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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寶萬之爭”看資本與企業(yè)管理層的博弈

2016年第01期    作者:山俊 整理    閱讀 12,122 次


 

本期主持:

曹志龍     上海市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律協(xié)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嘉賓:

錢麗萍     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主任

宋海佳     上海宋海佳律師事務所主任

               上海市律協(xié)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蓋曉萍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律協(xié)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九州豐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律協(xié)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孫彬彬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律協(xié)商事爭議解決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1“寶萬之爭”既是控制權之爭也是企業(yè)文化沖突

 

■ 曹志龍:

隨著“寶能系”收購萬科公司股票的不斷推進,“寶能系”已經超過原大股東華潤公司7%的股權,成為萬科真正的大股東。隨后引起了以王石董事長為代表的管理層的強烈反應。因此,我們先來從法律角度來討論與分析一下“寶萬之爭”的本質是什么?為什么?

 

■ 屠  磊:

我理解“寶萬之爭”,雖然王石把它說成是“野蠻人敲門”,但我覺得這包含著一種情緒化的因素,本質上就是一個公司控制權的爭奪,王石這么緊張,我覺得他可能是擔心兩點:一是寶能成為大股東之后,因為它的資金來源可能有一些短期的杠桿,因而擔心對公司長遠的經營和發(fā)展不利;二是從個人角度說,王石雖然不是萬科的大股東,但他是萬科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實際掌控萬科已經有20多年了,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可能擔心新的大股東的加入會使自己對公司的控制權產生變化。因此,我認為“寶萬之爭”的本質是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但是在這里我想說明一點,我倒是覺得王石可能有點多慮了,因為控股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控制,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雖然在股份上是最大的股東,但實際上并沒有控制這個公司,公司實際還是掌控在一個成熟的經營管理團隊手中,因此,這個問題并不像表面上看的這么簡單。當然從目前情況來看,寶能過去的一系列運作可能會使它入股之后并不局限于成為單純的財務投資者,他可能會對公司的控制權提出自己的訴求和主張,這個可能性也確實是存在的。

 

■ 孫彬彬:

寶萬之爭的核心問題其實是爭奪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問題。公司的大股東依托其擁有的股權優(yōu)勢可以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戰(zhàn)略發(fā)展施加諸多影響,這一點即便是對于股票自由流通的上市公司而言其道理也是相同的。大股東的變更必然會影響到董事會成員的構成,進而進一步影響公司的決策與發(fā)展。依據目前可以查找到的公開資料,萬科本屆董事會將于2017年到期,誰能在換屆之前掌握住公司控股權,也就相應地可以主導公司董事會的換屆選舉,把握公司實際控制權。因此,股權之戰(zhàn)其實是揭開了爭奪公司控制權這場戰(zhàn)爭的序幕,由此出發(fā)也就不難理解為何這次較量會如此激烈。

■ 蓋曉萍:

我不否認前面兩位所說的“萬寶”或者“寶萬”之爭是一個控制權之爭,但是我覺得還有一點就是資本與公司文化之爭。王石反對的一個重要理由是:我們萬科是有文化、有品牌、有信用,講公司理念的,而寶能來做第一大股東以后,可能會使我的企業(yè)文化、企業(yè)理念發(fā)生改變。

近幾年國際評級機構給萬科的評級是全世界地產公司中信用等級最高的,而寶能迅速發(fā)展成一個物流、金融、醫(yī)療等均有涉獵的集團主要依靠資本運作,實體經營的業(yè)績平平。在這里,王石指的寶能是一個并不是非常成熟的上市公司的運作方式,從一個中立的信用評級機構的角度來說,它的信用不夠。從這個角度看,僅僅有資本是不夠的,還應該尊重萬科多年所積累下來的企業(yè)文化。因此我認為還有這樣的一個爭議之處,這也是王石為什么反應這么激烈的原因之一。

 

■ 錢麗萍:

