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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你該屬于誰?

    日期:2016-02-26     作者: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題述的熱議話題是由胡楊琳引起的。憑借《香水有毒》一曲成名的胡楊琳(藝名胡楊林)最近再次進入公眾視野,不是因為發(fā)新歌,而是因為一場訴訟。案件緣起是胡楊林的老東家北京太格印象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太格印象)在與其解約后,為旗下新人歌手桂瑩瑩起了個藝名胡揚琳。而此胡揚琳不是原來的胡楊琳。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認定太格印象、桂瑩瑩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桂瑩瑩不得使用藝名胡揚琳進行演藝活動。據(jù)悉,太格印象與桂瑩瑩已經(jīng)提起了上訴。

而藝名之爭事實上早有發(fā)生,同樣是朝陽法院曾經(jīng)在2013年審理過一起與本案相似的案件。在該案中,歌手鈕春華(藝名云菲菲)要求禁止前經(jīng)紀公司北京上加一線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旗下歌手卞苡然使用云菲菲的藝名,朝陽法院同樣支持了鈕春華的訴請[1]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1。該案經(jīng)過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2]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2

藝名之爭倒不是中國特有。日本90年代初大紅大紫的藝人、被列為平成御三家之一的加勢大周(原名川本伸博)與原經(jīng)紀公司解約后,被原經(jīng)紀公司起訴要求其停止使用加勢大周這個藝名從事演藝活動。1992年該案一審法院判原經(jīng)紀公司勝訴,1993年二審改判駁回了原經(jīng)紀公司的訴請。

雖有類似案件的生效判決和海外經(jīng)驗在前,但藝名是否真的毋庸置疑地歸藝人所有?甚至如胡楊林案件一審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說的,藝名與使用該藝名的藝人不能通過協(xié)議約定等方式來割裂,如果存在這種約定,也應該是無效的[3]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3?藝名問題涉及人格權、財產(chǎn)權、姓名權、商業(yè)標識權、商品化權等多個權利或權益的概念,對法律人來說,實在是藝名雖小但干系眾多,律師們就通過這篇小文來解讀一下。

一、藝名的種類

要討論藝名的權利屬性,首先要對形形色色的藝名的外觀特征有一個整體的把握。根據(jù)藝名的使用者、取名目的、取名方式的不同,我們把藝名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個人藝名

個人藝名是最常見的一種藝名,由某一個藝人個人使用。取名的目的通常有:本名較普通不易大眾識記、保護隱私、相信名字與事業(yè)運勢的關聯(lián)等。[4]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4絕大多數(shù)個人藝名既然是用于個人,基本上都會符合姓名構成的特征,如,結構上是+、中國藝人藝名的字數(shù)分別符合姓和名的規(guī)則等。個人藝名與本名之間,有的是改名不改姓,如上文提到的胡楊琳;也有姓名均改,如上文提到的云菲菲。

2、團隊藝名

團隊藝名是二人以上的藝人以團隊的名義進行演藝活動時指稱該團隊時使用的名稱。團隊藝名的取名沒有特定的規(guī)則,連姓名構成的特征也不必考慮。組成團隊的藝人在從事不以團隊名義進行的演藝活動時,有的還會使用自己的個人藝名(如S.H.ESelina、Ella),也有的繼續(xù)使用自己的本名(如S.H.E的田馥甄)。

另外,從團隊與藝人的關系的角度來看,團隊自成立就可以分成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預期由固定成員組成,一種是設立之初就計劃隨時更換成員。大多數(shù)是前一種(但不排除出于特殊情況的成員更換,如零點、黑豹、Beyond等),后一種如近年來興起的日本的早安少女、AKB48及中國內地的SNH48等。

3、流派藝名

流派藝名的情況比較復雜。通常所說的流派藝名,指的是學藝之人為了顯示師承關系,在拜師學藝之時由師傅起的名字,也有技藝學成或被廣泛承認后改名的情況。在中國,更多存在于傳統(tǒng)藝術、尤其是曲藝藝術領域。中國有兩種常見的取名方式,一種是+字輩+其他字,如相聲團體德云社的何云偉、孔云龍等都是云字輩的藝名,僅從名字上就可以了解到他們是班主郭德綱的徒弟;另一種是將師傅的藝名作為自己藝名的一部分,如小蓋叫天、小六齡童、小香玉等,這種情況很多是家族內部傳承,師傅同時也是父輩(也有無血緣關系的,如程硯秋的程派傳人新艷秋)。

