應盡的義務。其主要理由如下:
1、我國律師業(yè)恢復30年來,經過多年的改革,雖然執(zhí)業(yè)律師在收入上仍存在非常大的差異,但就平均水平而言,在整個社會的職業(yè)分類中,律師是一個收入中等、較受人尊重的職業(yè)群體;況且小部分律師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高收入、高社會地位的階層,律師應該回報社會。
2、與企業(yè)家相比,律師具有得天獨厚的運用專業(yè)知識回報社會的條件。毋庸置疑,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可以將大量紛爭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調停部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矛盾,減少惡性社會糾紛、減少法院訴訟案件。
3、目前我國群眾法律意識正處在有和無的中間階段、對法律的理解處于明了和不明了的中間階段,律師在從事非訴訟調解過程中可以積極普法,這也應是律師義不容辭的職責。
4、社會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而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反過來也會促進律師業(yè)的發(fā)展。因此,從行業(yè)發(fā)展的角度,律師也應積極推動非訴訟調解,促進社會矛盾和紛爭的解決。
同時,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也是完全可行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律師處在矛盾和糾紛處理的最前沿。按照我國目前平均的法律意識水平,大部分當事人提起訴訟或應訴前會先咨詢律師或聘請律師,因此律師比法官更有機會將糾紛控制在萌芽狀態(tài)。
2、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不僅不會影響律師的業(yè)務來源,還可以給律師帶來更多的創(chuàng)收。有關這點,筆者會在下文中詳述。
3、律師是具有法律知識的專業(yè)人士,較之基層司法調解組織和其他組織的人員,對糾紛激化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和訴訟的結果會有更專業(yè)的判斷,而對結果的判斷往往是當事人考慮調解與否的主要因素。
4、律師不僅有較強的談判能力和協(xié)調能力,還有較多自由控制的時間,便于采用各種易于讓當事人接受的方式促成和解。
總之,根據(jù)筆者的實踐經驗,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是非常必要和完全可行的。
三、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定位
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究竟以什么角色定位為佳,從筆者經驗來看還是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為妥。其主要理由如下:
1、從當事人最初找律師的心理來看:通常當事人出現(xiàn)法律問題,都會找律師進行法律咨詢或委托律師代理訴訟,而其找的律師往往是其認為有一定的信任度、希望擔當其代理人的。
2、從當事人對其委托律師的心理來看:通常當事人會認為其委托的律師是最會維護其利益的,因此比較愿意接受其委托律師的意見。
3、律師作為一方代理人從事非訴訟調解,可以和當事人約定,如調解不成,可以繼續(xù)接受其委托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使當事人對調解不成的顧慮打消。
4、律師作為一方的代理人,可以使律師在不影響其業(yè)務收入的前提下積極主動踐行調解,從而促進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方案得以切實可行的實施和推廣。
當然,律師作為一方代理人從事調解,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加強對律師的執(zhí)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的教育,保證作為一方代理人的律師在調解的過程中,不被對方當事人利誘,也不為對方當事人的恐嚇所左右。
2、要對律師進行心理學、調解的技巧和方法進行培訓,保證對方當事人愿意接受其主持的調解。根據(jù)筆者的經驗,只要律師表明自己的調解行為是為了促進雙方矛盾的解決、并非為了挑起訴訟,幾乎100%的對方當事人愿意接受委托方律師擔任調解人。
綜上,由于目前社會公眾對律師公正性的認知度尚不高的情況下,建議暫不將律師事務所作為調解機構,因為作為調解機構勢必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知。事實證明,在律師公信力尚未十分得到首肯的今天,即使將律師事務所確立為調解機構亦可能很少有人會去申請調解,由某地某大事務所設立的調解機構成立兩年只有三個申請調解的案子。當然,筆者認為政府應鼓勵和建議行業(yè)協(xié)會成立調解機構,請行業(yè)協(xié)會聘請有調解經驗和能力的專業(yè)律師擔任調解員。
四、適合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案件
既然律師是作為一方當事人從事非訴訟調解,那么律師在接受委托時——主要是接受要求做原告的當事人的委托時就應考慮是否不直接提起訴訟而是進行非訴訟調解。筆者曾在大中型企業(yè)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中進行過調查,幾乎所有被調查者都表示如果能采用非訟途徑解決紛爭,沒有人會愿意卷入訴訟。但即便如此,在律師接受委托時還是應該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建議其進行調解委托,根據(jù)筆者的經驗,以下糾紛較適合進行非訴訟調解:
1、因證據(jù)不利于委托方或委托方的證據(jù)有瑕疵可能導致敗訴的;
2、委托方雖有道義上的理由但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其請求難以得到支持的;
3、雖然委托方證據(jù)充分但判決后難以或無法執(zhí)行的;
4、涉及到某一方的商業(yè)機密一方或雙方不愿將雙方的爭議公諸于眾的;
5、涉及到連環(huán)案或群體性案件后果或影響較大的;
6、當事人或律師認為可以采用非訴訟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五、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作用
在律師業(yè)務中大力推行非訴訟調解無論對社會、對律師業(yè)和對律師自身都會產生良好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影響
?。?)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一來當事人尚未對簿公堂就解決爭議,無疑對促進和諧功不可沒;二來由于部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來自于當事人對小糾紛的審判或處理不能理解或接受產生,如果將其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就會減少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減少對審判資源的濫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纏訟案件的壓力。由于非訴訟調解促進雙方心平氣和地解決糾紛,當事人不再會為爭氣而纏訟,也可以減少審判人員將精力浪費在無謂的爭議上。
?。?)降低司法腐敗的可能性。由于大量存在敗訴風險的案件通過非訴訟調解結案,可以減少當事人和個別律師為爭取勝訴而采用“托人情走關系”的數(shù)量。
?。?)縮短糾紛解決時間。由于律師掌握非訴訟調解過程的主動性,因此,通常一個案件是否能調解成功通常在3-6個月會見分曉,最晚也不會超過8個月。
?。?)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通過非訴訟調解形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不必為此支付訴訟費用。
(6)非訴訟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有保證。由于達成非訴訟調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充分的協(xié)談,因此債務人自愿履行的程度遠高于法院的判決。筆者多年來辦理的數(shù)十起非訴訟調解案件,至今無一起發(fā)生因一方不履行而另一方依調解協(xié)議提起訴訟的情況。
(7)即使非訴訟調解不成,也為日后訴訟時達成調解或一致意見打下基礎。就筆者的經驗,大部分非訴訟調解未果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由于雙方前期調解的基礎,往往很容易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一致意見。
2、對律師業(yè)和律師自身的影響
(1)改變社會上普遍認為的律師唯利是圖的觀念。雖然這個觀念的產生有許多復雜和綜合的原因,但筆者相信,我國的絕大部分律師是有良知和正義感的,因此律師大量從事非訴訟調解可以迅速改變人們對律師的負面評價。
?。?)除刑事案件外,不受案件和當事人性質的影響均可采用非訴訟調解方式解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其相互之間,也無論是離婚案件、房地產糾紛還是知識產權糾紛,只要當事人同意,都可以采用非訴訟調解方式解決。
?。?)提高當事人對辦案律師的認知度。當一個當事人知道對自己有諸多不利因素的案件在律師的調停下順利解決,那當事人對辦案律師的認知度一定是可想而知的。
(4)律師辦案的周期短,收費高。由于目前當事人都會窮盡訴訟權利,故每個案件至二審終結進入執(zhí)行程序是至少在一年以上,而非訴訟調解結案期則較短。同時由于非訴訟調解案件的特殊性,律師可以采用風險收費的方式,所以一旦調解成功,律師獲得的辦案收入無論從相對值還是絕對值上都可能高于代理訴訟案件。
?。?)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帶來新的業(yè)務。由于我國目前有專長從事非訴訟調解的律師較少,因此如果一名律師成功調解了雙方的爭議,他不僅會贏得委托方的高度認可,而且有可能在事后得到對方或第三方的委托,要求其代理非訴訟調解案。
?。?)受經濟形勢沖擊小,抗風險能力強。2008年底和2009年初受金融風暴的影響,大量非訴訟業(yè)務乃至訴訟業(yè)務都受到了沖擊,但非訴訟調解業(yè)務并未受到任何影響,甚至可能有所增加。
六、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培訓制度
如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服務方式得以廣泛推廣,建議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律師協(xié)會必須組織各地有非訴訟調解經驗的律師乃至相關專家對擬擔綱非訴訟調解業(yè)務的律師進行執(zhí)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心理學基礎、調解和談判技巧等全面培訓,以確保律師從事非訴訟調解的質量。
七、結語
綜上所述,律師致力從事非訴訟調解可以大幅度減少訴訟案件的發(fā)生,有效降低民事糾紛的訴訟率,對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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