“寶萬之爭”歸納出兩點:一是對公司的控制權,二是對企業(yè)文化的定位。王石給我們的感覺他既是一個企業(yè)家、管理層領導,同時也是一個有文化內涵的人,萬科早已打上了王石自己的專屬烙印,一種精神力量。

2017年新一屆董事會改選,若王石為首的管理層不能控制席位,就會影響公司未來的定位和發(fā)展,且企業(yè)的文化也會隨著管理層的變更而變化,那么他們幾十年苦心經營的品牌文化可能就白搭,所以王石反應才會如此之大,如此大動干戈,包括拜訪了很多證券公司、理財公司,包括去找大股東和尋找新的合作伙伴。

 

■ 曹志龍:

我覺得幾位嘉賓談的都非常好,都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寶萬之爭”的本質是公司控制權之爭。以前萬科基本上是管理層主導的,大股東們對萬科的控制權相對較弱,但“寶能系”來了,“野蠻人”來了,萬科的管理層們擔心會被大股東控制。這是一個逐步收購股票事件演變?yōu)椤皩毴f之爭”的根源所在。

 

 

2對于企業(yè)而言,資本與文化何者更重要?

■ 曹志龍:

下面我們來討論第二個話題,即如何從法律的角度評價萬科管理層的企業(yè)家精神與企業(yè)文化。正如剛才嘉賓們所說的這場爭論,既有大股東與管理層的控制權之爭、又有資本與文化之爭。長期以來,王石與萬科是分不開的,王石先生一直以給人以企業(yè)家的形象,被評價為是具有企業(yè)家精神的企業(yè)管理者。雖然管理層所持股權比例已經非常低,但是管理層仍然在資本為王的上市公司中能夠主導萬科,這不能不說企業(yè)家精神與企業(yè)文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請大家從法律的角度評價一下萬科管理層的企業(yè)家精神與企業(yè)文化。

 

■ 屠   磊:

正如志龍剛剛所說,其實有新的大股東進來收購你公司的股份,那至少它是認可你的成長性,資本都是逐利的,它投資是想獲利,這本來是件好事,為什么王石反應這么強烈?

我覺得可能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從公司的經營控制的角度來說,他可能真認為寶能和合作多年的華潤不同,進來之后未必沒有野心,自己苦心經營的商業(yè)帝國這個控制權可能會旁落。換言之,王石意識到從他對公司實際的經營和控制來說,可能會出現(xiàn)不穩(wěn)定的因素。

第二個就是王石可能會擔心文化上有沖突,正如他所說,把萬科打造成萬億的大房企,他對自己內心是有一個期許,有一個定位。王石覺得寶能可能跟他的氣場不一樣,將來合作會有問題。

那這個問題我覺得可以引申出第三個問題,我個人認為王石這個人,從某種程度上是有點狹隘的,他說寶能沒有資格,什么叫有資格呢?國企央企收購你作為大股東就有資格了,民企收購就說他不夠資格,說人家沒有信用,這個反映王石內心有一個很深的意識,可能對一般民企自然成長起來的力量帶有一種鄙視,我覺得這個是不對的。

當然他的擔憂我認為可能不無道理,但問題是現(xiàn)在也沒有任何證據和跡象表明寶能入主之后,一定會對萬科的經營發(fā)展起到負作用,寶能的姚振華跟他面談的時候也說會保持他這個經營團隊不變。所以他的反應可能還是有些過激了。

■ 孫彬彬:

我對王石沒有任何的偶像情節(jié),但是我還是忍不住為他做些辯護。我認為王石的態(tài)度是可以理解的。首先,萬科是一個具有鮮明企業(yè)文化與經營特點的老牌上市公司,并且在創(chuàng)始股東王石的帶領下已發(fā)展成為中國首屈一指的大型房地產企業(yè),有著相對成熟和全面的管理經驗。但是,萬科的公司治理結構并不完美,它的股權結構非常分散。