我國的流派更多指的是一種藝術風格而不是門戶之別。而在鄰國日本,藝術流派的傳承通過其特有的家元制度[5]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5被很好地保留下來,形成一種身份或契約的關系。比如,日本舞蹈界若柳流的章程中規(guī)定,學習者在經(jīng)過數(shù)年時間的學習并經(jīng)過考試合格后,方能獲得被授予藝名的資格。但是無論何種理由退流者,之后均不得再使用若柳這個名稱。[6]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6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曾以此為依據(jù),判決禁止若柳流的原弟子在退流后繼續(xù)使用以若柳為姓的藝名。即使沒有明確的合同性質的約定,也有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做出類似判決的案例,如大阪地方法院 1981330日 判決的花柳流案。[7]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7

二、藝名的屬性

1、藝名的人格屬性

1)藝名與姓名的異同

姓名是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是自然人在社會中區(qū)別于他人的標志和代號。[8]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8廣義的姓名包括姓名本名以及字、號、筆名、藝名等等區(qū)別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號。[9]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9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

藝名是指演藝人士進行文化藝術演出活動時的稱號,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姓名。一個演藝人士,必定有自己的姓名;但同時可能根據(jù)需要,另外有一個與眾不同的藝名,比如成龍、蕭亞軒。藝名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征,也凝結著演藝人士或團隊的藝術魅力、社會影響力,以及藝術事業(yè)成功后與之帶來的經(jīng)濟價值。這點可以通過對比明星之間相差懸殊的片酬、演出報酬等方面窺見一斑。[10]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10

由此可見,藝名應是姓名的一種具有姓名權的一般屬性。但由于藝名是與演藝人士或團隊在文化藝術演出活動中所使用的名稱,也導致藝名權具有了區(qū)別于一般姓名權的獨特特點,其最突出的兩點:即,藝名權要求具備知名度標準以及專有屬性。

2)知名度的標準  

一般而言,只有在演藝人員具有足夠的知名度,即藝名足夠被公眾認知,公眾能將某藝名與某演藝人員聯(lián)接起來,成為區(qū)別于他人的獨特存在時,該藝名名稱才能作為姓名權的客體受到保護。如果公眾認為該筆名、藝名、別號等并不能代表某人,則即使這些名稱被他人故意冒用,也難以認定為構成侵權。[11]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11所以,藝名作為受保護的特殊的姓名權形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其享受姓名權保護的基本要求。

3)藝名的專屬性

由于演藝人員這一主體身份的獨一無二性、藝名應該具有專屬性。而一般意義上的姓名,是允許重名的。所謂專屬性,即應包括他人不得命名與使用相似的可能引起混淆的藝名。他人若使用相同或足以產(chǎn)生混淆影響的藝名,即構成了對演藝人員姓名權的侵權,亦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2、藝名的財產(chǎn)屬性

1)藝名是具有財產(chǎn)屬性的人身權

一般的姓名權無直接的財產(chǎn)屬性。但名人的藝名承載著巨大的商業(yè)價值,是典型的具有財產(chǎn)屬性的人身權利。其財產(chǎn)屬性雖不體現(xiàn)在一般的商業(yè)流轉轉讓行為上,但藝名本身蘊含了巨大的無形的經(jīng)濟效益。演藝人員通過對其藝名的使用,比如參與商業(yè)宣傳活動、作廣告推廣等行為,都會產(chǎn)生明顯的財產(chǎn)效益。

2)藝名的商業(yè)標識功能

藝名是藝人從事演藝事業(yè)時表明身份的別名,商標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從識別或區(qū)分這一功能或屬性上來說,藝名和商標具有相似性。但藝名與商業(yè)標識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用于區(qū)分不同的藝人,后者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藝名僅指向藝人,藝名的使用不以藝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為前提(當然若考究藝名的形成需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藝人知名度的取得必然與藝人提供大量的高質量的藝術活動或者相關的演藝服務有密切關系),商標的使用必然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脫離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就不能稱之為商標。[12]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12當然,藝名和商標也可以合二為一,藝名若經(jīng)過演藝人員的許可或申請,也可以注冊成為商標使用,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進而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作為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在此情況下,藝名就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具有了完整的財產(chǎn)權屬性。

3)藝名的不可轉讓性

如上所述,藝名之所以具有財產(chǎn)屬性,是因為藝名從屬并專屬于某演藝人員并以該演藝人員的知名度為基礎,并具有了區(qū)分此藝人與其他藝人的功能。若藝名可以轉讓,則意味著剝離了藝名與演藝人員的人身從屬關系。一旦剝離,藝名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并且對于演藝活動的接受者來說,也會產(chǎn)生混淆演藝活動提供者的不良后果,侵害了演藝活動接受者的合法權利。因此,藝名雖具有一定的財產(chǎn)屬性,但藝名事實上是不可轉讓的。當然,如果演藝人員將其藝名申請為注冊商標,授權使用在特定的服務或商品上,應為法律所允許。

