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其中涉及知識產(chǎn)權的條款共52條,最大的亮點是第1185條直接規(guī)定了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這奠定了我國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石,為我國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司法保護措施注入了一劑強心針。
一、我國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shù)額的賠償。相較于補償性賠償對于損失所遵循的“填平原則”,懲罰性賠償則具有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和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并逐步趨于成熟,而在我國立法中,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情形則是鳳毛麟角。這是由于我國遵循損害賠償?shù)难a償性原則,強調(diào)賠償?shù)臄?shù)額應當與實際損失相當,以免造成受害人的不當利益,防止人們刻意追求超過實際損失的高額賠償。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里均以補償性賠償為限,未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制度。
然而,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我國逐步意識到立法僅規(guī)定補償性賠償制度,無法有效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人的惡意侵權行為。1993年,我國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對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規(guī)定了雙倍賠償,這是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后,我國不斷加大了對于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保護力度,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立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成為了大勢所趨。
(一)商標法率先明確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3年,我國《商標法》為了遏制屢禁不止的商標侵權行為[1] ,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體;">
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訂)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span>
2019修訂版在2013年修訂版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從“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變更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加強知識產(chǎn)權領域保護的力度不斷增強。
(二)種子法已明確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strong>
(三)不正當競爭法已明確商業(yè)秘密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9年4月23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jīng)營者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jīng)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經(jīng)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span>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商業(yè)秘密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2019修正版中新增的內(nèi)容,在此前的2017修訂版中尚無任何懲罰性賠償條款。
(四)著作權法(草案)和專利法已新增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2020年4月30日發(fā)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strong>
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二十三、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顯然,以上兩個法律都緊跟知識產(chǎn)權立法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趨勢,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
(五)民法典第1185條明確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chǎn)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民法典》知識產(chǎn)權條款的一大亮點,從根本上奠定了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我國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司法實踐
雖然《商標法》在2013年已明確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在司法實踐中該條款長期未得到適用的機會。這主要是因為在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權利人往往很難舉證證明其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也無法證明侵權人的獲利,而權利人提交的許可使用合同因為許可條件、許可范圍等差異,也很難被法院采信,因此很多案件均采取法定賠償?shù)姆绞酱_定侵權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這就導致了以下兩個問題:(一)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當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由于“上述方法”只包括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以及許可使用費倍數(shù),法定賠償并非規(guī)定在“上述方法”中。因此,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shù)中缺少法定賠償,導致懲罰性賠償?shù)闹贫裙πТ蟠蛘劭?。(二)在采取法定賠償?shù)姆绞降陌讣?,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已成為法官裁量法定賠償時的一大重要考量因素,導致法定賠償兼具補償與賠償?shù)碾p重性質(zhì),以此免去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