這種股權分散的置空狀態(tài)在萬科近20年來的發(fā)展過程中并未遭到過集中狙擊,結構上的缺陷沒有給公司的運營招致過如此大的危機與挑戰(zhàn)。時至2015年萬科管理層內部更替,王石已退居幕后,股權分散的弱點才集中爆發(fā),王石過激的反應實然可以理解。

對于他來說,企業(yè)就像是自己撫養(yǎng)長大的孩子,作為企業(yè)的創(chuàng)始人,他面對每一個可能破壞萬科模式的外部人都會產生這樣一種情感,更何況是有可能徹底顛覆萬科模式“野蠻人”。所以,我覺得他情感上反應強烈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一點,我認為作為律師我們也可以明顯看到,寶能本身亦并不處于一個非常穩(wěn)定的經營狀態(tài)。寶能本次收購萬科的資金來源是多重的,其中不乏借助本次股市瘋漲的機會巧妙運用杠桿所獲得的杠桿資金。這使得寶能本次的收購行為看起來投機性非常強。

另外一點,從王石的表態(tài)以及網上的一些信息來看(其真實性有待商榷),寶能這家企業(yè)的經營風格確實不屬于鮮明的實業(yè)派,與萬科一貫的經營理念存在較大沖突,這一點從寶能投資的項目上也可以看出。寶能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注冊過多家公司,并利用多種融資手段從事資本運作。從王石言論里的弦外音里不難聽出其對寶能企業(yè)發(fā)展方式的價值評判。

當然也不排除王石方面在處理本次收購問題中包含一定的情緒性因素。王石本身就是這樣的一個性格鮮明的人,他對外塑造的個人形象也一貫是一個雷厲風行的職業(yè)經理人,因此其表態(tài)中帶有些強硬的語氣本就不難理解,這是造就他成為一個公眾人物的原因之一。

不過,總而言之我依然認為王石的過激反應并不是全是情緒使然,更多的還是出于他的商業(yè)考量,是在他深入了解過對方企業(yè)之后,針對交戰(zhàn)雙方的實際情況所作出的對萬科未來發(fā)展的理性擔憂。

  蓋曉萍:

我大部分都非常贊同孫彬彬的意見,因為我們說創(chuàng)始人對于一個公司來說,他不僅僅是出錢的投資人,真的就像一個母親對他自己出生的這個嬰兒一樣,對于這個公司,不管是虧損還是盈利,都會不離不棄。

我們很難想象如果說劉強東離開京東還會是今天的京東嗎?如果馬云不是阿里巴巴的股東,還是阿里巴巴嗎?很多創(chuàng)始人實際上離開公司的時候,這個公司往往會變味了,比如說像這個于剛離開1號店,喬布斯之于蘋果,還有星巴克,也是在公司面臨危機的時候創(chuàng)始人又回來拯救公司,而非創(chuàng)始人大股東考慮的是資本的獲利性,這個無可厚非,但確不適合做船長。

當時王石很鮮明地說你來投資,做我的股東沒有問題,但你做第一大股東是不行的。原因就在這個地方,非創(chuàng)始人的大股東會在企業(yè)出現(xiàn)危機的時候,很可能會棄船逃走,而最初的創(chuàng)始人、創(chuàng)始團隊則是會千方百計讓這個船不去沉沒,所以我也認為王石并不僅僅是站在他個人的立場上,實際上代表了他整個創(chuàng)始團隊的一種想法。

當然他對寶能的評價,我們認為他是有主觀臆測的成分,這一點我贊成屠磊。

 

■ 錢麗萍:

我覺得王石會有這樣的反應跟王石這個人的性格有關,所謂“性格即命運”,感覺他是一個感性的人,做企業(yè)他是帶著感情色彩在做。王石有著能影響團隊的力量和同樣的企業(yè)文化。王石打拼了三十多年,打造了一個全國第一的萬科,我就在想,為什么對他摯愛并傾注了畢生心血的企業(yè)卻持股這么少?