三、藝名的歸屬和使用

從藝名的人格權屬性而言,藝名理應歸屬于該演藝人士。但事實上,基于演藝領域經(jīng)濟活動的多元化,有必要對藝名的歸屬情況進行多層次的分析。

1、應區(qū)別對待藝名的歸屬

從藝名的形成方式來看,藝名有演藝人士自取、經(jīng)紀公司策劃、公眾慣稱、流派排輩等不同來源。不同的種類、不同的形成方式,導致藝名背后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錯綜復雜的。在認定藝名的歸屬時,應當根據(jù)上述差異區(qū)別對待,以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

2、應允許對于藝名的歸屬和使用進行約定

就個人藝名而言,其作為個人姓名所有權應屬個人所有、由個人專用。但考慮到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對個人使用藝名進行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由各方通過合同進行約定或由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作出裁判。比如,經(jīng)紀公司為藝人策劃的藝名,是經(jīng)紀公司根據(jù)藝人的特質、發(fā)展方向以及針對受眾的偏好進行策劃和推廣宣傳的,其中凝結著經(jīng)紀公司的智力成果和成本付出。演藝公司和藝人可以對雙方合作關系終止后藝人是否還可以使用原有的藝名從事演藝事業(yè)進行約定。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范,不傷及公眾利益,應當予以允許。

再比如,就流派藝名而言,其更多的意義在于賦予個人流派身份。個人受益于這種流派身份本身所代表的藝術水平、社會地位亦應當承擔受流派門規(guī)約束的義務。當個人脫離流派時,其是否還可以繼續(xù)使用流派藝名、享受流派藝名所帶來的利益,也是值得商榷的。

而對團隊藝名來說,其本身并不依附于任一團隊成員個人。而且在現(xiàn)今的演藝市場中,經(jīng)紀公司對于團隊成員的培養(yǎng)以及推廣的投入越來越大。因此對于團隊藝名的歸屬和使用,應當由團隊成員或相關權利方(如經(jīng)紀公司)進行約定。

3、藝名的商品化使用

藝名的財產(chǎn)權利屬性和商業(yè)標識功能使其蘊含著巨大的商業(yè)價值。由于演藝行業(yè)的特殊性,藝名的商業(yè)價值不僅僅局限在演藝服務領域,知名藝人的粉絲可能將他們對其的喜愛延伸到其他商品或服務。藝名除作為演藝人員對藝名進行商品化使用,可以充分地發(fā)揮藝名的商業(yè)價值。藝名經(jīng)過權利人的許可,可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作為商標、商品裝潢等使用,還可以作為域名使用。當然,藝人經(jīng)商標權人或域名權利人的許可,也可以將商標、域名作為藝名使用。

但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藝名的商品化使用并不影響藝名本身的人格權利屬性。當藝名作為姓名使用時,仍與演藝人士本人不可分割。在胡楊林案中,被告桂瑩瑩稱其已取得胡揚琳商標權人的許可,故有權將胡揚琳作為藝名使用。這一說法明顯混淆了商標和姓名的性質,因此沒有的到法院的支持。

四、藝名的保護

1、對于藝名的侵權及救濟

1)侵犯藝名權利的幾種行為表現(xiàn)

廣義上說,藝名權屬于姓名權的范疇,因此侵犯藝名權利的行為與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基本一致。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侵犯姓名權的主要表現(xiàn)有三種:第一干涉他人行使姓名、第二盜用他人姓名、第三假冒他人姓名。云菲菲一案中,被告大量發(fā)布示意原告盜用其專屬享有的藝名及侵犯其商標權的聲明,這種類似賊喊抓賊的行為構成干涉原告使用姓名;被告以相同藝名注冊微博、替換百度百科的資料、發(fā)布商演招攬廣告、參加商業(yè)演出、參加相關電視節(jié)目及接受媒體采訪等行為構成冒用原告姓名。此外,一些不法商家使用明星姓名,以明星的名義為其商品及服務進行宣傳推廣活動的行為構成盜用姓名。

同時,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基于可能的競爭關系而冒用他人姓名并引起消費者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行為,還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在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的還構成著作權侵權。[13]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13根據(jù)《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他人的姓名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也構成對他人在先權利(即姓名權)等權利的侵權。