隨著近幾年,我國對于知識產(chǎn)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司法實踐領域也逐步加大了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力度,各地法院積極探索,為積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根據(jù)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和法信的檢索數(shù)據(jù)顯示,全國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僅限已正式生效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的案例共6例(注:表格僅統(tǒng)計了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陌咐缓婢哐a償與賠償性質(zhì)的法定賠償案例),具體如下:
(一) 全國法院適用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條款案例概況(表一)
案由 |
案號 |
裁判時間 |
審理法院 |
一審原告 |
一審被告 |
懲罰性賠償適用倍數(shù) |
侵害商標權糾紛 |
(2016)蘇05民初41號
(2017)蘇民終1297號 |
2017.05.04
2018.10.12 |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巴洛克木業(yè)(中山)有限公司 |
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太倉市城廂鎮(zhèn)門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 |
在本案中確定兩倍的賠償比例。上述所確定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的2倍已經(jīng)遠遠超過1000萬,而鑒于巴洛克木業(yè)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包含合理支出在內(nèi)總計1000萬的損害賠償金額,因此本院對其主張予以全額支持。 |
侵害商標權糾紛 https://law.wkinfo.com.cn/search/process?collection=case&search_form_breadcrumbs=causeOfAction%C7%8101000000000000%E6%B0%91%E4%BA%8B%2F0105000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8%8E%E7%AB%9E%E4%BA%89%E7%BA%A0%E7%BA%B7%E2%98%85%2F0105002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00%E5%95%86%E6%A0%8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20%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C7%81%C7%82%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 |
(2017)京0102民初2431號
(2017)京73民終1991號 |
2017.07.07
2018.03.05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斐樂體育有限公司 |
瑞安市中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劉俊 |
被告中遠鞋業(yè)公司兩年侵權所獲得的利潤為2638322元。 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應按照中遠鞋業(yè)公司因侵權獲利的三倍確定賠償數(shù)額。 |
侵害商標權糾紛 https://law.wkinfo.com.cn/search/process?collection=case&search_form_breadcrumbs=causeOfAction%C7%8101000000000000%E6%B0%91%E4%BA%8B%2F0105000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8%8E%E7%AB%9E%E4%BA%89%E7%BA%A0%E7%BA%B7%E2%98%85%2F0105002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00%E5%95%86%E6%A0%8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20%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C7%81%C7%82%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 |
(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號
(2017)粵民終2347號 |
2017.06.30
2018.10.02 |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吉尼斯公司 |
奇瑞公司 |
本院按照上述確定的經(jīng)濟損失96萬元的2倍確定兩被告應向吉尼斯公司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為192萬元。 |
侵害商標權糾紛 https://law.wkinfo.com.cn/search/process?collection=case&search_form_breadcrumbs=causeOfAction%C7%8101000000000000%E6%B0%91%E4%BA%8B%2F0105000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8%8E%E7%AB%9E%E4%BA%89%E7%BA%A0%E7%BA%B7%E2%98%85%2F0105002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00%E5%95%86%E6%A0%8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20%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C7%81%C7%82%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 |
(2018)蘇01民初3207號
(2019)蘇民終1316號 |
2019.06.12
--[2]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 |
中山奔騰公司 |
二審法院確定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shù),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損害賠償額,對一審判決確定二倍的懲罰倍數(shù)標準予以適當調(diào)整。 |