其實他當時要持股大一點也是可以的,他是原始創(chuàng)始股東,他給這個企業(yè)的定位、給自己的定位是有想法的,88年萬科股改時王石放棄了股權,表明了對財富的態(tài)度,和團隊一起做職業(yè)經理人,把萬科打造成現(xiàn)代優(yōu)秀企業(yè)的自信心,凸顯了一支強大的管理團隊,而淡化了股權結構。然而一切對今天而言是一個教訓。寶能系從20151月、2月、3月、4月、7月、8月連續(xù)不斷地通過前海人壽、鉅盛華不斷地購股至今持股24.26%,還超過了急起直追的華潤22.22%,這些收購股權的信息都是公開的,20余年前曾有過萬君之爭差點把萬科滅了,盡管萬科最后勝了,然而外圍對萬科股權的覬覦和爭奪,一天也沒有停止過,王石及其萬科為何一點警惕性都沒有?所以他還是有性格上的弱點,太書生氣:“不管風吹浪打,我似閑庭勝步?!?span>

 

■ 曹志龍: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及經理層是股東的代表、聘請的管理者,應當對于公司具有忠誠義務、勤勉義務與注意義務,以維護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對于這個問題海佳怎么看?

 

■ 宋海佳:

我其實對上市公司關注得不多,我是研究非上市公司的,就看了點新聞,意見不成熟。我覺得這個事情的核心問題在于職業(yè)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從公司治理角度,就是“代理成本”的問題。

“代理成本”簡單說就是股東與經理人之間因代為實施經營、管理所產生的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股東是無法知道經理人是在為實現(xiàn)股東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還是已經滿足平穩(wěn)的投資收益率以及緩慢增長的財務指標;股東也無法監(jiān)督經理人到底是否將資金用于有益的投資,還是用于能夠給他本人帶來個人福利的活動,這些都是股東對于經理人代理成本。

王石并沒有顯示持有股份,他的管理團隊存在的股權利益可能也非常小甚至沒有,所以他和他的團隊實質上就是職業(yè)經理人。之所以放棄股份,王石和團隊體現(xiàn)的是“情懷”,一方面他們有信心不用通過股權控制這個公司,并管理好它;另一方面,他認為“大家都可以窮,但是不能突然你很有錢”,在名和利上只能選一個。他稱自己“選擇了名”。

我認為這個利益沖突真正的本質的解決方法就是要股權,以前你可能剛開始沒有股權,在公司運營過程當中,不斷地運用股權激勵,讓你擁有股權,讓你的文化跟這個企業(yè)有血緣的關系,因為有這種股東身份的關系而且隨著你的持股比例增大,你的安全措施也就多了,那么情緒就不易波動了。

股權激勵,滿足的不只是創(chuàng)始人的經濟利益,更是心理需求上的高層級“尊重”、“自我實現(xiàn)”利益,這是我的一點意見。

 

 

3管理層利用萬科的資源、采取定增等方式以抵制大股東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

■ 曹志龍:

我們談到這里已經非常深入、非常有意思了。下面的問題和我們律師有關系。即王石先生動用公司資源,采取多種方式來抵制“寶能系”,抵制有人所謂的“敵意收購”,這是不是違反了上市公司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否侵害了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

 

■ 屠  磊:

我認為他廣義上未必合法,為什么?因為王石你雖然是小股東,但是你本質上以及在大家的認知上可能應該還算是管理層,不是大股東這樣的,持股也是管理層持股這樣一種概念。那你是董事或者是經理人你對公司的義務是什么,你是一切以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現(xiàn)在我覺得他有點把自己的利益放在股東的利益之上了,就是說你現(xiàn)在反對別人收購,真的符合廣大股東或者股民的利益?我覺得這個是打一個問號的。