2)救濟的幾種方式

根據(jù)前述侵犯藝名之侵權行為具體的類型,可以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首先,藝名作為姓名的一種,人身侵權訴訟可作為最基本的救濟方式,適用于各種侵犯藝名的侵權行為;其次,如果侵犯藝名的行為同時構成侵犯著作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根據(jù)《著作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選擇向版權主管部門及相關監(jiān)督部門進行投訴,由主管或監(jiān)督部門通過行政程序給予救濟;最后,如果侵犯藝名的行為系使用藝名注冊商標的,根據(jù)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藝人可以在法定期內申請商標異議或申請撤銷侵權注冊商標進行權利救濟。

2、商標注冊與在先權利

1)使用藝名注冊商標是否需要獲得藝人的授權

我國《商標法》雖未將姓名權列舉為在先權利,但是《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將姓名權的人身權利概括性地確認為在先權利。云菲菲案一、二審判決中一致否定被告依據(jù)其擁有涉案藝名云菲菲相關商標的抗辯,體現(xiàn)了司法實務中已經(jīng)確立藝名作為在先權利的規(guī)則。因此將藝名作為商標注冊并使用應當獲得藝人的授權,否則勢必會對廣大藝人造成傷害。

2)直接使用知名藝名進行商標注冊的不被受理

在未經(jīng)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直接使用知名藝人注冊商標可能還因為帶有欺騙性、使公眾產(chǎn)生誤認以及有害于社會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而無法成功注冊。根據(jù)日本《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包含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或名稱或著名的雅號、藝名或筆名或該等著名的簡稱的商標”是不予注冊的,除非“獲得該他人的同意”。近幾年類似郭晶晶泳衣、泳帽商標,姚明一代運動衫商標以及林書豪籃球商標等案件都因為容易使公眾產(chǎn)生誤解而被駁回。

3)如何撤銷侵犯藝名的商標

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除了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外,作為享有藝名的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商標注冊之日起的五年內向商標評審為申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五、結論

本文分析了藝名的類型及其屬性,從本質上講,藝名對于藝人而言首先是其人格專屬性,其次才是其財產(chǎn)性。因此中國法院的多項判例,均將藝名的所有權判歸藝人所有,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藝名有不同的類型,對于團隊藝名以及流派藝名,就不能簡單地判歸藝人所有,而應當考慮經(jīng)紀公司的合理訴求。

同樣,由于演藝市場的迅速發(fā)展,藝人要脫穎而出,除了依靠自身的努力,經(jīng)紀公司在其中的投入也在日益增大。考慮到這是一個完全商業(yè)化的運作市場,因此應當允許經(jīng)紀公司與藝人對于藝名的使用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就不能一概認定無效。

在演藝市場中更不能或缺的第三方就是觀眾,或稱消費者。藝名將幫助他們來選擇他們認可的演藝服務。因此對于藝名的侵犯,也將直接損害觀眾的權利。

既然藝名被大眾所知,就如同吸附在藝人臉上的面具。法律就應當保障這面具后面的,正是觀眾所希望看到和期待的面容!

 

 

 

 

供稿:上海律協(xié)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執(zhí)筆:李   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

朱晶晶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鄭明禮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倪挺剛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

黃榮楠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1]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1 2013)朝民初字37679號。

[2]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2 2014)三中民終字第07228號。

[3]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3 竇京京,《解約了,藝名跟誰一起走?》,《檢察日報》 2016 2 17 星期三,第5 版。

[4]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4 朱晶晶,《簡評胡楊林案中藝名背后的利益與博弈|藝人走了,藝名歸誰?》,微信公眾號律新社2016.02.19。

[5]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5 家元制度是日本藝術派別傳授傳統(tǒng)技藝的制度,家元相當于掌門人,有時也叫宗家,還有同時設置家元和宗家的情況。

[6]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6 大家重夫,「判例評釈 加勢大周出演禁止等請求事件」,「発明」,199312月號第25頁。

[7]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7 大家重夫,「判例評釈 『宗教法人天理教』は『宗教法人天理教豊文教會』の名稱使用を差し止められないという事例」,「発明」,200610月號第46頁。

[8]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8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P405。

[9]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9 楊立新,《人格權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P180。

[10]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10 韓穎、崔彩賢,《藝名權的民法保護——從刀郎之爭談起》,《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4期。

[11]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11 袁博,《論藝名權的商標屬性與人格屬性》,《人民法院報》 2015 12 9 7版。

[12]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12 蔣利瑋,《以一位歌手的遭遇,看藝名與商標的權利歸屬》,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5291

[13] http://192.168.1.15/workbench.jsp#_ftnref13 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真假胡楊琳對薄公堂 藝名該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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