侵害商標權糾紛 https://law.wkinfo.com.cn/search/process?collection=case&search_form_breadcrumbs=causeOfAction%C7%8101000000000000%E6%B0%91%E4%BA%8B%2F0105000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8%8E%E7%AB%9E%E4%BA%89%E7%BA%A0%E7%BA%B7%E2%98%85%2F01050020000000%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00%E5%95%86%E6%A0%87%E6%9D%83%E6%9D%83%E5%B1%9E%E3%80%81%E4%BE%B5%E6%9D%83%E7%BA%A0%E7%BA%B7%2F01050020020020%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C7%81%C7%82%E4%BE%B5%E5%AE%B3%E5%95%86%E6%A0%87%E6%9D%83%E7%BA%A0%E7%BA%B7 |
(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 |
2019.08.28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平衡身體公司 |
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在本案中確定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比例。上述確定的侵權獲利金額的三倍已超過300萬元,鑒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張包含合理支出在內(nèi)總計30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因此對其主張予以全額支持。 |
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 |
(2019)渝05民初1225號 |
2019.12.20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
重慶慢牛工商咨詢有限公司 |
譚慶、重慶億聯(lián)金匯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以二被告買賣原告商業(yè)秘密交易金額24,710元作為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并以此為基數(shù)的三倍,確定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74,130元。 |
(二) 全國法院對主觀惡意的認定標準(表二)
案號 |
主觀惡意認定標準 |
(2016)蘇05民初41號 (2017)蘇民終1297號 |
浙江巴洛克公司和巴洛克木業(yè)公司有過多年的OEM代工合同關系,在雙方合作期間內(nèi)以及合同解除后,浙江巴洛克公司從事針對涉案商標的侵權行為,其主觀上系基于對涉案商標的了解,惡意從事侵權行為謀取該商標所蘊含的商業(yè)利益。其在巴洛克木業(yè)公司已向其發(fā)出侵權警告后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并且其在全國各地的多家經(jīng)銷商因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被當?shù)氐氖袌霰O(jiān)督管理局予以了行政處罰,其依舊不停止侵權行為。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下達了禁令,裁定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停止在第19類地板產(chǎn)品、產(chǎn)品外包裝、宣傳材料、網(wǎng)站上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ELEGANTLIVING”及?圖形等標識。在禁令送達之后,浙江巴洛克公司拒不履行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繼續(xù)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地板上以及網(wǎng)站上使用為禁令所禁止使用的標識。由此種種可見,浙江巴洛克公司不顧權利人的侵權警告,無視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侵權惡意極其嚴重。 |
(2017)京0102民初2431號 (2017)京73民終1991號 |
被告中遠鞋業(yè)公司、中遠商務公司作為同類商品的經(jīng)營者,理應知曉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其生產(chǎn)并且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自營官方網(wǎng)站所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志;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早在2010年7月19日就以第7682295號“”商標與第G691003A號“”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第7682295號“”商標在“服裝、帽、鞋”上的注冊申請,被告此時顯然已經(jīng)充分知曉原告在先注冊的“FILA”系列商標。 |
(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號 (2017)粵民終2347號 |
吉尼斯公司在發(fā)現(xiàn)兩被告在涉案活動中實施侵權行為后,曾向奇瑞公司寄送過律師函,要求奇瑞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但兩被告在知悉其舉辦的活動涉嫌侵權的情況下,未與吉尼斯公司進行溝通協(xié)商,繼續(xù)舉辦涉案活動,反映出兩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 |
(2018)蘇01民初3207號 (2019)蘇民終1316號 |
二審加大賠償倍數(shù)原因:直到二審期間,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仍在持續(xù)宣傳、銷售被控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 |
(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 |
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權利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于相同產(chǎn)品上,產(chǎn)品的款式、顏色、商標的標識位置等幾乎完全相同,此種全面摹仿原告商標及產(chǎn)品的行為足見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攀附原告商譽的主觀意圖明顯;被告早在2011年已因出口西班牙的產(chǎn)品涉嫌侵權而被原告發(fā)函警告,并最終與原告簽署和解協(xié)議,被告承諾今后不會從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礙原告所擁有的工業(yè)產(chǎn)權的活動,但時隔幾年之后,被告被再次發(fā)現(xiàn)生產(chǎn)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chǎn)品。被告此種不信守承諾、無視他人知識產(chǎn)權的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侵權惡意極其嚴重。 |
(2019)渝05民初1225號 |
二被告買賣原告商業(yè)秘密,通過非法交易從中牟利,共同實施侵犯原告商業(yè)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惡意明顯。 |