你現(xiàn)在抵抗收購這是怎么做的?是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由股票停牌??赡軙ㄏ蛟霭l(fā)。但問題是它不是公司真的需要定向增發(fā)或資產重組,而純粹是為了抵抗寶能收購而這么做,這就沒有把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違反了高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而且這個動作至少對買他股票的人不利,萬科股票最近漲勢挺好的,你突然就停牌,而且這個所謂“重大資產重組”是很難做成的,因為這需要達到較高的財務指標、需要在極短時間找到好的收購標的、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難度很大。而只要這個重大資產重組沒有成功,復牌后股價必跌。那對于買你股票的人這是負責任的嗎?另外我覺得我們現(xiàn)在總是把這個事件說成是寶能跟王石的一種爭奪,我覺得這是認知上的偏差。

王石是職業(yè)經理人,是代表萬科這樣一家公司,萬科是被爭奪的一個標的,要爭也是新老股東的爭奪。當然在這過程中王石的認知、做法是有問題的。比如說,你作為一個管家,現(xiàn)在房東要換,然后你這個管家說,我不認可你做房東,你肯定搞不好,你一拿到這個房子,我覺得這是不是有點越界?何況如果寶能真的成為第一大股東,乃至王石真的走了,萬科一定就不行了嗎,也不見得。新的大股東完全可以請別的成熟的職業(yè)經理人來管萬科,未必就管不好。所以說我覺得管理層或者職業(yè)經理人不擇手段地來抵制收購乃至認為自己有權選擇股東,他想決定誰可以做大股東,誰不能做大股東,這種理念我覺得在現(xiàn)代企業(yè)治理機構中有問題的,當然在個案中,我們可以具體分析,姚振華可能確實不一定是最好的股東,這是有可能的。但是這并不能掩蓋他的理念是有問題。而且如上所述,他的措施說明他沒有一切從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出發(fā),他現(xiàn)在做的很多事情其實是把自己的利益置于股東之上的。所以我說他合法性合理性都有問題。

 

■ 蓋曉萍:

屠磊講的就是管理層抵制收購,他用一個詞"未必合法"這么一個說法,我倒是覺得這個地方未必不合法,公司(管理團隊)做出重大決策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其實完全都可以核實可以認定。按照國內《公司法》的要求,是要求同股同權的,而且我們大家也知道工商局不會允許章程有多大的發(fā)揮,其實你根據這個《公司法》和章程很容易判斷出來,那么王石作為董事長,他召集董事會的召開,一定是合法的,董事會有權發(fā)起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也是合法的,那么至于能不能做出相關決議,或者這個決議能不能排斥了寶能,那目前尚不明朗,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顯然不能說,你寶能是不能參與投票的,或者說你要回避的這種情況下才能做這個決策,你不管是攤薄寶能持股比例也好,“焦土計劃”還是"毒丸計劃"了也好,你是不能完全繞開寶能的,所以是不是能做得成,是一個商業(yè)博弈,所以從合法角度上說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你從另一個角度上說,他做這件事情的初衷是不是有違于這個忠誠原則、是不是有利于這個公司全體股東,這是一個道德考量。

 

■ 宋海佳:

我們需要考慮王石團隊的決策是否有違背作為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站在王石團隊的角度,他們的觀點很簡單,更換控制人、股東,就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這種變化必然是不利于公司發(fā)展的。

但事實上,這種變化是否會產生不利影響,是否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并不能做出判斷,或至少做出符合法律上認定為損害公司利益的判斷。

 

■ 錢麗萍:

我覺得這個事件目前還處于動態(tài),我們是通過媒體來觀察這種變動態(tài)勢的,所以目前下結論還是為時過早。事態(tài)還在發(fā)酵,還沒有落下錘子;萬科和寶能的爭斗是典型的商戰(zhàn),即便王石現(xiàn)在想啟動反收購措施,通過增發(fā)股份稀釋寶能的股權比例,但根據現(xiàn)有公司法,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需經過股東大會批準和報證監(jiān)會核準,而寶能已是大股東,所以法律受限很難行得通。

媒體說王石的態(tài)度從原來的偏激斷然,到現(xiàn)在迂回緩和,慢慢開始變了:也許是因寶能資金杠桿緣由,萬科想以停牌來時間換空間,贏得時機以后,在政府部門的協(xié)調下大家最終達成妥協(xié)。