(三) 全國法院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表三)
案號 |
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 |
(2016)蘇05民初41號 (2017)蘇民終1297號 |
正是基于浙江巴洛克公司與巴洛克木業(yè)公司有過多年的合作關系,因此浙江巴洛克公司的行為給巴洛克木業(yè)公司造成的損害后果比其他普通主體的侵權行為更為嚴重。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全國各地開設門店進行銷售,銷售網(wǎng)絡遍布全國15個省,侵權規(guī)模巨大。根據(jù)證據(jù)顯示,浙江巴洛克公司跟經(jīng)銷商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通過公司賬戶進行結算,而是直接通過私人賬號進行,這使得公司成為了個人獲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另外,從浙江巴洛克公司向巴洛克木業(yè)公司南京經(jīng)銷商和合肥經(jīng)銷商幾個月的私售事實可以反映出浙江巴洛克公司侵權獲利豐厚。 |
(2017)京0102民初2431號 (2017)京73民終1991號 |
銷售金額巨大。 |
(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號 (2017)粵民終2347號 |
兩被告在全國16個城市舉辦涉案活動對吉尼斯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96萬元。 |
(2018)蘇01民初3207號 (2019)蘇民終1316號 |
二審加大賠償倍數(shù)原因: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在涉案大部分線上店鋪中僅公證購買一款商品,以該款商品評論數(shù)計算銷售額,并未將店鋪中所有侵權商品銷售額計算在內(nèi)。而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通過多家電商平臺、眾多店鋪在線上銷售,網(wǎng)頁展示的侵權商品多種多樣,數(shù)量多,侵權規(guī)模大,這一情節(jié)亦應作為確定懲罰數(shù)額的考量因素。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但被控侵權商品“小米生活”Mi001電磁爐、MW-806手持式掛燙機分別于2018年、2019年被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chǎn)品。且從涉案店鋪商品評價可知,部分用戶亦反映被控侵權商品存在一定的質(zhì)量問題。因此,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小米生活”商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消費者對于“小米”馳名商標的信任,導致該商標所承載的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故對于涉案侵權行為應加大司法懲處力度。 |
(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 |
被告在2016年的銷售總額已達800余萬元,被告通過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工廠、展覽會等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進行侵權產(chǎn)品的推廣和銷售,產(chǎn)品被售往廈門等省市,可見被告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規(guī)模較大、產(chǎn)品銷售渠道多、涉及地域范圍廣,侵權行為影響較大;被告的侵權行為不僅造成市場混淆,而且侵權產(chǎn)品還存在脫膠的質(zhì)量問題,會使得消費者誤購并誤認為原告的產(chǎn)品存在質(zhì)量問題,會給原告通過長久努力積累起來的商業(yè)信譽帶來負面評價,侵權后果較為嚴重。 |
(2019)渝05民初1225號 |
二被告買賣原告商業(yè)秘密交易金額24,710元。 |
三、民法典關于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男伦兓?/strong>
(一)覆蓋范圍擴大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無論是已明確給予懲罰性賠償保護的商標、商業(yè)秘密、植物新品種,還是尚在草案階段的著作權、專利,都無法涵蓋知識產(chǎn)權領域所有客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chǎn)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結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chǎn)權。知識產(chǎn)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yè)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185條是對包括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內(nèi)的其他知識產(chǎn)權客體作了兜底和覆蓋性保護。
(二)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要件發(fā)生了變化
《民法典》懲罰性賠償條款規(guī)定了兩個要件:(一)主觀故意;(二)情節(jié)嚴重。
1、主觀要件從“惡意”變更為“故意”
通過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民法典》、《著作權法》(草案)、《專利法》(草案)在主觀要件上的用詞為“故意”,而《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用詞為“惡意”。
僅從文義而言,“惡意”的主觀過錯程度大于“故意”,但是法律條文對于“惡意”的內(nèi)涵及認定標準并無明確界定。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惡意”內(nèi)涵的理解尚有分歧,將“故意”和“惡意”的內(nèi)涵混為一談。[3] 從上海此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傾向惡意是較嚴重的故意,惡意侵權者不僅主觀上明知會侵犯他人商標權而希望侵權結果的發(fā)生,而且還具有較為惡劣的動機。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應當知道”“過失”等均不屬于惡意。[4]
《民法典》將主觀要件更改為故意,一方面解決了故意和惡意難以區(qū)分的問題,統(tǒng)一了判罰標準,另一方面降低了主觀要件認定標準,進一步加大了對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保護。
結合前述表二中各地法院對于惡意的認定,《民法典》中的主觀故意要件可以從“明知+反復”著手,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1、發(fā)出侵權警告(律師函)后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2、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罰后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3、拒不履行法院禁令;4、理應知曉仍實施侵權行為;5、商標局駁回近似申請后仍實施侵權行為;6、二審期間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7、全面模仿行為;8、非法交易等。
2、明確“情節(jié)嚴重”,以防止權利濫用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懲罰和遏制情節(jié)嚴重的故意侵權行為,由于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案件司法實踐中,大量侵權人都具備主觀故意,因此若僅規(guī)定主觀故意而對情節(jié)嚴重不予限定,則易導致懲罰性賠償被濫用,阻礙科學技術的進步,違背立法初衷。所以,限定情節(jié)嚴重可以防止權利濫用,以此保障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司法保護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fā)、轉(zhuǎn)化、應用和推廣。
結合前述表三中各地法院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民法典》中的情節(jié)嚴重要件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多年合作關系下實施侵權行為;2、侵權規(guī)模巨大;3、侵權獲利豐厚;4、侵權時間長;5、嚴重影響被侵權人的聲譽、信譽等。
四、對今后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的建議
《民法典》規(guī)定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是我國加強知識產(chǎn)權保護戰(zhàn)略中邁出的堅實一步,自此我國已初步構建起“以民法典為基礎,其他知識產(chǎn)權法律細化運作”的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體系。在我國日益增強的保護下,知識產(chǎn)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一)建議遵守“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宜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根據(jù)《民法典》第1185條,被侵權人僅是享有對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髾?。因此,若被侵權人在訴請中未明確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法院不應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但法院是否應當對未提出懲罰性賠償?shù)谋磺謾嗳擞枰葬屆?,對此暫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
(二)以保護技術進步為原則,謹慎判斷主觀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兩大要件
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司法保護根本是為了促進社會發(fā)展、技術進步,設立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也不應當背離這一根本目的,因此只有謹慎判斷主觀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兩大要件,才能避免該條款被濫用,防止當事人通過使用懲罰性賠償阻礙技術進步。
例如,對于侵犯商標權等類型的案件,因為侵權人的行為不會促進社會發(fā)展和技術進步,筆者建議可以較為放心地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從之前表一列舉的6個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判結果也可以看出,全國各地的法院也不謀而合地針對這一類不推動社會發(fā)展和技術進步的案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但是,對于一些有可能帶來技術進步和社會發(fā)展的技術類侵權案件,建議慎用懲罰性賠償,綜合評估和平衡社會利益和單體利益,讓中國的懲罰性賠償真正起到保護技術進步的目的和效果。
(三)法院自由裁量過程中對于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應當罰當其責
相較于《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中對于懲罰倍數(shù)的限制,《民法典》1185條對于懲罰倍數(shù)并無最高限制,這可能導致侵害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標準的擴大化、可能使被侵權人獲得遠超出其實際損失的賠償、可能導致對侵權人的過度懲罰[5] ,因而這就要求法院在面對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力的情況下,仍秉持補償性賠償為主,懲罰性賠償為輔的原則,做到罰當其則。
結語
《民法典》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知識產(chǎn)權作為無形財產(chǎn)權,通過傳統(tǒng)的財產(chǎn)損害規(guī)則難以有效保護權利人。為了加強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民法典》規(guī)定了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條款。雖然只是寥寥數(shù)字,但其奠定了我國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石,蘊含了我國加強知識產(chǎn)權保護、促進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的信心與決心,開啟了我國知識產(chǎn)權維權的新時代。 當然,即便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領域,仍應當堅持損害填補的一般規(guī)則,懲罰性賠償只是例外性的損害賠償規(guī)則,其適用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否則可能因為懲罰過度而影響知識的流通與創(chuàng)造,影響技術的創(chuàng)新。
[1] 錢玉文 李安琪:論商標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以《商標法》第63條為中心,載于《知識產(chǎn)權》
[2] 注:該案判決已生效,被列入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但因二審判決書未全文公開,因此二審裁判時間不明
[3] 羅亞維: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的思考與探索,載于人民法院報,2020.5.8
[4] 凌宗亮 陳璐旸(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法定賠償制度應兼具補償與懲罰功能——評江蘇紅螞蟻公司訴上海紅螞蟻公司商標侵權案,載于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2015.5.4
[5] 王利明:論我國民法典中侵害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則,載于《政治與法律》2019 年第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