雙方都有專業(yè)的牌和其它的轉變,還是希望最終能有個雙方都皆大歡喜的局面——為了萬科這個企業(yè),為了廣大股民的利益。

 

4在企業(yè)治理結構的完善與法律風險防范中,律師大有可為

■ 曹志龍: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出現(xiàn)了一批大的企業(yè)、一批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家。但這些創(chuàng)始股東們也的確面臨著資本的挑戰(zhàn)。從法律上企業(yè)如何完善治理結構、如何防范法律風險、如何防治“寶萬之爭”們的發(fā)生,這需要企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認真設計企業(yè)治理結構,防止爭奪控制權、防止資本與管理層發(fā)生激烈沖突。特別是上市公司還涉及廣大小股東、涉及社會責任、涉及資本市場的穩(wěn)定。

因此,這個案件表面上是大股東與管理層之爭,但本質上是控制權之爭、資本與文化之爭等等。而這種激烈沖突是否對于企業(yè)、對于廣大小股東有利呢?目前下結論還為時尚早。所以,作為律師我們對這些企業(yè)的治理結構、法律風險防范、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等有什么建議?這些建議既是提給寶能系的,又是提給萬科的,還有提給王石們的。

 

■ 屠  磊:

我覺得可能作為創(chuàng)業(yè)的股東,你想千秋萬代維護自己的地位,不管大股東如何變更,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一定要控制在我手里的。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一種想法,那我覺得可能還真的只能是在章程里做一些特殊的約定,法律里面是找不到這樣的支撐的。按法律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投票表決的時候一股是一個表決權。發(fā)起人或創(chuàng)始人的股票在表決時也并沒有特權。法律也沒有賦予另行約定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很多地方,包括表決權的行使倒是可以另行約定的。

 

■ 孫彬彬:

在相關建議方面,我有兩方面的考慮。

一個方面來自于對資本的靈活運用。市場已經向我們發(fā)出了一個非常強烈的信號,即當公司發(fā)展到相對穩(wěn)固的階段后,來自外界資本的挑戰(zhàn)也將伴隨公司的規(guī)模與實力而同步升級,越是優(yōu)秀、有競爭力的公司越是會成為外部資本攻擊的對象。這個現(xiàn)象具有一定的國際性,在我國也會越來越多。

透過萬科事件,許多存在同樣問題的公司創(chuàng)始人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在我國法律的框架下,在處理創(chuàng)始股東的權利問題時,如何有效利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選舉規(guī)則等工具,是像萬科一般的大型上市公司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同時,針對保護公司現(xiàn)有的管理和文化體制、較早制止來自外部資本的沖擊,也同樣需盡早提上公司戰(zhàn)略考慮的層面。

第二個方面即關于如何預防與應對外來資本向公司發(fā)起的強行收購。面對強行收購,公司股東與管理層需要在事前和事中兩個環(huán)節(jié)加強對公司的控制。

事前部分的控制大多通過公司章程來實現(xiàn),例如提高新晉力量參與投票環(huán)節(jié)的進場成本。通過這種辦法,即便新晉股東掌握了20%的股權,也未必就一定能夠在短時間內形成對原有管理層的威脅。再有,原有股東可以通過設置分期分級的董事會選舉制度來控制董事會,在董事會成員的安排上設計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模式。公司章程還可以在董事任職資格角度上做文章,降低股東身份披露義務的標準也是一種操作相對容易的防范措施。

事中手段中,被使用最多的一項是定向增發(fā)。在定增過程中,定增的對象和比例都有諸多仍需探索的技巧。作為突發(fā)事件處理辦法,定增如果使用恰當,則可以起到良好的結交盟友、壯大自身實力的作用,但使用不當也會導致事倍功半的后果。其他一些事中手段,例如降落傘手段、反向收購手段等,于此不再贅述。

 

■ 蓋曉萍:

因為彬彬這邊說的已經很齊全了,我現(xiàn)在特別講一講董事的提名權。董事提名權本身實際上《公司法》也是有規(guī)定,股東是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的。你怎么選擇,并不僅僅體現(xiàn)在開會的時候舉一下手,實際上你在制訂董事提名,完全可以在他進入正式選舉之前先有一個提名的程序。這在多少年前的《公司法》就是允許的,并不是說現(xiàn)在我們國家跟美國不相同之處,這一條本身是完全可以利用的。至于這個雙重股權設置的AB股目前法律還不具備,但是我覺得這恰恰是萬寶之爭對我們國家的立法有一定的促進性作用?!豆痉ā肥遣皇菓撡x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權利?因為在遇到有新投資人強勢入主、公司控制權易幟的時候,確實就會出現(xiàn)萬寶之爭這種情況,萬科不是第一例,也不會是最后一例。

從立法方面,我們律師是不是可以形成一個這種建議性的書面意見,就是能不能對《公司法》更多的放寬權利,如果這一點做不到的話,就是從國家市場監(jiān)管部門是不是能給我們公司章程賦予更大的自由意志表達的權限。

再一個就是,事件也給我們提出一個更高的要求,我們在法律服務的過程當中,撰寫章程的過程可以更藝術化,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體現(xiàn)委托人的意志,更能有所作為。

 

■ 宋海佳:

在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下,律師對上市公司的籌劃空間是很有限的。但這個爭議給我們一個啟示,上市公司籌劃空間有限,非上市公司實際上反而可以引起很多思考,并且對一些問題有事先防范,比如說創(chuàng)始人對控制權的保護。

所謂的“實際控制權”,換句話說就是董、監(jiān)、高的席位問題,還有核心資產的控制。核心資產控制的是什么?阿里巴巴最核心的資產不是淘寶、天貓,而是支付寶?,F(xiàn)有的支付寶不在上市公司體系內。所以說如果你要想站在創(chuàng)始人角度維護自己的江山地位,除了股權以外,要控制核心資產。

對于非上市公司,創(chuàng)始人一定要注意忠實和勤勉義務。

總體來說,今天討論萬科案件,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靠資本。但我覺得這個事件對非上市公司來說還是非常有意義的。

■ 錢麗萍:

寶萬之爭目前還在發(fā)酵和持續(xù),但無疑在我們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體系下留下重重的一筆。因為根據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寶能整個收購并沒突破法律底線,王石他要做什么也很難。但是我們是否可以對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做一些思考?包括向人大或最高院提一些立法、修法的意見和建議。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看到了現(xiàn)有法律體系的缺失和漏洞,存在一些值得進一步完善它的地方;其次,利用公司章程、議事規(guī)則等設計一些相應條款和制度安排,規(guī)避企業(yè)和投資人管理層高管的法律風險,這是發(fā)揮律師的用武之地。怎么通過這樣一個事件來提高我們的一些法律認知,把法律服務做得更加到位,這個事件對我們律師提高法律服務水平也有益處。

 

■ 屠  磊:

公司律師以后的業(yè)務空間更廣闊了,大家會更重視,肯定是這樣。

 

■ 曹志龍:

我覺得今天的討論非常好,碰撞出許多火花。時間短,事情還在發(fā)展過程中,幾位嘉賓很快能從法律上進行解析并提出建議,本身就是不容易的事情。特別是我們三方面的建議具有重要的價值:一是立法上,應當完善立法,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平衡各方利益,從法律上防止激烈沖突的發(fā)生。二是要不斷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機構,防止控制權由于資本的進入而失控,或者在控制權轉移的情況下仍能保持企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而不是在遇到問題時采取一切極端措施。三是要充分發(fā)揮律師在治理結構與風險防范中的重要作用,通過章程規(guī)定、制度設計、表決權行使、董事委派等等,來有效防范風險。最后謝謝各位嘉賓。

(根據錄音整理,為嘉賓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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